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辦理文件複驗及駐外館處及外交部授權機構核發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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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部「辦理文件複驗」、「文件複驗速件處理」及「駐外館處及外交部授權機構核發證明文件」業務規費徵收方式如下: (一)本部辦理文件複驗:不分文件 ... 目前線上:1959人,瀏覽人次:680908344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外交部辦理文件複驗及駐外館處及外交部授權機構核發證明文件收費基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4月27日 所有條文 一、本基準依據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部「辦理文件複驗」、「文件複驗速件處理」及「駐外館處及外交 部授權機構核發證明文件」業務規費徵收方式如下: (一)本部辦理文件複驗:不分文件性質,每件一律徵收新臺幣四百元 整(複驗駐外館處簽章則免費),櫃臺收件並製發收據後,不得 退費。

(二)本部文件複驗加收速件處理費:一般正常件公告處理期限為二個 工作天,申請人要求一個工作天完成者,本部得加收速件處理費 ,每件新臺幣二百元整,櫃臺受理速件處理並製發收據後,申請 人不得取消速件處理及要求退費或更改為一般正常件。

(三)駐外館處核發證明文件:例如僑居證明、親屬關係證明及臨時國 籍證明等,一律比照辦理認證事務,收取美金十五元或新臺幣五 百元。

三、本基準所定收費數額,依規費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定期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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