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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原住民借名買原保地大法庭:違反禁止規定無效
法源編輯室/
2021-09-23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日前針對非原住民與原住民成立借名登記契約,以規避相關規定購買原住民保留地的法律爭議,作出裁定統一見解,認為其中的借名登記契約、買賣契約、設定地上權及將所有權移轉登記的行為,均違反禁止規定,應屬無效。
最高法院指出,有非原住民想購買原住民保留地經營民宿,因此和原住民成立借名登記契約,以原住民的名義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買賣契約,藉此規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第2項及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土地所有權人將地上權設定予該非原住民,再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給被借用名義的原住民。
該院對於是否有違反禁止規定的問題,認為具有原則重要性,因此提案大法庭。
參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636號民事大法庭裁定的說明,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第2項及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原則禁止原保地所有權移轉予非原住民,目的在確保原保地永續供原住民族所用,以達維護發展原住民族文化,保障扶助其經濟發展的憲法價值,符合保障原住民族國策公益目的所採取的必要手段,亦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相關規範意旨。
大法庭進一步說明,此禁止規定的內容並非難以理解,且一般受規範者也能預見個案事實是否屬此規定所欲規範的對象,並可經由法院審查認定判斷。
綜觀其規範目的、法益衝突情形等相關事項,自應否認違反規定的私法行為效力,才能落實保障原住民族國策的公共利益,則違反者應屬無效。
本案當事人為規避此規定,以迂迴方法達成非原住民取得原保地所有權的相同效果,依民法第71條本文規定,其法律行為亦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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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庭:非原住民為規避購買原住民保留地相關規定,所成立借名登記契約、買賣契約、設定地上權及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行為,違反禁止規定,應屬無效民法第71,113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37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4,18條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636號裁定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0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538號民事判決「從憲法保障原住民的觀點論原住民保留地的取得及移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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