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專利? - 之乎者也- udn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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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些說法有不止一項錯誤。

首先,甚麼是「設計專利」?這應該是從英文的design patent直接翻譯而來的。

相信許多人會以為 ... Contents... udn網路城邦 之乎者也 (到舊版) 文章相簿訪客簿 設計專利? 2012/08/2909:02 瀏覽7,552 迴響5 推薦114 引用0 最近幾天,關心財經新聞的人士應該已經知道蘋果公司在美國對三星電子提出訴訟的官司獲陪審團判決勝訴的消息。

我注意到中文媒體對該新聞有些說三星侵害蘋果公司的行動設備和軟體設計專利﹝1﹞,有些說三星智能手機侵犯了蘋果iPhone的設計專利﹝2﹞。

其實這些說法有不止一項錯誤。

首先,甚麼是「設計專利」?這應該是從英文的designpatent直接翻譯而來的。

相信許多人會以為「設計專利」就是保護發明人在產品的功能設計方面的專利,其實完全不是。

美國專利分成三類:UtilityPatent、PlantPatent、和DesignPatent。

和此次訴訟有關的蘋果公司專利包括3項UtilityPatents和4項DesignPatents。

UtilityPatent包括方法、裝置、組合等,所以行動設備產業主要是以申請UtilityPatent來保護自身的電路設計或是系統架構,因為那才是技術之所在。

至於DesignPatent,那只是對產品的外形創作或圖樣所做的保護,最多只能說是工業設計。

中華民國專利法將專利分成發明專利、新型專利、和新式樣專利。

「發明專利」可以對應到美國的UtilityPatent,「新式樣專利」則可以對應到美國的DesignPatent。

中國大陸也類似,其「發明專利」可以對應到美國的UtilityPatent,其「外觀設計專利」可對應到美國的DesignPatent。

日本則將發明專利稱為「特許」,新式樣專利稱為「意匠」。

所以,中文媒體對美國的DesignPatent應翻譯成「新式樣專利」或是「外觀設計專利」而不是「設計專利」。

由於發明專利﹝UtilityPatent﹞和新式樣專利﹝DesignPatent﹞的重要性有很大的差異,因此各國對於發明專利和新式樣專利的保護期限也不同。

目前全球已經統一對發明專利﹝UtilityPatent﹞的權利期限規定為自申請日起20年。

而對於新式樣專利或是外觀設計專利﹝DesignPatent﹞的權利期限,中華民國和中國大陸都規定為自申請日起10年,美國規定為自領證日起14年。

發明專利對權利要求﹝Claim﹞必須明確列出,是否侵權就看有爭議的產品是否可被權利要求的範圍含蓋。

而新式樣專利只需提供尋求保護的圖形,是否侵權就看有爭議的產品是否和受保護的圖形十分相似。

明白專利的區別之後,就不用為了找不到適當的字眼而煩惱,甚至為了區分手機外觀設計和內部功能設計而創造出「底層設計」這一更讓人迷惑的名詞﹝3﹞。

接下來就不難明白雖然蘋果告贏了三星,但不應該被解讀為Android陣營的挫敗﹝4﹞。

因為Android作業系統和外觀設計無關,因此蘋果用來告三星的那4個新式樣專利不見得能用來對付其他使用Android作業系統的廠商,除非它們也像三星一樣販賣和iPhone外型幾乎一樣的手機。

至於那3個發明專利,那才是使用Android作業系統的廠商該注意的,但據我對那3個發明專利的了解,使用Android作業系統不見得就會踩到紅線。

因為新式樣專利只有圖形,聰明的專利申請人肯定不會把產品的標誌﹝logo﹞放在圖形裡,試想,如果蘋果公司的那4個新式樣專利裡的圖形有個被咬了一口的蘋果或是iPhone字樣,那除非是山寨版的iPhone,三星自有品牌的手機是不會侵權的。

換句話說,蘋果公司的新式樣專利裡的圖形肯定是沒有被咬了一口的蘋果或是iPhone字樣,這麼一來,怎能像有些報導說的三星的手機抄襲iPhone?﹝5﹞正確的說法應該是三星的手機抄襲蘋果公司的專利。

蘋果公司的4個新式樣專利有的只顯出手機開關按鈕的位置或者平整的齊邊玻璃面板的圖形,要避開這些新式樣專利只要像宏達電﹝HTC﹞一樣,對手機的外觀做成和專利的圖形不同就得了,誰知三星不此之圖,偏要做成和專利裡的圖形那麼相似,只能用一個笨字來描述了。

參考資料:1.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5/7318993.shtml2.http://www.bbc.co.uk/zhongwen/trad/business/2012/08/120825_apple_samsung_trial.shtml3.http://udn.com/NEWS/WORLD/WORS1/7325192.shtml4.http://udn.com/NEWS/WORLD/WORS1/7320263.shtml5.http://udn.com/NEWS/WORLD/WORS1/7326999.shtml 回覆 推薦引用 有誰引用 我要引用 引用網址 列印 全站分類:時事評論| 財經 自訂分類:不知所云也 上一則:台灣人的禮貌很奇怪?下一則:從羽球女子雙打求敗事件談什麼是奧運精神 限會員,要發表迴響,請先登入 5樓. 丹書鐵券2012/09/1719:29 說解的很詳細! 國內廠商比較小心! 但願的是我們不但要有新項發明,更要在開拓新項發明時, 順便發拓該發明的延展功能。

讓整個發明專利能擴大其廣涵性的商利。

國內的工程師近年來也重視專利的申請(或是由於公司的獎金),但由於廠商所生產的商品大都為小部分功能或外觀的改良,工程師能想到的申請內容通常格局不大,影響力也有限。

SJW於2012/09/2407:51回覆 4樓. VSAlways2012/09/1412:17 專家 得承認這篇我讀得有些吃力,第一是法學常識不足,第二是對產品陌生. 但以個人偏見來說,這個喜歡誇口什麼都是自己發明的韓國,還蠻愛抄襲.... 放任一下偏見,這樣大膽假設不用求證的感覺真好:) 哈哈!您的"偏見"在此事件中完全正確,三星的抄襲也太明顯了。

SJW於2012/09/1708:02回覆 3樓. 通霄客2012/09/0720:08 法律行家 拜讀大作真佩服吾兄法律知識和推理邏輯真不虧為法律人 有一法律問題請教:大陸把一般人到法院控告他人說成「起訴」我總覺得怪怪的 ?題:「起訴」是否只有檢察官在「刑」事上告訴嫌疑人時才用此術語 民事上通常不用 此了解不知對否如老兄肯一解此疑惑 我將很感激 如果把起訴想成提告,或許您的疑惑就可迎刃而解。

大部分時候聽到起訴時是由檢察官提出,其實即便是刑事訴訟,也可以由受害人提起自訴。

SJW於2012/09/0809:47回覆 2樓. abcteddy2012/09/0310:21 看了前輩您如此專業的介紹總算稍微的對此次事件有了一個較為深入的了解。

我預感,蘋果其實是針對google的,三星不過是個替罪羊。

但不明白google為什么一直躲在后面,至少應該在幕后為三星提供打官司的技術和專利方面的支持啊?否則的話,誰還會死心塌地地跟著google呢? 近日,三星早于nokia發布第一款的win8手機就是一個sign。

蘋果os6里面去除googlemap是另外一個蘋果急于和google分道揚鑣的例子。

謝謝您提到Google,我相信您說的是實情,蘋果是想對付Google,只是目前拿不出任何只要使用Android就一定侵權的專利,也就是essentialpatents。

三星應該是誤判形勢,以為有Google當靠山,其實Google有義務確保所有的Android使用者都可以使用Androidessentialpatents,但對於像三星這樣在Android以外的部分侵犯蘋果的専利,Google是沒有責任的。

SJW於2012/09/0408:56回覆 1樓. 張爺2012/08/3011:23 專利官司 設計大概可區分為美學設計和工程設計,所謂底層設計就是指工程設計。

應該不至於混淆。

蘋果告贏三星的部分據稱涵蓋底層設計的兩項功能,譬如多點觸控的畫面縮放方式,不光是介面和硬體外型相似,所以對android陣營譬如htc來講仍然要警惕。

早先htc的畫面縮放方式是畫圈圈的,以順時鐘逆時鐘來區別放大還是縮小。

謝謝您的意見。

基本上,蘋果用來對付三星的三項utilitypatents並非Androidessential,因此,即便三星侵犯了該三項專利,其他的Android使用者未必和三星一樣。

SJW於2012/09/0408:43回覆 加入好友 推薦部落格 訂閱關注 留言給他 SJW 部落格推薦:9 等級:7 點閱人氣:739,955本日人氣:55 文章創作:134 相簿數:2 prev ▲top 本部落格刊登之內容為作者個人自行提供上傳,不代表udn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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