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醫藥大學學生選課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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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於加退選截止(開學後第3週),符合下列情況者,得填寫「逾期選課加簽單」,經授課教師簽章同意後,送交教務處或研究生事務處辦理,逾期不得再以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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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學生選課作業辦法
更新日期
2020-04-1615:36:38
文號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明教字第1090004080號函公布
單位
教學組
內容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96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9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榮教字第0980003194號函公佈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98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榮教字第0980013854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99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榮教字第1000000675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9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榮教字第1000004691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文教字第1040007168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文教字第1060007557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文教字第1070012983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明教字第1080005645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9年04月08日108學年度第2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明教字第1090004080號函公布
第一條
中國醫藥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使學生選課作業處理程序及原則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教務處於每學期初選開始前公告選課程序及注意事項,提供學生選課之參考。
第三條
學生選課流程:
一、初選前:必修課程由選課系統預先設定,惟轉學(系)生及研究生之必修課程不預先設定,須由學生自行選課。
二、初選:於前一學期第16週辦理,並由導師或主指導教授進行網路選課輔導。
另通識選修課程依各年級所開國文、英文(分級上課)、英語聽講(分級上課)及通識課程進行選課。
三、選課額滿之科目進行志願選填,依權重登記志願序後進行抽籤。
(研究生除外)
四、新生選課:各學制新生及轉學(系)生第一學年第一學期於開學前2週完成。
五、加退選:於開學後第1-2週辦理完成,第3週起不再受理。
初選額滿之課程如有退選者,依志願序自動遞補。
在不超過教室之容量,如授課教師同意增加修課人數,仍依志願序自動遞補。
六、加退選截止後:學生應於選課確認期限內完成確認。
第四條
每學期應修課程學分規定:
一、學士班:上限二十八學分,下限九學分。
學生每學期修讀學分數未達最低應修學分數者,須加修學分至規定最低應修學分數,未符合本規定者予以強制休學。
例外情況如下:
(一)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成績達八十分(A-)或名次排名為全班(系)前百分之十者,始得超修;每學期超修至多六學分,於加退選時間自行選課。
(二)修讀輔系、雙主修、學分學程或預研生,上限三十四學分。
(三)非前述身分學生因不可抗力之特殊情況,經專案簽請導師、系主任及教務長核可者,得不受前述最高或最低應修學分之規定,以上限三十四學分、下限需修習一科為原則。
(四)延長修業年限學生,至少須修習一科,學分不限。
二、碩、博士班:無最高或最低修習學分限制。
第五條
選課注意事項:
一、必修科目以修習本班開設之課程為原則。
因重補修課程衝堂或其他特殊需求者,得至各學系登記換班,經本系主管核准後,得辦理緩修或修習其他學系(班)開設科目名稱及學分相同之課程,惟仍須視該課程之學生選課狀況而定,並以先修重補修之科目為原則。
二、課程訂定先修條件限制者,須於完成先修課程且成績及格後,始得修讀。
三、必修體育課(校本部一、二年級):請按原班級排訂之上課時段,依學校規定時間自行上網點選上課項目。
四、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學分不得重複修習;重複修習之科目,成績及格者,其學分及成績仍不予採計。
第六條
學生選課優先順序規定:
一、因教室座位或設備等之限制,無法容納全部選課之學生時,其優先順序為:(一)本班生、(二)本系生、(三)雙主修生、(四)輔系生、(五)學分學程、(六)外系生。
二、前款所列本系生之優先順序為:(一)畢業班重補修生、(二)重補修生、(三)預研生、(四)本系上修生。
第七條
學生於加退選時間,若因下列情形無法選課者,須填寫「加修課程申請單」向教務處提出申請。
一、因外系(所)之課程設定限制條件而無法於網路上選課者。
二、於初選階段未選到課程者。
以上以不超過該課程修課人數限制及該教室容量為原則。
第八條
學生在學習上因適應不良或其他特殊原因,得於每學期第12週至第13週內,於學生資訊系統辦理線上停修作業,辦理至多二門課程之停修,逾時不予受理。
停修課程經核准後於成績欄上註記「停修」,且當學期所修學分總數仍應符合本校最低修習學分之規定,停修之科目一律不予退費。
第九條
大學部二年級(含)以上及二年制最高年級學生,可修習碩士班課程(學士班可上修之課程),該科成績達60分(C-)以上為及格,及格學分得列入大學部畢業學分認列;成績達70分(B-)以上者,若該課程學分未列入大學部畢業學分,得於入學本校碩士班後申請抵免。
預研生修習碩士班課程,得依「預研生選修研究所課程申請表」辦理,其修習學分列入碩士班畢業學分。
碩士班學生修讀博士班課程,該科成績達70(B-)分以上者,該課程學分未列計入碩士班畢業學分數者,得於入學本校博士班後申請抵免。
第十條
因系所課程變動而致無法重、補修原科目學分或學分數不足者,應填具「課程變動替代方案申請單」,經系所主管同意及教務長核可後,得另修習該系所開設之相關選修科目抵之;若因休學而致復學後無法修習原課程者,得依新制之課程學分計算。
第十一條
加退選截止後,選課人數未達最低開班人數之課程,應予停開,停開課程由教務處及研究生事務處公告,並統一辦理退選;原選課之學生,得於開學後第3週至教務處或研究生事務處辦理補(加)選課程。
前項所稱最低開班人數標準如下:專任教師最低開班人數為十一人;兼任教師最低開班人數為十五人;研究所課程博士班最低開班人數為二人,碩士班最低開班人數為三人。
第十二條
學生於加退選截止(開學後第3週),符合下列情況者,得填寫「逾期選課加簽單」,經授課教師簽章同意後,送交教務處或研究生事務處辦理,逾期不得再以其他方式加簽申請。
一、應屆畢業生未符合應修畢業課程學分者。
二、選課未達最低修課學分規定者。
(只能選修未達開課人數之課程。
)
三、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或不可歸責於學生之特殊情況,導致學生無法於加退選截止前辦理選課,此情況者請檢附「學生報告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第十三條
校際選課:
本校學生至外校選課或外校學生至本校選課,須於本校開學前一週至開學後第一週內完成申請程序,並依「校際選課辦法」規定辦理,逾時不予受理。
第十四條
其他未盡事宜,依本校學則暨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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