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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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查申請案之書表須使用經濟部規定之格式繕打,每次申請不得填列超過五個公司名稱。

第3 條. 預查申請案經核准者,自核准之日起算,其保留期間為六個月 ... 加入資料夾:551,683,180人4,439,249人5,575人173,130人│ 資料開放宣告 │ 隱私權保護宣告 │ 資訊安全政策 │ Q & A │ 意見回饋 │本網站由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工作小組維運管理..法務部地址:100204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30號 電話:(02)2191-0189 第二辦公室地址:100006 台北市貴陽街1段2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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