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 - 營建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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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得:指家庭成員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之給付總額合計(含分離課稅所得)。

二、最低生活費:指中央及直轄市政府當年公布之最低生活費標準。

三、家庭成員:指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回營建署首頁 ::: 首頁|網站導覽|署長信箱|English|常見問答|RSS訂閱|RSS聯播 站內檢索 熱門關鍵字: 國家公園、 前瞻基礎建設、 住宅補助... 進階檢索 ::: 最新消息 關於營建署 署長簡介 認識營建署 組織職掌與願景 各單位職掌 人員編制 識別標誌 營建署家族 營建業務 所屬機關 最新消息 即時新聞 業務新訊 公開閱覽 法規公告 解釋函彙編 徵才公告 活動新訊 審議委員會 內政部區委會 內政部都委會 內政部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 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 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 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 內政部都市設計審查小組 內政部重要濕地審議小組 內政部海岸管理審議會 內政部國土計畫審議會 內政部住宅審議會 政府資訊公開 主動公開資訊 說明會 所屬機關資訊公開 政府出版品 消費合作社暨雜誌社 個人資料保護 開放資料服務 國家賠償事件收結情形 主管公資達20%企業 內部控制聲明書 便民服務 單一窗口 線上申辦 申辦表單 下載專區 人民陳情 檔案申請閱覽 推動公文電子交換 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 政風園地 身心障礙諮詢 本署聯絡資訊 影音中心 國土計畫 都市更新 住宅管理 國家公園 工程建設 新市鎮建設 兒童版 其他 主題報導 專題報導 期刊推薦 建築物公共安全 建築師開業管理 統計資料庫網際網路報送系統(僅供各縣市政府填報單位使用)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資訊系統 國土空間及利用審議資訊專區 更多營建資訊系統 營建法令查詢 雙語詞彙對照表 常用專業用語 最新消息NEWS ::: 首頁/最新消息/法規公告 法規公告 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 國民住宅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6 內政部106.5.31台內營字第1060806132號令訂定內政部107.3.23台內營字第1070804971號令修正第五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二內政部108.3.22台內營字第1080804841號令修正第二條、第六條及第五條附表一內政部109.6.8台內營字第1090808594號令修正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條文內政部110.5.26台內營字第1100807386號令修正 第一條 本標準依住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所得:指家庭成員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之給付總額合計(含分離課稅所得)。

二、最低生活費:指中央及直轄市政府當年公布之最低生活費標準。

三、家庭成員:指下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認者: (一)申請人。

(二)申請人之配偶。

(三)申請人之戶籍內直系親屬。

(四)申請人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

(五)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

(六)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需要照顧之未成年或身心障礙兄弟姊妹。

本標準所定兄弟姊妹,應無配偶。

第三條 本標準所定一定財產,包括家庭成員之動產及不動產,其內容及計算方式如下: 一、動產: (一)包括存款本金、有價證券、中獎所得及其他一次性給與之所得。

(二)計算方式: 1.存款本金之計算方式,以最近一年度財稅資料顯示之利息所得推算,保險公司給付之遲延利息不予列入利息推算,推算利率以最近一年臺灣銀行全年平均值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計算。

但申請人舉證存款利率為優惠利率或其他利率者,不在此限。

2.有價證券以住宅補貼受理申請期間起始日之持有數額,按當日或前一營業日之收盤價計算,無收盤價者,按面額計算。

3.中獎所得以最近一年度財稅資料顯示之金額計算。

但申請人為彩券商並舉證中獎所得為代客兌領者,不在此限。

4.其他財產所得、保險給付等一次性給與之所得,依申請人舉證之實際交易金額及給與資料計算。

二、不動產: (一)包括土地及房屋,其價值以最新財稅資料計算之。

(二)價值計算方式: 1.土地以公告現值為準。

2.房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前項土地及房屋因所有權歸屬爭議而涉訟、設定抵押權或正進行強制執行之拍賣程序,於各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為他人所有,或經確定之終局判決確認為他人所有前,其價值應依財稅資料認定之。

為辦理住宅補貼查核所需,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前二項財產資料,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之義務。

但因法令限制無從取得者,得不予查核。

申請人主張財稅資料與財產主管機關或地政機關資料不一致時,以財產主管機關或地政機關資料為主。

第四條 申請人主張財稅資料之利息有疑義者,得檢附向利息給付機關查調之資料或各地區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查調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財產資料有疑義者,得檢附向財產資料主管機關查調之資料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

第五條 申請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家庭成員之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如下: 一、所得:家庭年所得低於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且所得總額按家庭成員人數平均分配,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三點五倍,如附表一。

二、財產: (一)動產限額: 1.申請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動產限額,如附表一。

2.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動產限額應低於中央、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於計畫年度公告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動產金額二倍,如附表一。

(二)不動產應低於中央、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於計畫年度公告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不動產金額,如附表一。

但下列不動產不予採計: 1.原住民保留地及道路用地之土地價值。

2.申請本次自建、自購或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及其基地。

3.申請本次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之住宅及其基地。

第六條 申請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承租住宅租金補貼者,家庭成員之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如下: 一、所得:家庭年所得按家庭成員人數平均分配,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如附表二。

二、財產: (一)動產限額應低於中央、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於計畫年度公告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動產金額二倍,如附表二。

(二)不動產應低於中央、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於計畫年度公告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不動產金額,如附表二。

但原住民保留地及道路用地之土地價值,不予採計。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衡酌財政狀況於家庭年所得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最低生活費三點五倍之範圍內自行訂定家庭成員之一定所得標準。

第七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一申請住宅法第九條第一項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所得及財產限額一覽表附表二申請住宅法第九條第一項承租住宅租金補貼者所得及財產限額一覽表 發布日期:2021-05-26   返回 置頂 ::: 交通位置|投票區|相關網站|雙語詞彙對照表|本署服務資訊|隱私權保護政策|資訊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關於營建署署長簡介認識營建署組織職掌與願景各單位職掌人員編制識別標誌服務資訊營建署家族營建業務所屬機關最新消息即時新聞業務新訊公開閱覽法規公告解釋函彙編徵才公告活動新訊審議委員會內政部區委會內政部都委會內政部都市更新審議會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內政部都市設計審查小組內政部重要濕地審議小組內政部海岸管理審議會內政部國土計畫審議會內政部住宅審議會政府資訊公開主動公開資訊說明會所屬機關資訊公開政府出版品消費合作社暨雜誌社個人資料保護開放資料服務國家賠償事件收結情形主管公資達20%企業內部控制聲明書便民服務單一窗口線上申辦申辦表單下載專區人民陳情檔案申請閱覽推動公文電子交換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政風園地身心障礙諮詢影音中心國土計畫都市更新住宅管理國家公園工程建設新市鎮建設兒童版其他主題報導專題報導期刊推薦 今日瀏覽人數:  總瀏覽人數:  最後更新日期:  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版權所有©copyright2021建議最佳瀏覽環境:Chrome17、FireFox3.0、IE8.0以上版本螢幕解析度:1024*768【地址】105404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電話總機】(02)8771-2345【各業務單位聯絡電話】【交通位置】 關閉FB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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