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被盜的帳號取回後有辦法繼續對對方提出告訴嗎? - 法律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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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上交易遊戲帳號,賣家交付帳號密碼後,買家沒有依照約定付款,買家可能觸犯刑法詐欺罪.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詐欺罪是一種會損害別人財產的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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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被盜的帳號取回後有辦法繼續對對方提出告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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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一般會員)‧
刑事犯罪/網路犯罪
‧2021-02-0422:40
我在網路上交易遊戲帳號
我為賣方對方拿到帳號密碼之後
不但沒有按照當初說好的給錢
並且封鎖我加上更改我帳號密碼等等資料
之後我報案後循線找到對方對方得知我報警並願意把帳號歸還
請問這樣我還能對對方提起告訴嗎?
只有妨礙電腦使用?有涉嫌詐欺嗎?如果要和解我有條件跟開和解金?金額可以在多少
目前對方的態度是帳號還我了我並沒有損失所以不願意付和解金
林希庭(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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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2021-04-0815:38
首先說明,網路上交易遊戲帳號,確實可能有刑法上妨礙電腦使用[1]相關問題,不過在您的問題中可能沒有妨害電腦使用的問題。
因為買家購買帳號、賣家交付帳號後就是取得帳號所有權了,此時買家更改密碼,就不是「無故[2]」變更密碼。
妨礙電腦使用相關法律知識,請參考文末延伸閱讀。
網路上交易遊戲帳號是民法上買賣行為,賣家交付帳號密碼後,買家沒有依照約定付款,賣家可以要求買家付款、遲延利息
買賣帳號,當買家不付款,就是法律上債務不履行中「給付遲延」的問題,意思是拖欠該付的錢或商品沒有給。
這時候賣家可以要求買家依照雙方的約定支付帳號的款項,也可以請求「應該付款到實際付款這段期間」,依照法定利率計算的遲延利息[3]。
網路上交易遊戲帳號,賣家交付帳號密碼後,買家沒有依照約定付款,買家可能觸犯刑法詐欺罪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詐欺罪是一種會損害別人財產的犯罪[4],只要向別人傳達錯誤的訊息,害別人上當並交付財物,最後導致別人的財產減少,就會成立詐欺罪。
遊戲帳號中通常包含虛擬角色、寶物,這些虛擬資料是用電磁紀錄方式儲存在遊戲伺服器中,玩家可以在網路上交易、交換這些資料,因此虛擬角色、寶物與現實世界的財物雖然不是看得見、摸得著的,但都有財產價值[5]。
以本題為例,如果要討論詐欺罪,必須證明買家一開始就是刻意想要不付錢而欺騙賣家,讓賣家交付遊戲帳號後,買家不付款,就會觸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的詐欺得利罪[6]。
如果買家只是事後被沒收零用錢、付不出來,就只是民法上給付遲延的問題,而沒有詐欺罪的嫌疑。
即使買家事後歸還遊戲帳號,也不影響詐欺罪的成立
如果確實可以證明買家是以詐欺方式取得帳號後,犯罪就完成了(法律上會說是犯罪既遂),買家事後歸還遊戲帳號(因詐欺取得的利益),不會因為影響犯罪是否成立,歸還的舉動可能代表買家犯罪後態度良好,可能會是法官量刑的參考。
詐欺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即使買家、賣家達成和解,檢察機關還是可以主動偵辦
詐欺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即使被害的賣家沒有要追究買家刑事責任,檢察官知道有犯罪事實,就要依法主動偵查。
如果買家、賣家達成和解,則因為一般的詐欺罪屬於相對比較輕微的犯罪,檢察官可能會視情況做出不起訴處分[7]。
但須要注意每個個案的情況不同,並不是雙方和解後買家就可以免除刑事責任。
順帶一提,大家在網路中進行交易時,可以紀錄對方的IP位址、交談紀錄,萬一發生刑事、民事糾紛,可以提供警方追查、法院審理證據。
刑事告訴後如何和解?
原則上,只要是被害人向警察、檢察官表示有犯罪發生,就已經完成了刑事告訴[8],所以問題中向警察「報案」這件事本身就是提出告訴,沒有後續能不能再告訴的問題。
至於如何和解、具體的金額與和買家協商的方式,由於涉及到具體個案的情況,以及是否及如何訴諸具體的法律行動,建議您參考問答:《除了在法律百科網站提問與直接找律師協助以外,請問哪裡可以找到面對面法律諮詢的管道?》當中列出的法律諮詢資源、文章:《我需要找律師嗎?有什麼管道可以找律師或是尋求法律諮詢呢?(下)》所提供的管道,尋求專業律師針對個案需求進行服務。
延伸閱讀
王琮儀(2020),《電腦與網路的犯罪(上)──妨害電腦使用罪的基本概念》。
王琮儀(2020),《電腦與網路的犯罪(下)──妨害電腦使用罪的具體類型》。
洪瑄憶(2020),《店家無法將約定好的商品如期交貨,我該怎麼辦?──什麼是給付遲延?》。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編分則第三十六章妨害電腦使用罪。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026號刑事判決:「……其所謂『無故』,係指無正當權源或正當事由,依立法意旨本即包括『無正當理由』、『未經所有人許可』、『無處分權限』或『違反所有人意思』、『逾越授權範圍』等;……。
」
民法第233條第1項:「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
刑法第339條:「
I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II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者,亦同。
III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原上訴字第86號刑事判決節錄:「
又網路遊戲虛擬世界之虛擬貨幣、遊戲點數,係以電磁紀錄之方式儲存於遊戲伺服器,遊戲帳號所有人對於該虛擬貨幣、遊戲點數之電磁紀錄擁有可任意處分或移轉之權,其雖為虛擬而非現實可見之有形體財物,而係供人憑以遊玩網路遊戲使用,然於現實世界中均有一定之財產價值,玩家可透過網路拍賣或交換,與現實世界之財物並無不同,自屬刑法詐欺罪保護之法益,若以詐術手段為之,應認係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
同註4。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4款:「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
刑事訴訟法第232條:「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
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制作筆錄。
為便利言詞告訴、告發,得設置申告鈴。
」
3
妨礙電腦使用
,詐欺罪
,詐欺得利罪
,非告訴乃論
,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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