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文化藝術及文化創意研習班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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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課程及師資(一)文化藝術及文化創意研習班(以下簡稱本研習班)課程及師資, 除由本處依業務發展需要自行規劃及遴聘外,得視課程實際需求,另對外公告招生課程及辦理 ... 目前線上:924人,瀏覽人次:662901465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文化藝術及文化創意研習班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訂定目的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推廣文化藝術及文化創意 ,建構多元學習環境,培養民眾美感素養,增進藝文創作知能,並提 供民眾終身學習之管道及機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課程及師資 (一)文化藝術及文化創意研習班(以下簡稱本研習班)課程及師資, 除由本處依業務發展需要自行規劃及遴聘外,得視課程實際需求 ,另對外公告招生課程及辦理師資甄選。

(二)參加甄選之講座候選人,經提送本處各項課程師資審議會通過後 擇優聘用。

(三)前款講座候選人甄選資格、應繳交文件與聘用後之聘期、續聘、 解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本處各項課程師資審議要點規定辦理 。

三、招生對象、方式及開課人數 (一)招生對象為年滿十八歲以上,在臺灣地區有住居所者。

(二)一律採網路線上報名方式辦理,依報名先後順序錄取,至各班所 定名額額滿為止。

額滿後報名之民眾列為備取,遇有缺額,依序 遞補。

(三)除特殊性質之班別外,各班最低開班人數為二十人,上述人數之 認定以登錄報名及依限完成繳費者為計算依據;如未達最低開班 人數,則不予開班,學員所繳報名費無息退還。

四、課程實施 (一)本研習班課程每年以開辦三期為原則,分別於一月、五月及九月 開課,每期課程共計十五週;其間如遇天然災害,經臺北市政府 發布停止上課(包括中小學停課),或遇不可抗力致無法上課時 ,將予停課且不另行補課,並於本處官網公告周知。

(二)本研習班收費、退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依當期公告之招生簡章規 定辦理。

(三)講座因故無法授課,且無適當人選代理或遞補授課時,本處得按 未上課週數比率無息退費。

(四)本處每年實施本研習班問卷調查,調查結果作為後續課程規劃及 管理之參考。

五、本研習班各項課程師生成果展申請時間、方式及檔期 (一)本處於每年六月至七月期間公告受理本研習班各項課程師生成果 展之申請,並由各該課程講座(以班為單位)向本處提出申請。

但屬申請年度新增課程者,須自次年始得提出申請。

(二)前款申請案依其性質提送本處展覽審議會或場地審查會審查通過 後,由本處於十一月、十二月初安排檔期辦理展覽及演出等相關 事宜。

(三)經本處審查通過之申請案,其展覽或演出之檔期及場地,本處得 視案件之數量,通盤考量後酌予調整。

(四)第一款申請案應檢具之申請表格式及其他應備之相關文件、資料 等,以本處公告內容為準。

六、附則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項,悉依政府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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