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62-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發明專利權人以其發明專利權讓與、信託、授權他人實施或設定質權,非經向專利專責機關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前項授權,得為專屬授權或非專屬授權。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利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經濟部>智慧財產權目 第62條 發明專利權人以其發明專利權讓與、信託、授權他人實施或設定質權,非經向專利專責機關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前項授權,得為專屬授權或非專屬授權。

專屬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排除發明專利權人及第三人實施該發明。

發明專利權人為擔保數債權,就同一專利權設定數質權者,其次序依登記之先後定之。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