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業務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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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所稱合理顯著,指保險人所移轉之危險,發生損失可能性大於百分之十, ... 二)保險業以收取初期再保佣金、減少各種責任準備金提存或其他方式所 ... 目前線上:795人,瀏覽人次:703494552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業務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30日 所有條文 一、保險業辦理財務再保險業務應依本要點規定,本要點未規定者,依其 他法令規定。

二、本要點所稱財務再保險,指保險人與再保險人約定,一方交付再保險 費於他方,他方提供財務融通,並於對保險人因合理顯著危險所致之 損失,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前項財務再保險應為一年期以上之契約。

第一項再保險人提供之財務融通,其融資金額與保險人整體財務狀況 應有顯著關係,且其現金流量應大於保險人一般再保險安排之現金流 量。

第一項所稱合理顯著,指保險人所移轉之危險,發生損失可能性大於 百分之十,其收受再保險人現金流量現值與交付再保險人現金流量現 值之比率絕對值大於百分之十。

第一項所稱危險,於財產保險指承保危險及時間危險;於人身保險指 費用危險,以及死亡率、生存率、殘疾率、投資報酬率或解約率等一 個或多個危險。

三、財務再保險契約之內容,應至少包括下列條款: (一)再保險人之承保責任及給付內容。

(二)財務再保險契約得終止之條件。

(三)再保險人之業務獲利不佳情況之處理。

(四)保險人喪失清償能力之處理。

(五)再保險人喪失清償能力之處理。

(六)保險人與再保險人間之帳務處理。

(七)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四、保險業辦理財務再保險,應訂定處理程序,經董(理)事會通過後, 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該處理程序應記載下列內容: (一)交易目的、原則與方針(含交易動機、認定之依據、權責劃分、績 效評估等)。

(二)作業程序。

(三)會計處理方式。

(四)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五)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外國保險業辦理財務再保險時,其處理程序得由其本國總機構授權人 員負責。

五、保險業辦理財務再保險,其與再保險業間之帳務處理,至少應每季結 算一次,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本要點財務再保險之要件者,始能在損益表上以再保險科目處 理。

(二)保險業以收取初期再保佣金、減少各種責任準備金提存或其他方式 所產生之盈餘,應以應計基礎計算,並於契約期間內合理分配。

(三)依契約條例,保險業對再保險業之責任應認列為負債。

但其責任不 確定時,得依發生之可能性及其金額估計入帳或適當揭露。

六、保險業辦理財務再保險,應於財務報表或其附註內揭露下列事項: (一)辦理財務再保險之目的、理由及其預期效益。

(二)再保險費支出、應攤回再保賠款與給付及佣金(包含經驗帳戶項下 之任何額外應計費用及應收再保險業款項)。

(三)當期辦理財務再保險所產生之淨損益。

(四)契約變更時,應揭露其變更原因及對損益之影響。

(五)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七、保險業辦務再保險,該再保險業應以取得我國營業登記之專業再保險 公司,或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為twA級,或史丹普公司 (StandardPoor'sCorp)、慕迪投資服務公司(Moody'sInvestor s Service)、A.M.Best公司、惠譽國際評等公司( FitchIBCALTD)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評等機構評定為twA相當 等級以上之外國專業再保險業為限。

八、保險業訂定、解除或終止財務再保險契約,應逐案提經董(理)事會 或其授權機關(人員)通過或核准,並檢具書表(格式如附件一至三 ),彙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或委託之機關(構)備查。

附件一:財務再保險合約總結報告 1.財務再保的目的(分保公司為何需要財務再保)。

2.再保公司名稱。

3.再保公司概況摘要(包括評等)。

4.與該再保公司其他再保交易的詳細情形。

5.預定財務再保型態、性質及條件,包括: (1)損失發生可能性及損失金額。

(2)預期現金流量分析。

(3)對責任準備金、盈餘及資本之影響。

(4)保險人未免除其對保單持有人所負之原始義務。

(5)相關之會計政策,包括認列(不認列)資產或負債之原因、衡量方法 。

會計政策已於其他附註中表達者,得以索引方式註明。

6.洽定財務再保合約日期。

7.財務再保合約生效日。

8.再保期間。

9.分予再保人的型態/部分(與全體有效合約相比較)給付。

10.危險移轉予再保人的詳細情形。

11.分出佣金數額(初年度佣金)。

12.再保費數額(包括明細)。

13.財務再保合約摘要。

14.若有其他有效財務再保合約的詳細情形(例如:再保公司名稱、洽定 財務再保合約日期及分出佣金數額)。

15.分出業務預定獲利率(相關再保期間)。

16.契約由再保險經紀人安排時,應揭露其名稱及背景資料。

註:1.分保人應附財務再保合約的影本連同收入及支出計畫。

2.若有其他財務再保合約,則分保人應附總結報告。

附件二:財務再保合約終止報告 1.財務再保合約終止的理由。

2.再保公司名稱。

3.財務再保合約型態。

4.財務再保合約總結報告日期。

5.財務再保合約生效日。

6.預定財務再保合約終止日期。

7.分予再保人的給付型態。

8.分予再保人業務量(一開始及終止時)。

9.有關解決未決帳項的詳細情形。

附件三:財務再保險合約中途解約報告 財務再保險合約中途解約報告 保險公司名稱: 代表人名稱: 我在此報告財務再保險合約中途解約如下所示 ┌───────────────┬───────┐ │中途解約理由││ ├───────────────┼───────┤ │再保公司名稱││ ├───────────────┼───────┤ │財務再保合約型態││ ├───────────────┼───────┤ │財務再保合約同意日││ ├───────────────┼───────┤ │財務再保合約生效日││ ├───────────────┼───────┤ │財務再保合約預定中途解約日││ ├───────────────┼───────┤ │分出保險商品型態││ ├───────────────┼───────┤ │分予再保人業務量(一開始)││ ├───────────────┼───────┤ │分予再保人業務量(中途解約日)││ ├───────────────┼───────┤ │清償概要││ └───────────────┴───────┘ 九、保險業違反本要點規定,主管機關得限制或停止其辦理部分或全部財 務再保險業務,並得命其就該業務重新計算應提存各種責任準備金、 調整財務報表或限制盈餘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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