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服務-勞保失能給付申辦 - 我的E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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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審定失能狀態符合失能給付標準附表所定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共計20項。

2. 為請領失能年金給付,經審定失能程度符合第1至7等級,並經個別化專業評估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尚未定義 分享 Facebook Twitter line Email 人生大事 出生 就學 就業 就養 終老 政府服務 申辦服務 英文申辦服務 主題策展 資訊發布 政府新聞 即時影像 行動化服務 實用連結 GSP會員中心 關於本站 網站導覽 規範與授權 English 隱私權保護政策 服務條款 上方連結 網站連結 下方連結電腦版::: 選單 人生大事 出生 就學 就業 就養 終老 政府服務 申辦服務 英文申辦服務 主題策展 資訊發布 政府新聞 即時影像 行動化服務 實用連結 GSP會員中心 關於本站 網站導覽 規範與授權 English 隱私權保護政策 服務條款 我的E政府我的E政府 上方連結 網站連結 字級 小 中 大 分享 Facebook Twitter line Email 搜尋 全站搜 找服務 搜尋 搜尋 進階搜尋   關閉 ::: 首頁 政府服務 申辦服務 申辦服務_ 網頁功能 列印內容 Bopomofo Facebook Twitter line Email 勞保失能給付申辦 勞保局提供勞保普通失能給付臨櫃申請方式。

勞保失能給付申辦 發布單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線上申辦網路申請辦理 臨櫃申辦親自現場辦理 其他申辦方式詳如內容 服務內容 勞保局為提供更便捷多元的申請管道,開放被保險人可利用自然人憑證,透過網路申辦勞保普通失能給付。

申辦資格 一、請領資格 (一)失能年金:被保險人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或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之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即符合下列規定之1者),得請領失能年金給付。

1.經審定失能狀態符合失能給付標準附表所定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共計20項。

2.為請領失能年金給付,經審定失能程度符合第1至7等級,並經個別化專業評估工作能力減損達70%以上,且無法返回職場者。

(二)失能一次金 1.被保險人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失能狀態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但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之給付項目者,得1次請領失能給付。

2.被保險人之失能狀態符合「終身無工作能力」之給付項目者,且於98年1月1日前有保險年資者,亦得選擇1次請領失能給付。

二、給付標準 (一)勞保失能給付係按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及其附表所定之失能項目、失能等級及給付日數審核辦理。

(二)失能項目: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及其附表,計221個失能項目、15個失能等級。

(三)平均月投保薪資及平均日投保薪資之計算: 1.失能年金: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2.失能一次金: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即診斷永久失能日期)之當月起前6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平均日投保薪資以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30計算之。

3.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2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

但連續加保未滿30日者,不予合併計算。

(四)給付額度: 1.失能年金: (1)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計算,每滿1年,發給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55%(即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1.55%)。

金額不足新台幣4,000元者,按新台幣4,000元發給。

(2)被保險人具有國民年金保險年資者,已繳納保險費之年資,每滿1年,按其國民年金保險之月投保金額1.3%計算發給(即國保之月投保金額×繳費年資×1.3%)。

(3)合併勞工保險失能年金給付及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後,金額不足新台幣4,000元者,按新台幣4,000元發給。

(4)眷屬補助: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同時有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之2第1項條件之配偶或子女時,每一人加發依給付額度1.(1)計算後金額25%之眷屬補助,最多加計50%。

2.失能一次金:按「審定失能等級之給付日數×平均日投保薪資」計算得出之金額一次發給。

最高第1等級,給付日數1,200日,最低第15等級,給付日數30日。

申辦流程 1 洽符合規定層級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診斷出具失能診斷書,由醫院逕寄勞保局。

2 請登入勞保局全球資訊網之「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

3 選擇「申辦作業」/「勞保普通失能給付申辦」,即可開始進入申辦程序。

4 投保單位經辦人於被保險人申請完成日起5個工作天內,登入勞保局全球資訊網之「投保單位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選擇「給付申辦作業」/「勞保普通失能給付申辦確認」,開始進入申辦確認程序。

(※臨櫃、郵寄及線上申辦等申請方式只須選擇一項辦理即可,如重複送件因須併案審查,反而會增加核付時間。

應備物品 一、必備: (一)自然人憑證。

二、選備: (一)申請失能年金加發眷屬者,如眷屬未在國內設籍,須檢附眷屬之身份證明文件;另眷屬如已成年,25歲以下且在學,但就讀國外學校或非線上申辦所列教育部大專院校清單之學校者須,檢附眷屬在學證明。

(二)相關醫學檢查報告:例如:申請聽力失能者,檢附聽力檢查報告,申請脊柱失能者,檢附脊椎正面及側面X光片或光碟片。

作業天數 勞保局線上受理後,於翌日開始審核,如經審核手續完備符合請領資格者,如係申請失能一次金,會於10個工作日內核付,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約15個工作日內);如係申請失能年金,於次月底前發給。

備註 一、普通失能給付須被保險人因普通傷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診斷永久失能,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規定者始得請領。

二、經審定失能狀態符合「終身無工作能力」之給付項目者,或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應自診斷永久失能之日退保。

三、領取失能給付之請求權,自實際診斷永久失能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四、個人申辦完成後,需通知所屬投保單位(已退保或個人名義加保者除外)於5個工作天內完成確認,申請手續始完備。

參考資料 勞保普通失能給付更多資訊 線上申辦作業相關QA 聯絡窗口 承辦單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職業災害給付組/失能給付科電話:(02)23961266#2250傳真:(02)23568938地址:100232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4號點我看地圖 我要線上申辦 服務內容 勞保局提供勞保普通失能給付臨櫃申請方式。

申辦資格 一、請領資格 (一)失能年金:被保險人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或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之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即符合下列規定之1者),得請領失能年金給付。

1.經審定失能狀態符合失能給付標準附表所定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共計20項。

2.為請領失能年金給付,經審定失能程度符合第1至7等級,並經個別化專業評估工作能力減損達70%以上,且無法返回職場者。

(二)失能一次金 1.被保險人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失能狀態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但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之給付項目者,得1次請領失能給付。

2.被保險人之失能狀態符合「終身無工作能力」之給付項目者,且於98年1月1日前有保險年資者,亦得選擇1次請領失能給付。

二、給付標準 (一)勞保失能給付係按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及其附表所定之失能項目、失能等級及給付日數審核辦理。

(二)失能項目: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及其附表,計221個失能項目、15個失能等級。

(三)平均月投保薪資及平均日投保薪資之計算: 1.失能年金: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2.失能一次金: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即診斷永久失能日期)之當月起前6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平均日投保薪資以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30計算之。

3.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2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

但連續加保未滿30日者,不予合併計算。

(四)給付額度: 1.失能年金: (1)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計算,每滿1年,發給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55%(即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1.55%)。

金額不足新台幣4,000元者,按新台幣4,000元發給。

(2)被保險人具有國民年金保險年資者,已繳納保險費之年資,每滿1年,按其國民年金保險之月投保金額1.3%計算發給(即國保之月投保金額×繳費年資×1.3%)。

(3)合併勞工保險失能年金給付及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後,金額不足新台幣4,000元者,按新台幣4,000元發給。

(4)眷屬補助: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同時有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之2第1項條件之配偶或子女時,每一人加發依給付額度1.(1)計算後金額25%之眷屬補助,最多加計50%。

2.失能一次金:按「審定失能等級之給付日數×平均日投保薪資」計算得出之金額一次發給。

最高第1等級,給付日數1,200日,最低第15等級,給付日數30日。

申辦流程 1 備妥應備文件。

2 洽符合規定層級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診斷出具失能診斷書,由醫院逕寄勞保局。

3 填寫好失能給付申請書。

4 以臨櫃送交方式向勞保局申請。

應備物品 一、必備: (一)失能給付申請書。

(二)失能診斷書。

(三)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二、選備: (一)申請失能年金加發眷屬者,須檢附眷屬之戶籍謄本或身份證明文件;另眷屬如已成年,25歲以下且在學,須檢附眷屬在學證明。

(二)相關醫學檢查報告:例如:申請聽力失能者,檢附聽力檢查報告,申請脊柱失能者,檢附脊椎正面及側面X光片或光碟片。

作業天數 勞保局受理後,經審核手續完備符合請領資格者,如係申請失能一次金,會於10個工作日內核付,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約15個工作日內);如係申請失能年金,於次月底前發給。

備註 一、普通失能給付須被保險人因普通傷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診斷永久失能,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規定者始得請領。

二、經審定失能狀態符合「終身無工作能力」之給付項目者,或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應自診斷永久失能之日退保。

三、領取失能給付之請求權,自實際診斷永久失能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參考資料 勞保普通失能給付更多資訊 聯絡窗口 承辦單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職業災害給付組/失能給付科電話:(02)23961266#2250傳真:(02)23568938地址:100232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4號點我看地圖 下載臨櫃申請表單 服務內容 勞保局提供勞保普通失能給付郵寄申請方式。

申辦資格 一、請領資格 (一)失能年金:被保險人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或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之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即符合下列規定之1者),得請領失能年金給付。

1.經審定失能狀態符合失能給付標準附表所定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共計20項。

2.為請領失能年金給付,經審定失能程度符合第1至7等級,並經個別化專業評估工作能力減損達70%以上,且無法返回職場者。

(二)失能一次金 1.被保險人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失能狀態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但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之給付項目者,得1次請領失能給付。

2.被保險人之失能狀態符合「終身無工作能力」之給付項目者,且於98年1月1日前有保險年資者,亦得選擇1次請領失能給付。

二、給付標準 (一)勞保失能給付係按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及其附表所定之失能項目、失能等級及給付日數審核辦理。

(二)失能項目: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及其附表,計221個失能項目、15個失能等級。

(三)平均月投保薪資及平均日投保薪資之計算: 1.失能年金: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2.失能一次金: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即診斷永久失能日期)之當月起前6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平均日投保薪資以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30計算之。

3.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2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

但連續加保未滿30日者,不予合併計算。

(四)給付額度: 1.失能年金: (1)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計算,每滿1年,發給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55%(即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1.55%)。

金額不足新台幣4,000元者,按新台幣4,000元發給。

(2)被保險人具有國民年金保險年資者,已繳納保險費之年資,每滿1年,按其國民年金保險之月投保金額1.3%計算發給(即國保之月投保金額×繳費年資×1.3%)。

(3)合併勞工保險失能年金給付及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後,金額不足新台幣4,000元者,按新台幣4,000元發給。

(4)眷屬補助: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同時有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之2第1項條件之配偶或子女時,每一人加發依給付額度1.(1)計算後金額25%之眷屬補助,最多加計50%。

2.失能一次金:按「審定失能等級之給付日數×平均日投保薪資」計算得出之金額一次發給。

最高第1等級,給付日數1,200日,最低第15等級,給付日數30日。

申辦流程 1 備妥應備文件。

2 洽符合規定層級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診斷出具失能診斷書,由醫院逕寄勞保局。

3 填寫好失能給付申請書。

4 以郵寄送交方式向勞保局申請。

應備物品 一、必備: (一)失能給付申請書。

(二)失能診斷書。

(三)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二、選備: (一)申請失能年金加發眷屬者,須檢附眷屬之戶籍謄本或身份證明文件;另眷屬如已成年,25歲以下且在學,須檢附眷屬在學證明。

(二)相關醫學檢查報告:例如:申請聽力失能者,檢附聽力檢查報告,申請脊柱失能者,檢附脊椎正面及側面X光片或光碟片。

作業天數 勞保局受理後,經審核手續完備符合請領資格者,如係申請失能一次金,會於10個工作日內核付,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約15個工作日內);如係申請失能年金,於次月底前發給。

備註 一、普通失能給付須被保險人因普通傷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診斷永久失能,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規定者始得請領。

二、經審定失能狀態符合「終身無工作能力」之給付項目者,或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應自診斷永久失能之日退保。

三、領取失能給付之請求權,自實際診斷永久失能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參考資料 勞保普通失能給付更多資訊 聯絡窗口 承辦單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職業災害給付組/失能給付科電話:(02)23961266#2250傳真:(02)23568938地址:100232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4號點我看地圖 下載郵寄申請表單 滿意度調查你對此服務的說明滿意嗎? 滿意普通不滿意 請勾選不滿意原因: 表單下載連結失效 線上申辦連結失效 服務說明不清楚 服務內容有誤 如您對此服務欲提供意見,歡迎使用客服信箱:[email protected]或客服電話:(02)21927111(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AM~6PM) 上版日期:111-04-06 回上一頁 回最上面 選單::: 人生大事 出生 就學 就業 就養 終老 政府服務 申辦服務 英文申辦服務 主題策展 資訊發布 政府新聞 即時影像 行動化服務 實用連結 GSP會員中心 關於本站 網站導覽 規範與授權 English 隱私權保護政策 服務條款 下方連結如對本站有帳號申請與網站操作相關問題,歡迎聯絡客服中心,線上服務網站:https://www.service.gov.tw 客服電話:(02)2192-7111,傳真:(02)2192-7186,客服信箱:[email protected] 電話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上午8時30分至下午6時 (例假日除外,非上述時間請多利用客服信箱) Copyright©中華民國國家發展委員會版權所有 電腦版行動版 更新日期111-07-08 瀏覽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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