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流行音樂人才培訓補助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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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培育流行音樂人才,鼓勵各大學校院以產學合作方式,辦理流行音樂相關專業學程,落實學用合一,同時為強化我國流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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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流行音樂人才培訓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107年03月31日
修正日期:
民國110年12月07日
發文字號:
局音(業)字第11030095452號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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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培育流行音樂人才,鼓勵各大學校院以產學合作方式,辦理流行音樂相關專業學程,落實學用合一,同時為強化我國流行音樂人才專業實務智能,鼓勵產業界辦理人才培訓活動,以汲取產業新知並與國際趨勢發展接軌,期藉由教育扎根及精進專業職能之雙軌併行,以提高流行音樂人才質量及提升產業國際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類別
(一)第一類:大學校院音樂系所辦理流行音樂相關課程或大學校院系所辦理流行音樂相關學位學程及學分學程。
(二)第二類:辦理流行音樂創作、製作、企宣、經紀、策展、行銷等相關之專業培訓活動如研習、工作坊等。
(三)前第一款及第二款之申請案,如為相同或類似企畫案不得跨類申請。
三、申請資格及應備條件:
(一)申請前點各類補助者應無下列各目情形:
1、曾獲本局補助,經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
2、曾獲本局補助、獎勵,其應繳回或給付本局之結餘款、溢領之補助金、獎金及賠償未完全繳回或給付本局。
3、以相同或類似企畫案獲本局、文化部、文化部所屬機關(構)、文化部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或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補(捐)助。
(二)前點各類申請補助者資格:
1、第一類:國內各公私立大學校院。
2、第二類: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立案,從事與流行音樂產業相關之法人、協會、公(工)會、公司。
四、補助項目、金額上限及培訓期程:
(一)第一類:
1、補助金以系(所)、學位學程、學分學程課程所需費用為限,培訓期程為一學年,為每年八月一日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
2、每一獲補助案之補助金額不得逾總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九,且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上限。
(二)第二類:
1、培訓期程為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月三十一日。
2、每一獲補助案之補助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其企畫書所載經費總預算之百分之四十九。
(三)第一、二類補助金應用於與人才培訓課程相關之支出,如流行音樂學(課)程所需計畫主持人費、師資鐘點費、講座鐘點費、出席費、稿費、印刷費、編撰教材費、教學設備及設施租賃費、安排學生實習及其他學(課)程所需相關費用;但屬經常性人事費、器材設備購置費(包括網站建置及電腦周邊設備、軟體)、學員獎勵金、餐敘、行政管理費(如水電、能源、通訊、辦公室租金)等不予補助。
(四)申請補助金核銷,涉及下列費用項目者,並應依各該目規定:
1、講座鐘點費:以「講座鐘點費支給表」規定計算上限。
2、出席費、稿費:以「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計算上限。
3、國內交通及住宿費: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計算上限。
五、申請者應檢附之文件:
(一)申請者應檢附申請表(如附件一)及申請資格之相關證明文件(無須檢附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切結書各一份裝訂成冊。
(二)企畫書紙本十份及PDF電子檔,A4尺寸雙面列印,企畫書應載明內容如下:
1、第一類:
(1)應根據學校擅長項目提案,得結合原有系所資源搭配組合,聚焦課程並具明確流行音樂人才培育方針及發展特色,企畫書應敘明申請企畫名稱、計畫目的、計畫期程、計畫構想及經費。
(2)應有流行音樂產業人士實際參與師資規劃及課程設計,並擔任計畫共同主持人。
(3)課程設計及組合規劃:可參考附件二流行音樂課程設計及組合建議、附件三流行音樂職能基準課程規劃,並應包括課程大綱、學分數及授課地點、時數;申請補助之學(課)程,應取得開設課程之核定,並檢附證明文件。
申請時尚未取得核定者,應檢附切結書(格式如附件四)。
(4)師資規劃:課程師資配置、師資簡歷(師資應具備與所開設課程相應之教師專業能力,並應檢附師資聘僱意向書或契約書);流行音樂產業師資(含兼任教師及專技師資),至少應為企畫書師資總人數之四分之一,並正式登錄大學課程表。
師資規劃如有外籍師資者,應檢附該外籍人士之居留證明影本,及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核發外國人聘僱許可函影本,申請時未有證明文件者,至遲應於申請核撥第一期補助金前具函檢附工作證明文件通知本局。
(5)學生報名方式、學生結業考核標準、學生人才庫建置規劃。
(6)學生實習規劃:企畫執行期間校外實習時間總時數至少一百六十小時,並應檢附校外實習業者出具之合作意向書。
(7)企畫書執行期間及各項工作進度表。
(8)經費預估明細表:總經費包括申請補助經費及學校自籌款二部分,經費編列應列明各項經費預估項目及金額(格式如附件五)。
(9)預期效益及評估指標(含預期培育學生數、人才培育機制建立、提升流行音樂人才素質、對學生未來就業助益等面向,應自訂至少三項具體質化效益評估指標,量化關鍵績效指標如附件六)。
(10)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資料。
2、第二類:
(1)培訓課程名稱、目的及特色(應詳述與業界其他同類型培訓之差異及獨特性,及與過往辦理之培訓課程之銜接性與創新性)。
(2)課程規劃,並應附課程綱要及課程表:
A、專業課程規劃,應為提升流行音樂相關技能及接軌國際,每一申請案培訓總時數至少三十小時,並得規畫與國外流行音樂學校或專業機構之國際性學習、交流、體驗課程。
B、課程內容可參考本局已建置之流行音樂燈光、音響、演藝執行經紀、演唱會執行製作、音樂(唱片)製作人、演唱會助理導播、錄音工程師、流行音樂行銷企劃人員、舞臺設計師、演唱會視訊工程師等十項職能基準導向課程(如附件三)。
(3)師資規劃、簡介(師資專業、實務經驗證明)。
A、師資應由國內或國外各該領域專業師資授課,且具五年以上實務經驗。
B、前開受邀參與課程專業人士均應檢附簡歷、專業證明、授課內容,並附合作意向書或契約。
C、國際合作課程或活動應檢附合作意向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4)培訓期間、地點、設備及辦理場地規劃。
(5)實作體驗活動之安全規劃(包含但不限於保險)。
(6)培訓學員規劃,應敘明招生方式(含預計培訓人數、遴選方式,並應敘明學費或保證金收費方式)。
(7)媒體宣傳計畫(包含但不限於電視、網路及平面媒體之宣傳規劃)。
(8)考核方式與結業標準說明:培訓學員結業條件如:每一學員結業時繳交參訓心得或相關成果作品。
(9)預期效益及評估指標(請分別自招生人數、結訓人數成果作品水準、提升產業人才素質、媒合績效等面向提出擬達成之效益,並從中自訂至少三項具體評估指標)。
(10)過去辦理人才培訓課程之執行經驗。
(11)資金來源說明。
(12)企畫書執行期間及各項工作進度表。
(13)經費預估明細表(應列明全部經費項目及金額,並註明向本局申請補助之金額),格式如附件五。
六、申請期間及方式
(一)各類受理申請期間,由本局另行公告。
(二)申請單位應於本局公告辦理期間內檢具補助申請表及企畫書等相關文件,以付郵掛號寄送或專人送至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流行音樂組綜合業務科(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六樓,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申請流行音樂人才培訓補助案」。
);收件日期郵寄者以寄件郵戳為憑;專人送達者,以本局收發章戳為憑,並應於截止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送達本局。
違反者,不予受理。
(三)申請者檢附之文件,不論受理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七、評審作業
(一)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及企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進行審核。
申請者違反第二點第三款之規定或資格不符第三點規定者,應不予受理。
企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或內容不全,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亦同;補正以一次為限。
(二)本局應遴聘學者、專家四人至六人及本局代表一人組成評審小組,就前款書面審核通過之申請案進行評審;外聘委員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局於評選會議結束,會議紀錄經核定後,將其姓名連同其他評選委員名單對外公開。
(三)評審委員為無給職。
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及交通費。
(四)評審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
(五)評審小組評審項目如下,且應以面談方式進行評審:
1、第一類:
(1)課程根據學校擅長專業項目設計、有效運用原有系所資源。
(2)企畫內容規劃之完整性及具體可執行性(含課程設計、組合及師資規劃)。
(3)課程設計對流行音樂人才培育之助益性。
(4)經費預估明細表之合理性及完整性。
(5)曾獲補助者,過去執行成效及契約變更次數之合理性。
2、第二類:
(1)課程類型符合產業發展趨勢及產業急需人才。
(2)企畫內容規劃之完整性及具體可執行性。
(3)培訓課程對流行音樂人才素質及技術水準之助益性。
(4)申請者辦理人才培訓實績及專業能力。
(5)經費配置之合理性及完整性。
(6)曾獲補助者,過去執行成效及契約變更次數之合理性。
(六)評審小組應就獲補助者、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作成建議。
前開建議應經全體評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
(七)獲補助者、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由本局核定並公告之。
獲補助者申請補助金核撥(如成果報告書審查)及其他本局提請審查之事項,應經一定比例評審委員之審查同意作成建議,始得作成建議。
1、採面談方式審查,應經全體評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2、採書面方式審查,應經全體評審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八)申請案經評審小組進行評審並決議給予補助,於會議紀錄經簽報本局長官核定後,應將評審委員名單及評審結果(應包括獲補助金者名單、企畫書名稱及補助金金額)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文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八、企畫書之變更
(一)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補助之企畫書執行。
但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經本局書面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內容執行。
(二)變更以三次為限,變更事項涉及期限之展延者,展延執行期程延長以一次為限,並以半年為限。
惟如係因風災、水災、旱災、寒害、其他特殊天氣之變化、地震、大火、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造成之天然災害;或動亂、戰爭、癘疫、核子事故等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發生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則可不計入變更次數。
(三)變更次數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九、補助金之申請及核撥
(一)各類別獲補助案,計畫執行結束後採一次撥款方式辦理。
但補助款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或跨年度之案件,其撥款及核銷事宜另依契約約定辦理,受補助之單位應於核定補助後依指定期限與本局辦理簽約事宜。
(二)本案核定補助項目如行政院訂有標準者,本局將依行政院支付標準於額度內予以補助。
(三)補助金應依預算科目覈實動支,獲補助者申請核銷之支用單據支用內容及單據日期應與企畫書執行期間相符。
相關之支用單據應本誠信原則對提出支用單據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收支結算如有賸餘,應按獲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四)獲補助者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注意事項」、「文化部經費結報注意事項」規定,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核撥補助金:
1、申請函。
2、成果報告書:內容應包含計畫名稱、執行內容、課程(含工作坊或講座等活動)之師資名單、載明日期及時間之課程或時程表、參與訓練(課程)學員名單(含男女性別人數及占比分析)及簽到簿、參與講座人員簽到表、活動宣傳執行證明、活動成果效益、活動側錄照片或錄影、滿意度調查、檢討及改善建議等。
3、經費收支明細表:獲補助者申請各期補助金核撥時,應附之經費收支明細表及總經費收支明細表應列明自籌款金額、本局補助金額及其他收入、分別詳列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並加蓋獲補助者及其經手人、主辦會計人員及負責人印章,並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且無保留意見。
但獲補助者為公立大學校院者,免附會計師查核簽證。
4、費用結報明細表。
5、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資料。
(五)支用單據之保管:獲補助者應按收支明細表費用項目分類,黏貼於憑證用紙,依序編號裝訂成冊。
支用單據經機關審核後退還或核定自行保留者,應依有關規定(如財團法人法、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稅捐機關法規等)及會計制度妥善保存,以供事後審核。
十、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或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審公正性,獲補助金受領資格或獲領補助金。
(二)獲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或企畫書全部或一部轉讓予他人。
(三)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內容確實執行。
其有變更必要者,應依第八點向本局申請變更。
(四)獲補助者使用補助經費辦理採購時,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採購。
但屬藝文採購者,應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必要時並應接受本局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且應配合本局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獲各類補助者辦理藝文採購時,並應無前開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五)獲補助者依企畫書所辦理之各項工作,應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六)獲補助者應於媒體宣傳、文宣載明本局為指導單位。
但獲補助者接獲本局附負擔補助處分函時,前開媒體宣傳、文宣已執行完畢或製作完成者,不在此限。
(七)獲補助者應依補助契約規定期限繳交完整之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各期補助金及請款。
(八)本局於獲補助案執行期間得派員實地查核,要求獲補助者提供書面資料或出席會議,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獲補助者並應依本局意見確實執行。
(九)獲補助者規劃相關宣傳活動、文宣及媒體露出時,如涉及政策宣導,不得違反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並應標示為「廣告」。
但獲補助者接獲本局附負擔補助處分函時,前開媒體宣傳、文宣已執行完畢或製作完成者,不在此限。
(十)獲補助活動涉及之各類所得,獲補助者應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獲補助案結案時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將結餘款按本局原核定之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十二)獲補助者對於自行保存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
十一、獲補助者違反負擔規定之處置
(一)違反前點第一款規定者,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獲補助金資格;被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或廢止資格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流行音樂產業人才培訓補助,並不得以相同企畫書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二)違反前點第二款,或放棄執行獲補助案或補助金受領資格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
(三)違反前點第三款至第十款規定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廢止其一部或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或不予核銷相關經費。
(四)經本局撤銷、廢止一部或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或禁止核銷相關經費者,本局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補助金已獲核撥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且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五)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一款規定將結餘款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六)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二款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應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二、其他規定
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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