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醫藥大學學生選課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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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於加退選截止(開學後第3週),符合下列情況者,得填寫「逾期選課加簽單」,經授課教師簽章同意後,送交教務處或研究生事務處辦理,逾期不得再以其他 ...  ChinaMedicalUniversity,Taiwan中國醫藥大學法規資料庫 中國醫藥大學法規資料庫 回首頁 學校首頁 聯絡我們 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學生選課作業辦法 更新日期 2020-04-1615:36:38 文號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明教字第1090004080號函公布 單位 教學組  內容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96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9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榮教字第0980003194號函公佈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98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榮教字第0980013854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99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榮教字第1000000675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9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榮教字第1000004691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文教字第1040007168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文教字第1060007557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文教字第1070012983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明教字第1080005645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9年04月08日108學年度第2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明教字第1090004080號函公布 第一條 中國醫藥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使學生選課作業處理程序及原則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教務處於每學期初選開始前公告選課程序及注意事項,提供學生選課之參考。

第三條 學生選課流程: 一、初選前:必修課程由選課系統預先設定,惟轉學(系)生及研究生之必修課程不預先設定,須由學生自行選課。

二、初選:於前一學期第16週辦理,並由導師或主指導教授進行網路選課輔導。

另通識選修課程依各年級所開國文、英文(分級上課)、英語聽講(分級上課)及通識課程進行選課。

三、選課額滿之科目進行志願選填,依權重登記志願序後進行抽籤。

(研究生除外) 四、新生選課:各學制新生及轉學(系)生第一學年第一學期於開學前2週完成。

五、加退選:於開學後第1-2週辦理完成,第3週起不再受理。

初選額滿之課程如有退選者,依志願序自動遞補。

在不超過教室之容量,如授課教師同意增加修課人數,仍依志願序自動遞補。

六、加退選截止後:學生應於選課確認期限內完成確認。

第四條 每學期應修課程學分規定: 一、學士班:上限二十八學分,下限九學分。

學生每學期修讀學分數未達最低應修學分數者,須加修學分至規定最低應修學分數,未符合本規定者予以強制休學。

例外情況如下: (一)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成績達八十分(A-)或名次排名為全班(系)前百分之十者,始得超修;每學期超修至多六學分,於加退選時間自行選課。

(二)修讀輔系、雙主修、學分學程或預研生,上限三十四學分。

(三)非前述身分學生因不可抗力之特殊情況,經專案簽請導師、系主任及教務長核可者,得不受前述最高或最低應修學分之規定,以上限三十四學分、下限需修習一科為原則。

(四)延長修業年限學生,至少須修習一科,學分不限。

二、碩、博士班:無最高或最低修習學分限制。

第五條 選課注意事項: 一、必修科目以修習本班開設之課程為原則。

因重補修課程衝堂或其他特殊需求者,得至各學系登記換班,經本系主管核准後,得辦理緩修或修習其他學系(班)開設科目名稱及學分相同之課程,惟仍須視該課程之學生選課狀況而定,並以先修重補修之科目為原則。

二、課程訂定先修條件限制者,須於完成先修課程且成績及格後,始得修讀。

三、必修體育課(校本部一、二年級):請按原班級排訂之上課時段,依學校規定時間自行上網點選上課項目。

四、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學分不得重複修習;重複修習之科目,成績及格者,其學分及成績仍不予採計。

第六條 學生選課優先順序規定: 一、因教室座位或設備等之限制,無法容納全部選課之學生時,其優先順序為:(一)本班生、(二)本系生、(三)雙主修生、(四)輔系生、(五)學分學程、(六)外系生。

二、前款所列本系生之優先順序為:(一)畢業班重補修生、(二)重補修生、(三)預研生、(四)本系上修生。

第七條 學生於加退選時間,若因下列情形無法選課者,須填寫「加修課程申請單」向教務處提出申請。

一、因外系(所)之課程設定限制條件而無法於網路上選課者。

二、於初選階段未選到課程者。

以上以不超過該課程修課人數限制及該教室容量為原則。

第八條 學生在學習上因適應不良或其他特殊原因,得於每學期第12週至第13週內,於學生資訊系統辦理線上停修作業,辦理至多二門課程之停修,逾時不予受理。

停修課程經核准後於成績欄上註記「停修」,且當學期所修學分總數仍應符合本校最低修習學分之規定,停修之科目一律不予退費。

第九條 大學部二年級(含)以上及二年制最高年級學生,可修習碩士班課程(學士班可上修之課程),該科成績達60分(C-)以上為及格,及格學分得列入大學部畢業學分認列;成績達70分(B-)以上者,若該課程學分未列入大學部畢業學分,得於入學本校碩士班後申請抵免。

預研生修習碩士班課程,得依「預研生選修研究所課程申請表」辦理,其修習學分列入碩士班畢業學分。

碩士班學生修讀博士班課程,該科成績達70(B-)分以上者,該課程學分未列計入碩士班畢業學分數者,得於入學本校博士班後申請抵免。

第十條 因系所課程變動而致無法重、補修原科目學分或學分數不足者,應填具「課程變動替代方案申請單」,經系所主管同意及教務長核可後,得另修習該系所開設之相關選修科目抵之;若因休學而致復學後無法修習原課程者,得依新制之課程學分計算。

第十一條 加退選截止後,選課人數未達最低開班人數之課程,應予停開,停開課程由教務處及研究生事務處公告,並統一辦理退選;原選課之學生,得於開學後第3週至教務處或研究生事務處辦理補(加)選課程。

前項所稱最低開班人數標準如下:專任教師最低開班人數為十一人;兼任教師最低開班人數為十五人;研究所課程博士班最低開班人數為二人,碩士班最低開班人數為三人。

第十二條 學生於加退選截止(開學後第3週),符合下列情況者,得填寫「逾期選課加簽單」,經授課教師簽章同意後,送交教務處或研究生事務處辦理,逾期不得再以其他方式加簽申請。

一、應屆畢業生未符合應修畢業課程學分者。

二、選課未達最低修課學分規定者。

(只能選修未達開課人數之課程。

) 三、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或不可歸責於學生之特殊情況,導致學生無法於加退選截止前辦理選課,此情況者請檢附「學生報告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第十三條 校際選課: 本校學生至外校選課或外校學生至本校選課,須於本校開學前一週至開學後第一週內完成申請程序,並依「校際選課辦法」規定辦理,逾時不予受理。

第十四條 其他未盡事宜,依本校學則暨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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