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基本稅額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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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670萬元)× 20 %。

五、一般所得稅額之定義. 一般所得稅額為當年度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減除申報投資抵 ... X 訊息 關閉 x 首頁 > 主題專區 > 外僑個人綜所稅 > 稅務居民身分及相關申報作業 > 居住者(≧183天) >申報基本稅額 ::: 居住者(≧183天) 申報地點 申報納稅時間 申報方式 適用稅率 繳稅方式 申報應攜帶文件 課稅所得 計算居留天數 申報基本稅額 查詢退稅 所得稅法第8條視同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申報減免或抵減規定 ::: X 轉寄好友 「*」為必填欄位 *寄件者(必填) *收件者(必填) *郵件內容(必填) *驗證碼(必填) 重新產生驗證碼 點擊驗證碼圖片可寄發驗證碼至信箱(另開新視窗) 申報基本稅額 ※外僑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一、應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申報基本稅額之申報戶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申報戶,不必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 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免辦結算申報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未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且沒有「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及「非現金捐贈扣除額」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者。

雖有上述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但申報戶之基本所得額在670萬元以下者。

(二)不符合上述條件的申報戶,應依規定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申報基本稅額。

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申報單位 綜合所得稅係以家戶為申報單位,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也是以家戶為申報單位,納稅義務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時,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基本所得額並計算基本稅額。

三、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項目 (一)綜合所得淨額(即一般結算申報書中稅額計算式之AE或AJ+AL金額)。

(二)海外所得: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在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

(三)特定保險給付: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四)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

(五)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

(六)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選擇分開計稅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

四、基本稅額之計算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670萬元)×20%。

五、一般所得稅額之定義 一般所得稅額為當年度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減除申報投資抵減稅額後之餘額。

選擇股利及盈餘分開計稅者,一般所得稅額應加計「股利及盈餘分開計稅應納稅額」。

六、計算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 基本稅額應先與一般所得稅額作比較,如果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則不必再繳納基本稅額,只要依原來的綜合所得稅規定繳稅即可;如果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除依原來的綜合所得稅規定繳稅外,應另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繳納所得稅,且該差額不得以投資抵減稅額抵減之。

七、海外已納稅額之扣抵 海外所得如已依所得來源地法律規定繳納所得稅,得於限額內,扣抵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

扣抵之限額不得超過因加計海外所得,而依規定計算增加之基本稅額。

上述扣抵,應提出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給同一年度納稅憑證及足資證明繳納該境外所得稅文件。

八、申報程序 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辦理申報者,應填寫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併同一般結算申報書辦理申報。

  ※申報範例 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PDF] 更新日期:110-04-06 關閉 公告訊息 重大政策 新聞稿 招標資訊 就業資訊 稅務行事曆 統一發票開獎(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公告專區 機關介紹 關於本局 首長簡介 組織架構 業務職掌 聯絡資訊 所屬單位 政府資訊公開 法定項目 業務資訊查詢 出版品 內部控制聲明書專區 服務園地 民意交流 線上服務 申辦書表 全功能櫃台 個人化資訊服務 檔案應用 下載專區 網站服務 主題專區 外僑個人綜所稅 稅務專區 行政專區 分眾引導區 數位專區 相關連結 國內稅務機關連結 國外稅務機關連結 其他相關機關 其他施政主題 分稅導覽 綜所稅 營所稅 營業稅 遺產稅 贈與稅 菸酒稅 貨物稅 期交稅 證交稅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稅務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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