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圖書館閱覽服務規則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預約服務一、申請資格:凡持有本館之圖書借閱證者,且無逾期書未還、違規停權之讀者均可申請。

二、智慧圖書館及行動書車之館藏不提供預約服務,但提供跨館還書服務。

目前線上:1728人,瀏覽人次:679906996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圖書館閱覽服務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預約服務 一、申請資格:凡持有本館之圖書借閱證者,且無逾期書未還、違規停權 之讀者均可申請。

二、智慧圖書館及行動書車之館藏不提供預約服務,但提供跨館還書服務 。

「總館自助取書機」另依「新北市立圖書館24小時取書及還書服務 要點」辦理。

三、申請方式: (一)申請數量:每張借閱證申請館藏資料以不超過十冊(件)為限 (館藏之附件不列入計算)。

(二)申請費用:本項服務目前採免費方式提供,未來視經費需求情 形再行調整。

(三)申請資料類型:可預約之館藏資料限圖書、視聽資料、有聲書 、可外借之期刊。

其他資料則不適用。

(四)借書處理時間:配合物流車週期,圖書移送時間約需一至二星 期。

(五)單一圖書總預約人數以二十人為上限。

(六)無法受理申請之圖書,如圖書實際現況有誤(如紀錄錯誤、資 料遺失等)無法借閱時,本館會以電子郵件通知讀者,並自動 取消該次申請。

(七)申請期間若有現場讀者先行自架上借閱,以現場讀者優先,後 續再依預約順位配送。

(八)預約之圖書資料到館時,會以電子郵件通知讀者於保留期限內 到館取書,總館「24小時取書區」保留期限為三天,其餘館別 保留期限七天。

若在通知期限內未到館辦理借閱,則取消預約 優先權利並計點。

讀者電子信箱如有異動,應立即至本館網站 更新。

(九)預約圖書尚未移送前,若欲取消預約圖書,讀者可自行至本館 網站「館藏查詢系統」中進行取消。

(十)違規停權: 1.預約圖書經移送後即不得取消,圖書到館後,未依規定期限 到館取書,一年內累計達五冊(件)者,自最後取書期限之 次日起,停止其申請預約權利九十天。

停權期間未取書再滿 五冊(件)者,以最後停權日之次日起,再加計停止預約權 利九十天。

2.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累計未達五冊者,計點將於次日全數 歸零。

相關令函(0)相關判解(0)歷史條次(0) RSS服務訂閱說明|合作提案|隱私權聲明|著作權聲明|常見問題 106臺北市信義路三段162-12號玫瑰大樓3樓電話:02-2707-2848傳真:02-2708-4428 COPYRIGHT(C)2000-2003ROOTLAWALLRIGHTSRESERVED.MAILTOWEBMASTER.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