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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對「新型專利」跟「發明專利」的定義可看出能夠申請發明專利的範疇是大於 ... 人可將該創作申請發明專利,但是不能申請新型專利,因為物品的製作方法在一般狀況 ... 文/Neelia 本月份要開始介紹跟發明專利有點像又不太像的「新型專利」,為什麼說「新型專利」跟「發明專利」有點像又不太像呢?在討論這個問題之前,要先跟大家複習一下兩者的定義: 發明專利─「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專利法第21條)」。

新型專利─「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專利法第104條)」。

專利法對「新型專利」跟「發明專利」的定義可看出能夠申請發明專利的範疇是大於新型專利的,且能申請新型專利的創作必須侷限在「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

換句話說,如果今天申請人有一項關於物品製作方法之創作,該申請人可將該創作申請發明專利,但是不能申請新型專利,因為物品的製作方法在一般狀況下並不在「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範疇內;如果今天申請人的創作內容是關於物品的機械結構,則可以申請發明專利也可以申請新型專利。

解釋到這邊,應該會有不少人有疑惑:「如果我有一項創作是關於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那是申請發明專利比較好還是申請新型專利比較好?還是可以兩種都申請?」,依現行專利法規定,同一創作是可以在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的,即所謂的「一案兩請」制度,其法源是根據專利法第32條的1款:「同一人就相同創作,於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者,應於申請時分別聲明;其發明專利核准審定前,已取得新型專利權,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申請人未分別聲明或屆期未擇一者,不予發明專利」。

因為是同一創作在同日申請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表示申請人必須各別支付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的相關費用,那麼「一案兩請」的好處是什麼?「一案兩請」好處主要是在「專利權的接續」部分。

因為專利權始日是專利公告日,意即專利權人要在該專利公告之後才能主張權利(不溯及既往),所以專利權人一般都會希望自己的專利越早公告越好,但是發明專利在程序上是需要經過實體審查(針對申請專利範圍進行新穎性、進步性與產業利用性之審查)與形式審查(針對申請內容之格式作審查),而新型專利只需經過形式審查即可,所以一般狀況下,新型專利公告的時間會遠早於發明專利(實務上來說,新型專利從申請到公告不超過4個月是有可能的)。

如果申請人在申請專利時有聲明「一案兩請」,則該創作在新型專利權公告日起至發明專利權公告日止可受新型專利權保護,而發明專利權公告日起就是受發明專利權保護,且基於同一創作不可重複授予二項專利之原則,當申請人選擇以發明專利權保護該創作時,原本的新型專利權會自發明專利公告之日消滅(專利法第32條第2款)。

一案兩請權利接續制度 在「一案兩請」的權利接續部分,有一點要特別注意的是專利法第32條第3款:「發明專利審定前,新型專利權已當然消滅或撤銷確定者,不予專利」,也就是說在發明專利申請案完成實體審查之前,該新型專利都必須維持在有效狀態(每年都要按時繳交新型專利年費),否則會害發明專利申請案不被授予專利權。

最後再跟大家提醒一下,設計專利跟發明專利一樣,也是需要經過實體審查的專利,但是在「一案兩請」的制度中,專利法有明確規定僅限「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之間,設計專利雖然也是專利的一種,但是並沒有納入其中,還有「一案兩請」必須要是要「同日」申請,如果同一創作之新型專利比發明專利早一天申請,該新型專利依舊會變成該發明專利申請案的前案,有很大機率會導致該發明專利申請案不被授予專利權,因此申請人不可不小心! (本文作者為智慧財產相關從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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