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縣儒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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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縣儒學清代臺灣的官學制度。

分為府儒學、縣儒學二級,府設府儒學,設教授一人與訓導數人以督導學業;州、廳、縣亦設儒學,並設教諭一人與訓導若干人,負課學之責。

其考課的對象為通過童試的生員,但生員不拘泥於官學讀書,也可選擇在書院自習。

每年生員須在府儒學等候提督學政的蒞臨,參與歲考或科考。

歲考結果分六等,第四等以下受罰;科考為鄉試前的考試,列一、二、三等者,擇優送赴鄉試。

臺灣在建省之前,為福建省之一府,但臺灣學政之管理,先後授予臺廈道、巡臺漢御史、臺灣道,因此福建提督學政不渡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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