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疫情期間看護移工轉換雇主問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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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規定,除非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等特定條件,以移工簽證到臺灣工作的外籍人士不能轉換雇主。

由於疫情關係,去(2020)年開始國內移工人力匱乏,造成搶工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研究成果 法案評估 專題研究 兩岸研究 聯合研究 議題研析 委員登入 議題研析 Facebook twitter print envelope ::: 首頁 關於立法院 各單位 法制局 研究成果 議題研析 疫情期間看護移工轉換雇主問題探討 撰成日期:110年6月 更新日期:110年6月28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陳建欉 編號:R01349 一、題目:疫情期間看護移工轉換雇主問題探討 二、所涉法規 勞動基準法、就業服務法、入出國及移民法、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三、探討研析 (一)勞動部統計,截至2019年底,我國外籍移工總數約有75萬人,其中產業及社福移工共約72萬人,而社福移工中看護移工約有26萬人。

今(2021)年1至3月,看護移工提出轉換雇主暴增至1,023人,2020年全年才約200多人,勞動部長許銘春表示,雖然移工有工作自由,但希望能夠遏止單純為了薪資就想轉業別,看護移工若想轉換雇主還是應該要優先以看護類為主,若無法媒合,才同意轉換成產業移工。

(二)臺灣為維持移工「補充性勞動力」引進政策,採用嚴格管理制度,不但規定雇主聘用移工的條件與人數,也限制了移工自由轉換工作的權益。

《就業服務法》規定,除非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等特定條件,以移工簽證到臺灣工作的外籍人士不能轉換雇主。

由於疫情關係,去(2020)年開始國內移工人力匱乏,造成搶工現象,看護工轉產業移工(俗稱洗工)人數激增,原本依規定為移工3年期滿轉換不受限制,但現在期中就想轉換,勞動部研擬修法限縮移工跨業,看護移工要轉換雇主,必須優先轉換至同類型的家庭看護工,不能直接轉換為產業移工,臺灣國際勞工協會和多個團體,則強烈反對禁止跨行業轉換措施。

(三)家事移工目前仍未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關於其勞動條件,僅規範於來臺前與雇主簽訂之勞動契約,由於缺乏與雇主議價能力,導致薪資偏低、假期偏少,家事移工薪資長年與基本工資脫鉤,直到2015年才進行微調,將薪資提升到1萬7千元。

儘管如此,家事移工比起產業移工,薪資所得仍有一段差距,相對於享有完善勞動法規保障的產業移工仍弱勢許多。

四、建議事項 為保障移工轉換工作自由與工作權,在疫情期間,同時兼顧雇主與移工之權益,茲研提建議供參: (一)主管機關宜逐步提高家事移工勞動條件 臺灣家庭看護工平均工時10.4小時,超過3成4沒有休假,在沒有《勞基法》保障情況下,這些移工必須24小時待命,薪資卻僅有1萬7千元,看護工勞動條件太差,遠不如產業移工,才會頻頻想轉換工作。

主管機關在限縮移工跨業前,宜先逐步提高家事移工勞動條件,減少產業間因勞動條件不均而造成的跨產業移動,同時也保障外籍看護工基本人權與工作權利。

(二)善用長照喘息服務 許多僱用家庭看護移工個案並未申請長照服務,但事實上,只要是看護移工休假期間,都可以運用長照2.0喘息服務,透過政府協助,讓家屬、外籍看護以及其他單位居家照顧服務員組成「照護團隊」共同分攤照顧工作,並且相互分享與學習,同時亦能紓解看護移工的過勞情況。

(三)疫情期間應暫緩看護移工轉換雇主,避免疫情擴大 近期新冠疫情不斷升溫,為防人流移動感染擴大,在3級警戒期間,除受到性侵、性騷擾、暴力或人口販賣威脅等,予以專案核准外,看護移工轉換雇主作業應全面暫緩,減少移工跨境流動,以避免造成國內防疫破口及傳染風險擴大。

(四)研議制定專法,保障家事移工勞動權益 受僱於個人之家事移工,主要從事家庭看護、照料家庭成員起居、處理家務等工作,其工作形態、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與受僱於事業單位之勞工明顯不同,且不易釐清,因而無法適用《勞基法》。

目前臺灣家事移工處境,包含待遇、福利、工時、休息時間等勞動條件確實需要改善,其權益法制化之保障,宜另定適切之法規予以規範較為周妥。

撰稿人:陳建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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