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支配所得-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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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行政院主計處定義可支配所得係為所有所得收入扣除非消費性支出(例:利息、社會保險保費、稅金、罰款、捐款及禮金等)之後,剩餘可以用來支應日常生活開銷(消費性支出 ... 可支配所得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跳至導覽 跳至搜尋 本條目存在以下問題,請協助改善本條目或在討論頁針對議題發表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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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支配所得(英語:DisposableIncome,縮寫作DI),或稱可處分所得,為一經濟名詞,其概念為「實際收到的所得」(netpay)。

實務上是由總所得扣除直接稅而得。

與「DisposableIncome」類似易混淆的概念為「DiscretionaryIncome」(可調用所得/可運用所得/可花費所得/可花用所得/可調動所得),目前無通用中文翻譯。

DiscretionaryIncome(可調動所得)為DisposableIncome(可支配所得)扣除日常生活中的固定支出(例如:貸款利息、社會保險保費、稅金、罰款、房租、水電費等),也就是扣除不得不支出的費用後的所得淨額。

可視為更嚴格的狹義的可支配所得。

以台灣行政院主計處所編製的可支配所得資料為例,其定義如下: 可支配所得=所得收入總計-非消費支出 其中,非消費支出由利息、賦稅支出及經常移轉支出所組成。

由此而知,此處的可支配所得較接近DiscretionaryIncome。

台灣行政院主計處定義可支配所得係為所有所得收入扣除非消費性支出(例:利息、社會保險保費、稅金、罰款、捐款及禮金等)之後,剩餘可以用來支應日常生活開銷(消費性支出)的所得。

台灣行政院主計處所定義非消費支出細項如下: 利息支出(金融機構、民間) 房屋貸款利息 其他(含合會) 經常移轉支出 對私人 婚喪壽慶禮金 公益慈善捐款(寺廟、教會、財團法人等) 其他(工會會費、互助金、戶外親友生活費等) 對政府 房屋稅、地價稅 綜合所得稅 其他稅捐(契稅、遺產稅、土地增值稅、汽機車牌照稅等) 彩券 其他(罰款、規費、工程受益、行車執照、燃料使用費等) 社會保險 公保保費 勞保保費 農保保費 漁保保費 軍保保費 健保保費 國民年金保費 對國外 取自「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可支配所得&oldid=67482170」 分類:收入持家行為與家庭經濟學對人稅隱藏分類:自2021年2月部分地區的觀點拒絕當選首頁新條目推薦欄目的條目自2021年2月缺少來源的條目含有多個問題的條目含有英語的條目 導覽選單 個人工具 沒有登入討論貢獻建立帳號登入 命名空間 條目討論 臺灣正體 已展開 已摺疊 不转换简体繁體大陆简体香港繁體澳門繁體大马简体新加坡简体臺灣正體 查看 閱讀編輯檢視歷史 更多 已展開 已摺疊 搜尋 導航 首頁分類索引特色內容新聞動態近期變更隨機條目資助維基百科 說明 說明維基社群方針與指引互助客棧知識問答字詞轉換IRC即時聊天聯絡我們關於維基百科 工具 連結至此的頁面相關變更上傳檔案特殊頁面靜態連結頁面資訊引用此頁面維基數據項目 列印/匯出 下載為PDF可列印版 其他語言 العربيةবাংলাDeutschEnglishEspañolفارسیSuomiFrançais한국어LietuviųNederlandsPolskiРусскийSimpleEnglishSvenskaУкраїнська 編輯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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