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勝綸法律事務所專欄】轉包?分包?你分的清楚嗎?-洪偉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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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文章勝綸週報勝綸動態開課資訊搜尋【勝綸法律事務所專欄】轉包?分包?你分的清楚嗎?-洪偉修律師政府機關透過政府採購程序尋覓廠商來履行公共任務,就是希望能透過這個程序來找尋適格且有能力並信任的廠商來處理,因此若廠商得標後,卻將標案交給不知名的第三人來履行,此不僅失去了政府採購的原意,甚至還因此有可能讓標案最後想完成的目的無法達成,並造成履行的品質不佳,因此在《政府採購法》第65條與第66條即分別規定:「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

前項所稱轉包,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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