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中華民國護照一般件-成人(滿14歲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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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過期舊護照正本, 已過期的護照(後備軍人需附,需撕掉正面貼紙)/必需沿用舊照英文名 ... 戶籍謄本(3個月內申請), 旅客尚持有效護照者若因更名(身份證已換新名字),無論 ... 台灣‧中華民國護照一般件-成人(滿14歲以上) 效期說明 10年 備註說明 新版護照表格下戴 **110年2月1日起,將便換新版【簡式護照資料表】與【委任書】。

** 【護照表格書寫注意事項】 1.表格請使用乾淨A4白紙單面正常大小影印即可,請勿正反面影印。

2.外文姓名及外文別名,請用大寫英文字母正楷書寫,如有修塗改需旁邊簽名。

3.外文姓名拼音,如非中文姓名國語音譯請示證明文件。

4.建議外文姓氏與直系血新或兄弟姊妹拼法相同。

5.外文別名,應符合一般使用姓名之習慣,倘為特殊姓名,請提示證明文件。

6.外文姓名拼音,請參照以下網址 **無舊護照者之拼音需以外交部公告之標準拼法(請由本公司代為拼音)不接受以個人之拼法為新辦護照的英文姓名(請注意:若以個人拼音並已開立機票者,卻與外交部所發放之護照或舊護照上的拼音不同者,本公司不負責賠償事宜)。

** 【人別確認】 首次申請護照者,須新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臨櫃辦理『人別確認』。

已持有舊護照者,則免辦人別確認。

【役男出入境】 1.年齡屆19歲之年1段1日起,至36歲之年12月31日止,尚末當兵者,出國前一個月內應先至移民署線上申請短期出境,以備查驗。

2.年齡計算:出生年〈例:民國110年-91年次=19歲〉。

3.91年次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之役男,於民國110年期間,『兵役年齡』皆為19歲。

【其他注意事項】 1.按旅行業管理規則第41條規定:查核申請人之申請書及照片,並據實填寫,若非本人親簽,經外交部查核不實將移送觀光局審理,並有數倍罰款。

(請申請人在外交部網路上下載申請護照表格後再行辦理(需正本)。

2.持中華民國護照出境各國之簽證問題,請逕洽外交部詢問電話(02)23432885~2895。

3.持中華民國以外之護照出境各國之簽證問題,請洽移民署/出入管理局(02)23889393。

4.大陸護照來台問題,請洽(02)23899983。

送件後不論任何原因撤件,酌收NT300元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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