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勢學生助學- 生活輔導組 - 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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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財稅中心針對家庭年所得、家庭年利息、家庭不動產之審查。

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領。

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 ... 弱勢學生助學 ◎申請流程: 檢視申請資格 ➜ 申請時間內檢附文件(親繳) ➜ 教育部審查 ➜ 下學期學雜費補助 ◎申請資格: 凡具本校學籍之本國學生,符合下列情事,得申請補助。

(1)家庭年所得低於700,000元(前一年度之綜合所得)。

(2)應計列人口前一年度之利息所得合計低於20,000元。

(3)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低於6,500,000元。

(4)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60分以上(新生及轉學生免計此項)。

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其配偶;離婚或配偶死亡者,僅計列學生本人。

◎申請時間: 每學年上學期開學期間,實際時間依每年8月份公告日期為準。

110學年度弱勢助學金申請時間為110年9月13日至10月15日。

申請方式:親繳或郵寄掛號 ◎申請時須檢附文件: 應檢附文件: (1)弱勢助學金申請表學校首頁(http://www.isu.edu.tw)/→新生入學專區→應用資訊系統→→登入→就貸\弱勢\就優→弱勢助學申請→填寫儲存後→列印→學生及家長皆需簽名。

(2)近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甲、丙式皆可),並含詳細記事。

於110年9月13日(星期一)至10月15日(星期五)之申請期間內,將應檢附文件親繳或郵寄掛號至生活輔導組辦理弱勢助學申請。

特殊原因致使無法提供雙親或其中一方之親屬資料者(如單親、入獄服刑等),需另附切結書乙份。

利息所得來自公務員優惠存款者,應檢附審核表及佐證資料,由本校函報教育部專案審核認定,惟前開存款本金不得逾1百萬元。

◎教育部審查: 由財稅中心針對家庭年所得、家庭年利息、家庭不動產之審查。

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領。

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助學金。

◎下學期學雜費補助金額: 補助金額將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一次扣除,補助級距及金額如下:                     補助級距 補助金額 家庭年所得300,000元(含)以下 35,000元 家庭年所得超過300,000元~400,000元(含)以下 27,000元 家庭年所得超過400,000元~500,000元(含)以下 22,000元 家庭年所得超過500,000元~600,000元(含)以下 17,000元 家庭年所得超過600,000元~700,000元(含)以下 12,000元 ◎Line@官方帳號 Line@ID:@pmv5584c(必須填@) 相關法規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110.9.3 相關表單 申請表【應用系統網路填寫】 切結書【無法提供雙親或一方之資料】 優惠存款審核表【公務員優惠存款】 寒轉生弱勢申請表【限轉學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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