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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專利要件: 1.產業利用性: 我國專利法第一條即規定:「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新型及設計之 ...
專利審查與專利要件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劉淑貞
2014.08.28
一、前言:
專利的取得,必須經過法律審查的過程,確認專利是否具有產業利用性、新穎性及進步性的三個要件,使得以核准或核駁。
專利權的授與,類似國家高權與專利權人之間構成一種契約關係,國家授與專利權人一定程度的準物權,而專利權人則需公開其創作心血,並且在一定期限之後貢獻這些發明創作到公眾領域。
二、專利要件:
1.產業利用性:
我國專利法第一條即規定:「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新型及設計之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特制定本法。
」其中產業利用性為第一個審查要件,必須首要確認該專利的申請是否符合實際上可實施之發明、可供營業利用、能解決技術問題、不違反自然法則及以診斷、治療為目的之外科手術方法等的審查基準。
法定不予專利標的:
我國專利法第二十四條即明文規定:「下列各款,不予發明專利:一、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
但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不在此限。
二、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
2.新穎性:
我國採「絕對新穎性」的原則,在申請日前不限於世界上任何地方、任何語言或任何形式,已見於刊物、已公開實施或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之先前技術,則不具新穎性。
若採證資料和實際活動僅限於該國國內或地區者,則稱為「相對新穎性」,但目前主要國家大多已經不採「相對新穎性」,而以「絕對新穎性」為主流。
我國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無下列情事之一,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一、申請前已見於刊物者。
二、申請前已公開實施者。
三、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
喪失新穎性的例外:
參考我國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並於其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申請,該事實非屬第一項各款或前項不得取得發明專利之情事:一、因實驗而公開者。
二、因於刊物發表者。
三、因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者。
四、非出於其本意而洩漏者。
申請人主張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情事者,應於申請時敘明其事實及其年、月、日,並應於專利專責機關指定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
」
3.進步性:
我國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發明雖無前項各款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取得發明專利。
」為不具進步性之規定。
新穎性與進步性比對之先後邏輯關係:
當申請專利之發明與先前技術進行比對時,該發明具新穎性,則進一步判斷是否具進步性。
新穎性之比對,僅能用單一引證資料與申請專利之發明比對,而進步性則可以組合、修飾、置換或轉用等結合多個引證資料進行比對。
若能以組合、修飾、置換或轉用等結合顯而易知方式完成申請專利之發明者,則該發明不具進步性。
進步性的輔助性判斷要件:
申請人得提供輔助性證明資料,例如發明解決長期存在的問題或發明獲得商業上的成功等資料,以支持該發明具進步性。
參考資料:
1.專利實務論(第四版),冷耀世編著,全華出版社出版(2011)。
2.中華民國專利法。
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公布之「專利法逐條釋義」(http://www.tipo.gov.tw/public/data/46131737407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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