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十足目虹彩病毒之指定輸入應施檢疫物及檢疫措施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二、指定之檢疫疾病為十足目虹彩病毒(Decapod iridescent virus 1, ... 四)指定應施檢疫物輸入達一千尾者,每一輸入案號,均應依第五點所定方式抽樣檢驗,並運往輸出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十足目虹彩病毒之指定輸入應施檢疫物及檢疫措施 公發布日: 民國109年05月22日 發文字號: 農防字第1091481579號公告 法規體系: 動物防檢疫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主  旨: 訂定「十足目虹彩病毒之指定輸入應施檢疫物及檢疫措施」,並自中華民 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九日生效。

依  據: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 附訂定「十足目虹彩病毒之指定輸入應施檢疫物及檢疫措施」1份。

十足目虹彩病毒之指定輸入應施檢疫物及檢疫措施 一、本措施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二、指定之檢疫疾病為十足目虹彩病毒(Decapodiridescentvirus1,   DIV1)。

三、指定之應施檢疫物如下: (一)克氏原蝲蛄(Procambarusclarkii,俗稱美國螯蝦、克氏螯蝦、    小龍蝦)。

(二)四脊滑螯蝦(Cheraxquadricarinatus,俗稱澳洲淡水龍蝦)。

(三)日本沼蝦(Macrobrachiumnipponense)。

(四)泰國長臂大蝦(Macrobrachiumrosenbergii,俗稱泰國蝦)。

(五)白蝦(Penaeusvannamei)。

四、輸入指定應施檢疫物之指定檢疫措施如下: (一)前點所列之指定應施檢疫物,未列於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    第五點附件二之二「活甲殼類及軟體動物之輸入檢疫條件」(以下    簡稱活甲殼類檢疫條件)附表一者,於本檢疫措施未規定事項,準    用活甲殼類檢疫條件之規定。

(二)指定應施檢疫物輸出前十四日內,應經採樣檢測指定之檢疫疾病病    原體結果為陰性,或輸出前來源水域或養殖場連續二年以上未發生    十足目虹彩病毒。

(三)指定應施檢疫物輸入時所檢附之動物檢疫證明書正本,應以英文或    中文加註檢測十足目虹彩病毒之採樣日期、採樣數量、檢測實驗室    名稱、檢測方法及結果,或加註來源水域或養殖場連續二年以上未    發生十足目虹彩病毒。

(四)指定應施檢疫物輸入達一千尾者,每一輸入案號,均應依第五點所    定方式抽樣檢驗,並運往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指定之場所隔離,等    待檢驗結果;於運送及隔離期間,不得與其他動物混養。

(五)指定應施檢疫物符合前四款規定,核發輸入動物檢疫證明書;未符    合前四款規定之一者,逕予退運、撲殺或銷燬。

五、前點第四款之抽樣檢驗,應就每一來源水域或養殖場之輸入指定應施   檢疫物,依下列規定採樣及送驗,其指定檢疫疾病病原體之檢驗結果   應為陰性: (一)三十日齡(含)以下:單次輸入未達一百袋者,應準備一千尾以上    之指定應施檢疫物一袋提供抽驗;單次輸入超過一百袋者,應準備    一千尾以上之指定應施檢疫物二袋提供抽驗。

(二)超過三十日齡:應準備於輸出前已與輸入指定應施檢疫物混養達十    四日之同種成蝦三十尾,作為哨兵蝦提供送驗;未準備者,由輸出    入動物檢疫機關逕行抽驗成蝦三十尾。

但抽驗之成蝦重量均超過二    十公克者,僅抽驗三尾。

(三)同一輸入人前次輸入指定應施檢疫物經檢疫合格後,於到達港站日    起一個月內,再次輸入(以到達港站日計算)相同來源水域或養殖    場之指定應施檢疫物者,得免予依前二款規定抽驗一次。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