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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項、款、目 Postedon2011年05月31日 今天寫公文時,遇到如何說明引用條文的情形,上網查了一下,原來要按照"條-項-款-目"的順序。

條、項、款、目 中央法規標準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133 第8條 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

項不冠數字,空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一)、(二)、(三)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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