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56-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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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國防部> 兵役目. 第56 條. 軍官、士官經考送國內、外大專校院進修學位、軍事校院進修碩士、博士學位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國防部>兵役目 第56條 軍官、士官經考送國內、外大專校院進修學位、軍事校院進修碩士、博士學位者,除應服現役最少年限外,並按其實際進修期間之二倍,延長服現役時間。

但延長之期間,最多以八年為限。

前項人員除奉准留職停薪期間,不列計延長服現役期間外,其延長服現役期間之起算日期如下:一、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者,自屆滿現役最少年限之翌日起算。

二、已服滿現役最少年限者,自再派、任職命令生效之日起算。

退撫新制施行前考送國外留學已再任職者,其延長服現役時間,依其原有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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