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專利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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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的保護期限說明如下:. 發明專利:自申請案核准公告之日起,授予專利權;並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屆滿。
新型專利 ...
智權QA
什麼是專利?
標的: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發明專利)
凡對物品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新型專利)
凡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新式樣專利)
要件:實用性、新穎性、進步性
期間:20年(發明專利)、10年(新型專利)、12年(新式樣專利)
申請:我國採取先申請主義,專利權給優先申請者
何謂專利權?
當個人或企業有一發明或創作,為了保護其正當權益,而向主管機關提出專利申請,經過審查認為符合專利法的規定,因而給予申請人在一定期間享有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品之權,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使用該方法及使用、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方法直接製成物品之權,這種排他權利就是專利權。
為何專利權要受到保護?
專利的本質在鼓勵申請人公開技術,相對的由政府給予申請人法律上的排他權,該技術要在說明書內清楚記載及揭露於必要圖式經刊登專利公報後,任何人可就其技術繼續研究,改良或創新,使社會公眾亦能獲益。
國內的專利可分為哪些種類?
依據發明或創作標的之性質分類,國內的專利一共分為三種:發明專利、新型專利及新式樣專利。
相關的保護期限說明如下:
發明專利:自申請案核准公告之日起,授予專利權;並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屆滿。
新型專利:自申請案核准公告之日起,授予專利權;並自申請日起算十年屆滿。
新式樣專利:自申請案核准公告之日起,授予專利權;並自申請日起算十二年屆滿。
同時就新式樣專利而言,另有聯合新式樣專利,其專利權期限與原專利權期限同時屆滿。
國內專利制度特色為何?
先申請原則:即不論發明先後,同一發明有二以上之專利申請案時,僅得就最先申請者准予專利。
發明早期公開制:自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起發明專利申請後,若無應不予公開之情事者,自申請之次日起十八個月後,應將該申請案公開。
發明申請審查制:自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起發明專利申請案須經申請實體審查,才進行技術審查,若無人提出申請就不對該案進行實體審查。
新型、新式樣全面審查制:申請人無需另提出實體審查申請,本局即主動對該專利申請案作技術審查。
公眾審查:專利申請案經審定核准後,公告三個月期間,任何人皆可提起異議;經取得專利證書者,在專利權有效期間內,任何人皆可提起舉發。
優先權制:就同一發明,申請人在一個締約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後,在一定期間內又在其他締約國提出申請時,申請人有權要求以先申請案之申請日,做為後申請案之優先權日,以該優先權日作為判斷後申請案專利要件(新穎性與進步性)的分界點。
什麼是適合申請發明專利的標的?
根據專利法規的規定,舉凡是利用自然法則而在技術思想上的創作,均可以成為申請發明專利的標的。
更進一步來說,前述創作可以是一方法、一軟體、一系統、一裝置、一製品、一組成物、一微生物、一化合物、一機器、或一物的用途等。
什麼是適合申請新型專利的標的?
根據專利法規的規定,舉凡是對於物品的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均可以成為申請新型專利的標的。
更進一步來說,除了那些沒有具體形狀的創作例如組成物、化合物、微生物、物的用途及方法之外,那些可以成為發明專利標的之創作,同時也可以成為新型專利的標的。
什麼是適合申請新式樣專利的標的?
根據專利法規的規定,舉凡是對於物品的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之創作,均可以成為申請新式樣專利的標的。
換句話說,新式樣專利的標的是那些可以經由人類肉眼感知的物品外觀設計。
更進一步來說,單純的設計本身,或可成為著作權保護的標的,但並非新式樣專利的標的,該項設計必須與特定的物品結合後的整體才可能成為新式樣專利的標的。
有那些發明或創作是不得核准專利的?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以下所列的三項事物是不得准予發明專利:
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
但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不在此限。
人體或動物疾病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
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者。
以下所列事物不得准予新型專利:
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者。
以下所列五項的事物不得准予新式樣專利:
純功能性設計之物品造形。
純藝術創作或美術工藝品。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及電子電路布局。
物品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者。
物品相同或近似於黨旗、國旗、國父遺像、國徽、軍旗、印信、勳章者。
ㄧ般來說,大約需要多久時間才能取得專利權?
大致上,取得專利權所需時間將取決於審查過程以及各國之間不同法律的差異等其他因素。
如在僅對專利申請進行形式審查的國家,一般來說獲准的時間相對較快(通常可以在幾個月內予以授權)。
然而,在專利主管機關為確認某一專利申請是否符合新穎性、創造性和產業利用性的專利要件而須進行實質審查的國家,從申請到專利獲准整個審查過程的時間,一般將需要一年以上的時間,實務上很多情況下均超過一年半以上的時間。
國內專利案件,何時開始採行早期公開制度?
自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起申請之發明專利案件(不包括新型及新式樣專利),採早期公開制度,該類發明專利申請案,經審查無不合規定程式及無應不予公開之情事者,自申請之次日起(或優先權日之次日起)十八個月後即予公開。
早期公開制度是什麼?
早期公開制度係自專利案申請後,經過一定之期間,即解除保密狀態,而使大眾經由公開得知申請專利之技術內容,藉以避免企業活動重複投入研發及投資的浪費,並可使第三人得因發明技術內容之公開而及早獲得相關技術資訊,從事進一步研究發展,以提升產業之競爭能力。
早期公開制度另配套有申請實體審查及暫時性保護等措施,即發明專利申請案如欲取得專利權,必須於申請後的一定期間內另行提出實體審查申請,而於公開後至審定公告期間,則享有暫時性保護。
我國發明專利申請案件,何時開始採行申請實體審查制度?
自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起申請之發明專利案件(不包括新型及新式樣),採申請實體審查制度,該類發明專利申請案,任何人(申請人以及申請人以外之第三人)得於申請之次日起三年內向本局申請實體審查。
發明專利申請案經公開後,若申請遭他人仿製,對申請人有何補救措施?
發明專利申請人在申請案公開後,若遭人仿製,可申請優先審查,對於仿製人可以書面通知發明專利申請內容,倘該仿製人於通知審定公告前就該發明仍繼續為商業上實施,得於發明專利申請案審查確定取得專利權後,請求適當之補償金。
對於明知發明專利申請案已經公開,於審定公告前就該發明仍繼續為商業上實施之人,亦得為前項之請求。
何謂專利優先權制度?
優先權制度起源於保護工業財產權巴黎公約,係指就同一發明,申請人在一個締約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後,在一定期間內又在其他締約國提出申請時,申請人有權要求以先申請案之申請日,做為後申請案之優先權日,以該優先權日作為判斷後申請案專利要件(新穎性與進步性)的分界點。
如何在國內主張專利優先權?
(一)國際優先權:
依專利法規定,申請人就相同發明在與中華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外國第一次依法申請專利,並於第一次提出申請專利之次日起十二個月內(新式樣為六個月),向中華民國提出申請專利者,得享有優先權。
(二)國內優先權:
申請人於國內將其發明提出專利申請後,在十二個月內就所提出之同一發明加以補充改良,再行申請時,得就先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或圖式所載之發明或創作主張優先權,而以先申請案之申請日作為審查專利要件之基準日。
專利申請與企業有何相關?
根據非官方的統計,全球每年大約核准將近800,000項專利,不過大多數專利授予並非十分重大的發明專利,其中當然包括為使產品更有效或更易銷售而對產品進行的改良。
除此之外,某些國家更進一步修訂相關專利法規,以新型(又可被稱為“小專利或創新專利”)的方式保護數量越來越多的專利創作。
這些新型創作形式比發明專利的保護期限較短,且也較容易取得權利。
不過並不是所有的企業都會開發出可以取得專利權的發明專利。
儘管事實如此,專利並非僅僅適用於複雜的物理或化學工藝與產品,且專利不是只對大公司有用。
事實上,從垃圾桶到電腦的任何技術領域,都可以取得專利。
有相當多的專利,是屬於簡單的日用產品,例如文具、容器、腳踏車或個人衣物。
企業內的雇員發明了一種新製品/生產方法。
那麼專利權將歸誰所有?
在大多數國家裏,如果僱員在履行其僱傭契約的過程中開發出一項專利,也就是在其為企業服務期間之內提出一項專利,那麼這一專利(及其相關的專利權)將歸該企業所有。
因此為了避免混亂和可能衍生的爭議,僱主往往要在僱傭契約中對智慧財產的所有權的問題加以約束。
只不過,根據相關的專利法規定或其僱傭契約,僱員可按照專利內容的實際狀況,依法應享有獲酬權。
根據他人之Know-How(專業技術)生產是否造成侵害?
Know-How(專業技術)若未曾申請專利,且未取得專利權者,不受專利法保護,必須靠營業秘密來維持獨佔。
何謂新型專利的形式審查?
專利主管機關在受理新型專利的申請之後,對於是否准予專利之認定,並不像對發明專利或新式樣專利那樣,要去審查它的新穎性、進步性(新式樣為創作性)和產業利用性等實質要件,僅僅就該案的申請文件是齊備以及是否屬於物品的形狀、構造或裝置?是否違反公序良俗或單一性?揭露方式是否明顯不符合規定?等等之形式要件作審查,若都符合,則作成應予專利的處分書,這就是形式審查。
至於新穎性、進步性和產業利用性等實質要件,則留待取得專利權後,若有人對此點質疑而提起舉發時再審理。
何謂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由於新型專利權取得之前僅僅通過專利主管機關的形式審查,並沒有經過實質的審查,所以專利權人要行使他的權利之前,或是任何人認為有需要了解該專利權是否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時,就可以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專利主管機關檢索並比對相關的先前技術後,會對該案的各個請求項給予1至6等級之評價,並作成技術報告書。
另外,一旦新型專利權遭到撤銷時,如果專利權人當初是基於技術報告之內容而行使權利者,對他人因而遭致之損害不必負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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