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正義」?還是「天道正義」?——知識份子的空心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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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事實上,當知識份子散佈起政治理念或意識型態,經常避實就虛,除了搬弄字詞外,根本不做縝密論述,所謂的「權利」就是例子之一。
此外,他們還會替對手扣上「論述粗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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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正義」?還是「天道正義」?——知識份子的空心論述
作者:湯瑪斯.索爾ThoomasSowell(美國著名經濟學家,史丹福大學胡佛研究所資深研究員)
知識份子腦袋靈光、辯才過人,要他們自圓其說來說服他人,一點都不難。
但事實上,知識份子常常不循此道,而會採取替代方案。
舉例來說,第六章提到的「悲觀派」和「自詡菁英領袖派」因理念不同,一向事事不相讓,但旁人有時只聞爭辯聲,卻不見分析過程與論據。
這種論述方式,正是知識份子會使用的替代策略,也是所謂的「空心論述」。
一般而言,出自任何意識型態陣營的知識份子,都懂得避重就輕,做出空心論述。
然而,這種策略必須用來維護主流觀點,知識界才會無條件採納。
這時,一旦主流觀點充斥媒體、校園、政界,曝光率又夠高,一般大眾便會漸漸習以為常,並和知識界一樣,無條件接受空心論述。
但這樣的現象,也只適用於主流觀點,非主流觀點想靠相同的方式大受青睞,可說是異想天開。
在人們看來,知識份子個個天縱英明,學歷又亮眼,有鑑於此,這些人的思考邏輯應該夠縝密,也應該很會據實論述才對。
但事實上,當知識份子散佈起政治理念或意識型態,經常避實就虛,除了搬弄字詞外,根本不做縝密論述,所謂的「權利」就是例子之一。
此外,他們還會替對手扣上「論述粗糙」、「人格一文不值」、「口是心非」等大帽;有時候,對方明明反對某個觀點,甚至會被這些人視為支持信眾。
上述論調,皆為空心論述之屬,而最常見的例子,則要算是「社會正義」了。
「社會正義」
綜觀各種空心論述,流傳最廣、影響力最大的,莫過於「社會正義」了。
「社會正義」這個詞,人們起碼使用了一百年,至今卻仍無確切定義。
其實,沒有一種「正義」與「社會」無關,要是某人身處孤島,這個人的所作所為,就無所謂正不正義了。
人們之所以替「正義」冠上「社會」二字,或許是想強調群體間的正義比個人間的正義更重要。
然而,就算將正義群體化,也無法將「社會正義」的詞義理清。
不過,這個詞會存在,或許是由於傳統的「形式正義」不得人心,譬如「一法適用全體」這樣的原則,就導致了一些怨言。
作家安納托.馮斯(AnatoleFrance)就曾經抱怨過:「法律之前,富人、窮人一律平等,都不准睡在橋底、沿街行乞、偷麵包,這就是偉大的平等原則。
」
簡而言之,形式正義追求的平等,是程序上的平等,而不是結果或效力上的平等,對此,菁英領袖派常常大加批判。
不過,在悲觀派人士看來,形式正義是人們所能達成的最佳結果,甚至,人們以此為目標就夠了,這正是愛德蒙.柏克所謂的「所有人就算能獲得相同的權利,也無法擁有相同的事物」。
亞歷山大.漢彌爾頓也和柏克一樣,認為「所有人應享有平等權利」,但他同時表示,「只要自由還存在,貧富差距大概就不會消失」。
相反的,對相信人類無所不能的知識份子來說,不只待遇不公令人氣結,更讓人氣不過的,甚至是每個人一出娘胎,人生走向就註定不同。
換言之,在他們看來,要是有人出身寒微,影響未來發展,這樣的遭遇不但是不幸,更是不公不義。
像是彼得.薩克斯(PeterSacks)教授,就說過一段話:
大學曾經是平等理想的指南針,在今天,卻成了金錢和特權的堡壘,鞏固了不平等現象。
以全美的清寒學生為例,在一九七○年,有百分之六的人能取得學士學位,但在二○○二年,比例依舊是百分之六。
顯然,清寒學生的大學就學機會,在這三十年來毫無進展。
至於這些學生錄取美國頂尖大學的機率,更是比百分之六還低。
人們常觀察身家背景不同的人能獲得的「人生機會」是否有差異,來分析社會階級流動現象。
這裡的「人生機會」,指的是各項成就的達成機率。
結果顯示,不管是個人還是群體之間,人生機會總有落差,這種情況,正是心繫「社會正義」的人常煩惱的事。
不過,分析成就差異時,如果只看統計數字,是看不出差異成因的,但薩克斯教授顯然不這麼覺得,才會光憑數字就歸因,還認為問題全來自大環境,而非個人價值觀、能力、品行等條件。
其實,不管是什麼樣的個人條件,或多或少會受出身背景影響,潛能開發程度就是一例。
另一方面,很多人衡量「人生機會」好壞時,常常將「人生是否公平?」及「社會是否公平?」這兩個問題混為一談。
第一個問題的答案很簡單:人生從來沒公平過,甚至離公平還遠的很。
事實上,除了家庭、文化背景之外,人生路途上的種種際遇,都會形塑一個人的價值觀和理想,再加上其他因素,就會產生各式各樣的人生機會了。
至於第二個問題「社會是否公平?」這個問題要探討的,是社會習俗與制度究竟公不公平。
要回答這個問題,不僅不能忽略個人或群體的自身條件,也得將所謂的「影響人生機會的外部因素」考慮進去,同時,更不能把社會視為全知全能,以為光靠社會本身,就能讓個人或群體之間的人生機會差異消失。
再說,實施某些制度,譬如提高受教機會、除貧政策等,是否就能讓人生機會差異消失,其實還有待探討,要說「一定可以」還太早。
當社會竭盡全力,建立了各種制度,不公不義卻仍然存在,那麼,這就不是社會習俗、規範層次的問題,而是「天道」層次的問題,跟個人的「命」有關。
這種不公不義,就不應該冠上「社會」兩個字,應該改稱「天道正義」(cosmicjustice)比較恰當。
很多人追尋的「社會正義」,其實正是「天道正義」,而當人們追求天道正義卻徒勞無功的時候,或許就會知道追求「天道正義」要付出的代價、要冒的風險是什麼。
對篤信「社會正義」的人來說,勞爾斯的《正義論》,可謂談論「社會正義」的偉大著作。
不過,勞爾斯也好,其他信徒也罷,都沒為「社會正義」給出明確定義。
但對於「正義」的重要,勞爾斯倒有一番見解:
就思想體系而言,真理至上;若就社會制度而言,則是正義至上,兩種情況可說是異曲同工。
理論一旦違背現實,就算再漂亮、再精簡,也必須予以揚棄或修正。
同樣的,法律、制度一旦不公平,就算再清晰、再有效率,也必須予以廢除或革新。
對每個人來說,「正義」是絕對不能妥協的原則,就算是社會福利,也不能凌駕其上。
如果我們厚此薄彼,強迫少數人犧牲利益,來成就多數人的福利,這就不是正義了……錯誤的理論,只有在其他理論問題更大的時候,才能予以採納;同樣的,要是某些不公不義非得存在,才能遏止更嚴重的不公不義產生,那麼,我們便能予以容忍。
正義和真理,是人類不能妥協的事物。
勞爾斯跟許多「人生機會」論者一樣,主張「人生機會」的差異,是社會「強迫」造成的。
在他們看來,個人或群體的特質差異,譬如會讓自己陷入經濟、教育弱勢的行為模式,並非差異成因。
其實,即使家境和學習成就相關,也不代表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就算有因果關係,也無法斷定誰因誰果。
換言之,「家境清寒」及「低學歷」這兩個現象,可能存在「前者導致後者」的因果關係,也可能都是學習態度、行為、能力所帶來的「結果」。
康寧教授曾經表示:「家境富裕的小孩,將來的成就通常較為出色,而家境清寒的小孩,成就往往較差。
」不過,不同小孩之間的成就差異,究竟是基於外部環境因素,還是個人特質所導致,光就康寧教授的發現來看,其實看不出所以然。
統計學家常提出呼籲,希望大家不要把「相關程度」及「因果關係」混為一談,可惜,很多人常常聽了就忘。
勞爾斯對「正義」的見解,正是根據當代知識份子的觀點,所統整出的道德論述。
這樣的做法,其實早已行之有年,從一七九三年起,高德溫便於其著作《政治正義論》(AnEnquiryConcerningPoliticalJustice)中,討論起「社會正義」了。
值得一提的是,在高德溫的時代,「政治」指的是「社會整體」,而「政治經濟」指的是「社會整體經濟狀況」,不是個人、單一家庭、其他組織的經濟狀況。
知識界充滿了各種「至上論」,譬如相信人類無所不能的高德溫,以及當代的勞爾斯,兩人主張的是「正義至上」;至於羅納德.多爾金、勞倫斯.崔柏(LaurenceTribe)兩位當代知識份子,則主張法定權利「至上」,也就是說,必要時,必須為法定權利犧牲其他事物,譬如利益。
在這些「至上論者」眼中,某些條件乃不可或缺,其他條件則可有可無。
不過,除非魚與熊掌總不可得兼,大家也能認同「某條件至上」的推論有效,否則這些知識份子的主張,本質上就是空心論述。
天下事物何其多,人們可以自由擇一,視其為絕對必要的條件。
面對健康、財富、幸福生活等事物,勞爾斯挑了「正義」,最後竟廣獲認同,而其個人著作《正義論》,甚至成了經典之作。
究其原因,乃是由於當代知識份子多與勞爾斯氣味相投,同樣主張「正義至上」。
不過,悲觀派人士根本不認為「正義至上」。
以亞當斯密為例,這位知名的經濟學家,在寫下《國富論》之前,曾經是位倫理學教授,他的著作《道德情操論》(TheoryofMoralSentiments),正是他身為倫理學教授時寫的。
在《道德情操論》中,亞當斯密表示:「即使人們不為善,社會仍可克難苟存。
然而,若不公不義四起,必使社會分崩離析。
」他雖然和勞爾斯一樣,視正義為德行之首,但出發點卻大相逕庭。
在亞當斯密看來,正義只是用來維繫社會的手段,只要「適度存在」就好。
柏克也認為「要有正義,才能維繫人類社會」,但是,他心目中的「正義」並不能凌駕一切。
柏克曾經說過:「沒有東西是『完全好』的,最多是『部份好』,或是『相對較好』。
」對他來說,所謂的「好」,其實是相對的。
「正義」對悲觀派和菁英領袖派來說,都是舉足輕重的條件,但「社會正義」就不是了。
面對「社會正義」,菁英領袖派總欣然接納,悲觀派則嗤之以鼻。
以海耶克為例,在他眼中,社會正義這個概念「毫無對錯可言,因為根本是胡說八道」,而其他悲觀派人士,甚至連這四個字都懶得提。
以芝加哥大學法學教授理查.波斯納為例,他曾著書討論「正義」,但在這本書中,根本找不到「社會正義」這四個字。
簡而言之,一派人奉「社會正義」為尊,另一派人則視若無物,針對雙方態度的差異,我們可以透過各自的立論基礎,一窺來龍去脈。
菁英領袖派相信,只要讓代決團體制定規範,替眾人作出決策,結果便能盡如人意。
相反的,悲觀派則認為人有極限,不可能作出完美決策,只要能建立起社會機制,讓人們得以透過各式政經活動,根據個人需求、知識、喜好進行協商,就很了不起了。
勞爾斯總希望社會能「發揮協調作用」,讓結果能滿足所有人,不過這樣的觀點,其實忽略了悲觀派關注的核心問題:決策機制的本質是什麼?可能的決策動機、限制、潛藏危機有哪些?有些事情,明明只有政府有權執行,但勞爾斯卻跟其他改革派人士一樣,認為「社會」應該負責。
這樣的說法,其實是含糊其詞,既不顧「社會」所指對象有待商榷,更不討論當官員為了追求社會正義於是獨攬大權的話,後果會是如何。
其實,回顧二十世紀的眾多集權案例,就能發現,結局往往是悲劇一場。
若真要推動勞爾斯等人的「社會正義」,到最後,「社會」內涵不只會消失,還可能變成「反社會」。
再說,就算每個群體能享受平等待遇,這樣的結果,依然與不符合勞爾斯主張的「公平」。
對勞爾斯來說,「薪資和財富的分配方式」雖然重要,但他更想宣揚一種「正義」,讓「天賦、機緣的影響消失殆盡」。
換言之,勞爾斯不單單關心群體,也會關心每一個人,探討所有人的「人生機會」。
他曾經表示:「天賦跟出身背景一樣,都不是每個人應得的。
」由此看來,他的「正義」無非是「每個人無論出身背景,都必須獲得相同的成就」。
此外,他更認為:「家產有多有少,好比天生智力有高有低,都是不公平的現象。
」總的來看,勞爾斯心目中的「社會正義」,顯然是要與命運抗衡,消除天註定的不公,不過,既然這些不公並非源於社會政策、制度,更非政策、制度所能改變,那麼,所謂的「社會正義」還是改稱「天道正義」比較合適。
事實上,每個人可能因為生理條件、家庭背景差異,而有不同的大腦、身形、音色、容貌,或是能獲得不同的知識、價值觀,這時,所有人要能達到類似的成就,機率可說是微乎其微。
由此看來,試圖讓大家的人生機會一致,和透過法律或制度讓每個人受到平等待遇,是兩件完全不同的事。
同樣的,探討人生機會相不相同、公不公平,和探討社會制度是否公平,能不能讓每個人接受平等待遇,更是兩個南轅北轍的問題。
不過,混為一談的人還是很多。
以心智測驗、學習評量測驗為例,很多人常以「針對不同群體,得到的受測結果不同」為由,批評測驗不公。
不過,有人只用了一句話,就點出問題癥結:「不公平的不是測驗,而是人生,測驗只是用來反映人生樣貌而已。
」換言之,「反映差異」完全不等於「導致差異」,不管是就能力、經濟狀況或其他面向而言,這兩件事都是不同的。
即使廢除了這些測驗,人生也不會變公平。
如果心智發展、學習成就一開始就不如人,到頭來,大概還是會繼續落後。
要是學齡前測驗失效,無法立即反映差異,等到進了校園或職場,問題遲早會暴露出來。
但話說回來,越早發現問題,就能越早補救。
要是想模仿多元文化論者,試圖靠遣詞用字抹除落異,其實是無濟於事的。
綜觀所有社會,沒有一個能讓大家的人生機會一致。
然而,對很多「社會正義」人士來說,不平等也好,不公也罷,都是因為「社會」出了問題。
同時,這些人還會嘗試勾勒空前的新社會,甚至自認能親手搭建,實現人們長久以來的夢想。
在這些人看來,光是提供平等待遇,是不足以落實他們心中的「社會正義」,或是所謂的「天道正義」的。
但實際上,他們所鄙夷的「形式正義」,包括「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法治政府」等概念,根本連落實都談不上,而人們為了達成目標,更是努力了好幾百年,不過,還沒成功前,許多人就因此斷送性命了。
在某些社會裡,人們確實有鹹魚翻身的機會,不過,真要能白手起家,成功由貧轉富,甚至是獲得關鍵能力,以及培養出自律等重要態度,通常還是得靠成長背景支持,或是有貴人相助,才能達成目標。
對於「人生而不平等」的現象,社會雖然能作點補救,但能做的事畢竟有限,像是針對「過去」,社會就沒辦法作出改變。
正如某歷史學家所言:「是我們身上有過去,而不是我們活在過去當中。
」
回首二十世紀,我們會發現,許多政府號稱理想遠大,藉此掌握無上權力,最後卻荼毒國民,奪去數百萬人的性命。
如果有人認為「社會」能「發揮協調作用」,以便成就美好結果,但卻不詳述操作方式、代價或風險,那麼,這個人顯然沒把罹難者的苦痛放在眼裡。
勞爾斯的「正義」只顧結果,不問協商過程,這麼一來,反倒矮化了協商機制,讓協商行為變得可有可無了。
勞爾斯曾說:「價格機制會讓市場變競爭,這樣的機制,沒有考慮需求,因此,不能光靠價格機制來分配資源。
」但這樣的觀點,等於是允許第三方手握大權,替廣大民眾裁定何謂「需求」,同時,也會讓這些代決人士自命不凡,懷抱「天下知識、智慧皆藏於我」的美夢。
另外,勞爾斯也希望,「天賦接近、興趣類似的人,無論扮演何種社會角色,都能獲得同等成就」。
但這樣的想法,依舊忽略了「協商過程」。
試想,就算某些人天賦接近、興趣類似,對於這些人的情形,第三方能了解多少?當第三方手握大權,以為「天下知識皆藏於我」,又只憑有待商榷的「社會正義」行動,到頭來,常常跟賭博沒兩樣,可能會導致社會動亂。
光以「社會可以發揮協調作用,成就美好結果」為由安撫他人,好讓自己繼續賭下去,多半會出問題。
勞爾斯認為,「對每個人來說,『正義』是絕對不能妥協的原則,就算是社會福利,也不能凌駕其上」,由此看來,他顯然重個人正義、輕他人福祉。
如果要實現「社會正義」,就得犧牲多數人、圖利少數人,那麼,所謂的「社會正義」不如改稱「反社會主義」,或許還更貼切。
出處:遠流出版《知識份子與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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