專利法第21、22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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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專責機關於審查發明專利時,得依申請或依職權通知申請人限期為下列各款之行為: 一、至專利專責機關面詢。

二、為必要之實驗、補送模型或樣品。

前項第二款之實驗、補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專利法 ( 民國102年06月11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21條 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

檢視現行法條 第22條 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無下列情事之一,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 一、申請前已見於刊物者。

二、申請前已公開實施者。

三、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發明雖無前項各款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 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取得發明專利。

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並於其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申請,該事實非屬第 一項各款或前項不得取得發明專利之情事: 一、因實驗而公開者。

二、因於刊物發表者。

三、因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者。

四、非出於其本意而洩漏者。

申請人主張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情事者,應於申請時敘明其事實及其年 、月、日,並應於專利專責機關指定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

檢視現行法條 第24條 下列各款,不予發明專利: 一、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

但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 ,不在此限。

二、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檢視現行法條 第26條 說明書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 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

申請專利範圍應界定申請專利之發明;其得包括一項以上之請求項,各請 求項應以明確、簡潔之方式記載,且必須為說明書所支持。

摘要應敘明所揭露發明內容之概要;其不得用於決定揭露是否充分,及申 請專利之發明是否符合專利要件。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之揭露方式,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42條 專利專責機關於審查發明專利時,得依申請或依職權通知申請人限期為下 列各款之行為: 一、至專利專責機關面詢。

二、為必要之實驗、補送模型或樣品。

前項第二款之實驗、補送模型或樣品,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至現 場或指定地點勘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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