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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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為辦理領事事務,特設領事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

... 五、與地方政府、民間團體辦理城市外交、國際活動之聯繫及執行。

六、領事事務資訊系統之規劃、執行及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法 EN 公布日期: 民國100年11月14日 法規類別: 行政>外交部>組織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編制表 第1條 外交部為辦理領事事務,特設領事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2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一、中華民國護照與加簽之核發及執行。

二、外國護照簽證之核發。

三、領事事務文件證明之執行。

四、旅外國人急難救助之協調及聯繫。

五、與地方政府、民間團體辦理城市外交、國際活動之聯繫及執行。

六、領事事務資訊系統之規劃、執行及運用。

七、其他有關領事事務事項。

第3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4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5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6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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