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行音樂製作發行補助作業要點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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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音(輔)字第1113000377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第五點至第七點、第九點、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展開選單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全站查詢關鍵字欄位 搜尋 close 回首頁 最新訊息 法規類別 法規查詢 解釋令函 訴願決定書 草案預告 綜合查詢 相關網站 ::: alarm 回法務局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都市計畫書法規命令專區 SOP專區 logo下載 線上教學 小 中 大 ::: 首頁 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keyboard_arrow_left 回上頁 法規類別 行政/新聞/出版 名  稱 流行音樂製作發行補助作業要點 制(訂)定時間 沿  革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音(輔)字第1113000377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第五點至第七點、第九點、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 切換選擇法規資訊內容 法規資訊 所有條文 篇章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歷史沿革 制定依據 相關解釋令函 異動說明 提案草案 檔案下載 附件下載 附件一-□創作樂團類-EP□創作樂團類-專輯流行音樂製作發行補助申請表.pdf 附件二-□錄製升級類□影視原創音樂歌曲類流行音樂製作發行補助申請表.pdf 附件三-流行音樂製作發行補助─○○○企畫(○○類)收支明細表.pdf 附件四-切結書.pdf 修正內容 [修正] 二、補助類型及申請者資格 請評估自身發展狀況及申請案主要執行內容,就下列各類申請,同一 申請者得跨類申請,惟不得以相同或類似之企畫書跨類申請。

(一)創作樂團類: 1.申請者應以二人以上所組成之流行音樂樂團或組合為限,團 長及半數以上團員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未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 (1)以申請案相同或相類似企畫書或所錄製音樂作品獲本局或 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或獲文化部及其 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國 家表演藝術中心或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補(捐)助。

(2)曾獲流行音樂製作發行補助,經本局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 受領資格,且尚在資格受限期間內。

(3)曾獲流行音樂製作發行補助要點三次(含)以上補助之樂 團或組合。

2.補助樂團自行創作錄製發行之EP(ExtendedPlay)及專輯, 且每一申請案之全部作品應屬未曾出版發行並均由全部或部 分申請者成員自行創作(含改作),且應具原創性、富創意 及音樂價值。

3.EP之申請案成品曲目數應為三首以上;專輯之申請案成品曲 目數應為六首以上或音樂總長度三十分鐘以上。

(二)錄製升級類: 1.申請者應為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或經我國政府核准立案,從 事有聲出版品之製作及發行業務公司或行號,且未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 (1)以申請案相同或相類似企畫書或所錄製音樂作品獲本局或 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或獲文化部及其 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國 家表演藝術中心或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補(捐)助。

(2)曾獲流行音樂製作發行補助,經本局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 受領資格,且尚在資格受限期間內。

(3)最近二年曾有欠繳稅捐之紀錄。

2.補助專輯之音樂製作及發行,提升製作品質。

3.申請案應提出有助提升流行音樂產業競爭力或企劃製作升級 之具體作法,且每一申請案之全部作品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屬 未曾出版發行之原創新詞、曲,成品總曲數應在六首以上或 音樂總長度三十分鐘以上。

4.申請案所列執行團隊人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人員具中華民國 國籍,並檢附其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影視原創音樂歌曲類: 1.申請者應為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或經我國政府核准立案,從 事有聲出版品之製作及發行業務公司或行號,且未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 (1)以申請案相同或相類似企畫書或所錄製音樂作品獲本局或 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或獲文化部及其 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國 家表演藝術中心或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補(捐)助。

(2)曾獲流行音樂製作發行補助,經本局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 受領資格,且尚在資格受限期間內。

(3)最近二年曾有欠繳稅捐之紀錄。

2.補助影視原創音樂歌曲專輯錄製;作品得為電視劇、電影以 及網劇(以固網寬頻或行動寬頻網際網路影音平臺公開傳輸 之電影、戲劇節目等)。

3.申請案得含主題曲、插曲及配樂,且專輯作品應有三分之二 以上屬未曾出版發行之原創新詞、曲,成品總曲數應在六首 以上或音樂總長度三十分鐘以上。

4.申請案應檢附影視作品之簡介(含劇情大綱、導演、製作公 司、影片類型、集數、片長或其他補助之證明文件等)。

5.申請案所列執行團隊人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人員具中華民國 國籍,並檢附其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修正] 五、申請案應具備文件、資料 各款文件、資料以簡體中文、外文表示者,應附加正體中文譯本;其 他本局指定之文件、資料及各款應備之文件、資料不全者,應通知限 期補正,補正以一次為限。

(一)「創作樂團類」: 1.企畫名稱:請依例示提出企畫名稱:例如流行音樂製作發行 補助─○○○企畫(○○類)。

2.申請者: (1)申請表共二份(由雲端檔案管理系統產出,以A4紙自系統 列印申請表等資料,並加蓋團長及所有團員印章或簽名, 參考格式如附件一),正本一份、影本一份,應填寫雲端 檔案管理系統產生之檔案上傳碼。

(2)團長及團員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一份(黏 貼於A4紙張);其有外籍團員者,應繳交該外籍團員之居 留證明及足以證明該外籍人士得於我國合法工作之證明文 件影本;上述身分證明文件請遮蔽涉及個人資料如身分證 統一編號或出生日期。

同一人得跨團報名,且以二團為限 。

(3)申請者符合第二點資格規定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四)。

3.企畫書:申請者應檢附企畫書紙本一式二份,並將企畫書電 子檔上傳至本計畫之雲端檔案管理系統(網址:www.bamid. gov.tw),以A4紙張直式橫書雙面列印,每頁底部編頁碼, 每份限以迴紋針、燕尾夾或釘書機裝訂,不得以膠裝或活頁 裝訂。

並於封面顯著處標示「流行音樂製作發行補助申請案 」及申請者名稱,內頁則應編寫目錄。

企畫書應載明下列內 容,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1)樂團簡介(包括但不限於樂團成立經過、團長及團員介紹 、樂團表演、發片、音樂獎項入圍、獲獎等經歷),本項 除紙本形式外,亦得檢附其他可表現樂團特色之資料。

(2)申請補助製作發行音樂作品之簡介(例如創作概念及發想 ;應以一千二百字為上限)。

(3)經費總預算及各項預算配置之經費預估明細表。

4.申請案應檢附申請補助製作發行音樂作品DEMO樣帶,樣帶曲 目數EP類應為三首,專輯類不得少於四首,總長度皆不限, 並上傳至本計畫之雲端檔案管理系統。

5.申請補助製作發行音樂作品,其音樂著作係申請者改作自他 人著作者,並應檢附原著作、衍生著作及各該著作之著作財 產權人同意申請者改作之授權書影本一份,前開授權書並應 載明授權之方式、地域及期間。

(二)「錄製升級類」及「影視原創音樂歌曲類」: 1.企畫名稱:請依例示提出企畫名稱:例如流行音樂製作發行 補助─○○○企畫(○○類)。

2.申請者: (1)申請表共二份(由雲端檔案管理系統產出,以A4紙自系統 列印申請表等資料,並加蓋報名單位及負責人印章,參考 格式如附件二)正本一份,影本一份,應填寫雲端檔案管 理系統產生之檔案上傳碼。

(2)最近二年無欠繳稅捐之證明文件影本。

(3)製作及發行之有聲出版品業務公司或行號之證明文件影本 。

(4)應檢附申請案企畫書中所列人員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 反面影本(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人員具中華民國國籍);申 請案所列演唱(奏)者若為外籍人士,請檢附外籍人士之 居留證明及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影 本。

上述身分證明文件請遮蔽涉及個人資料如身分證統一 編號或出生日期。

(5)申請者符合第二點資格規定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四)。

3.企畫書:申請者應檢附企畫書紙本一式五份,並將企畫書電 子檔上傳至本計畫之雲端檔案管理系統(網址:www.bamid. gov.tw),以A4橫書雙頁繕寫,依序於頁面裝訂集結成冊( 左側膠裝),並於封面顯著處標示「流行音樂製作發行補助 申請案」及申請者名稱,內頁則應編寫目錄,每頁底部應編 頁碼。

企畫書應載明下列內容,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1)專輯製作之整體規劃,包含但不限於專輯名稱、製作概念 、曲風類型、曲數、企劃概念、商品定位與客層分析。

(2)提出申請案具競爭力或影響力之關鍵因素,並提出達成目 標之佐證資料,例如:獲獎紀錄、作品等。

(3)申請案之製作人、詞曲創作者、編曲、配樂師、樂手(Du bbing)、合聲、錄音工程師、混音工程師、企劃、演唱 者或演奏者等執行團隊(包含姓名、名稱、年齡、國籍、 經歷)之介紹與說明;另應檢附演唱者或演奏者合作意向 書。

(4)製作與發行之預估期程(包含詞曲創作、編曲、錄音、配 樂、混音、過帶、母帶後期處理、母帶壓片、產品包裝、 發行等)。

發行方式得以實體發行或在數位銷售平台上架 (以發行日期為依據)。

(5)經費總預算及各項預算配置之經費預估明細表(格式如附 件三)。

(6)預估效益說明。

(7)公司或行號簡介(應含公司或行號組織結構、近三年推動 流行音樂實績案例及得獎紀錄等)。

(8)申請「影視原創音樂歌曲類」補助者,應另檢附影視作品 之簡介(含劇情大綱、導演、製作公司、影片類型、集數 、片長或其他補助之證明文件等);另須檢附與影視作品 公司合作證明文件(申請者同影視作品製作公司則免附) 。

4.申請案應檢附申請補助製作發行音樂作品DEMO樣帶,樣帶曲 目數應為三首(含)以上,總長度皆不限,並上傳至本計畫 之雲端檔案管理系統。

[附表] 附件一-□創作樂團類-EP□創作樂團類-專輯流行音樂製作發行補助申請表 附件二-□錄製升級類□影視原創音樂歌曲類流行音樂製作發行補助申請表 附件三-流行音樂製作發行補助─○○○企畫(○○類)收支明細表 附件四-切結書 [修正] 六、評審小組及評審作業 (一)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及企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進行審核 。

申請者資格不符第二點規定或申請案不符合第三、四點規定 ,應不予受理;企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或內容不符第五點規 定,且經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亦同。

(二)評審小組之組成: 1.「創作樂團類」、「錄製升級類」及「影視原創音樂歌曲類 」採競爭型分別審查,每類均由本局遴聘專家、學者七人至 十一人組成評審小組,就前款本局審核通過之申請案進行實 質審查。

評審小組得以擇優面談方式進行評審;且得請本局 限期要求申請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申請者屆期不提供或 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評審小組認定仍不全者,本局應不受理 該申請案。

2.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於執行評審作業(含書面審 查、會議審查及實地審查)時,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 費;評審委員於評審申請案時,應遵循「文化部及所屬機關 審查補助案件迴避及保密作業要點」相關規定,秉持利益迴 避及保密原則,公平執行評審工作,並於評審會議召開前, 均應簽署切結書,切結與評審之申請案及申請者無切結書所 列應迴避事由,並同意對委員身分、過程及結果相關事項保 密。

委員違反切結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

3.外聘委員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局於評審會議結束, 會議紀錄經核定後,將其姓名連同其他評審委員名單對外公 開。

(三)評審小組職責: 1.就第一款書面審核通過之申請案進行實質評審,並就獲補助 者、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做成建議,前開建議並應經本 局核定。

評審小組實質評審時,得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者提 供相關文件、資料;申請者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 料經評審小組認定仍不全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2.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應由各類全體評 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作成建議;實際獲補助者名單、獲補助製作之專輯、補助金 額上限及補助比率由本局核定後公告之。

3.評審委員並應就本局提請審查之案件,依本局要求開會或提 供書面建議。

前開案件經全體評審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該建議經本局核定後應通知獲補助 者,其有修正補助金契約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 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金契約之修正。

4.「創作樂團類」之評審小組提供「創作樂團類」獲補助者專 業諮詢。

(四)評審標準: 1.音樂製作企劃內容(含音樂作品企劃完整度與可執行度;音 樂作品特色、發展性與市場性)。

2.關鍵效益說明(含競爭力或影響力)。

3.執行能力及歷年實績。

4.經費配置合理性。

(五)申請案經評審小組審核並決議給予補助,於會議紀錄經本局核 定後,應將評審委員名單及評審結果(應包括獲受獎勵或補助 名單對象、企畫案計畫名稱及獎勵或補助金額)對外公開,並 刊登於文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修正] 七、撥款、核銷及相關注意事項 (一)獲補助者(不包含「創作樂團類-EP」)應依與本局簽訂之補 助金契約規定辦理撥款申請及核銷事宜。

(二)「創作樂團類-EP」獲補助者應依本局補助通知函所載之撥款 、核銷應繳交文件、資料及相關注意事項辦理撥款申請及核銷 事宜。

(三)「創作樂團類」補助金以獲補助之樂團為受領人;其未開立樂 團帳戶者,以獲補助之樂團團長為受領人。

(四)補助金額應依預算科目覈實動支,獲補助者申請核銷之支用單 據支用內容及單據日期應與企畫書執行期間相符,收支結算如 有賸餘,應按獲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五)本案補助款項核銷及支用單據之辦理及保管等事項,應依「中 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注意事項 」、「文化部經費結報注意事項」及下列規定確實辦理: 1.補助金結報時,所檢附之支用單據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 支經費總額。

2.獲補助者應將補助金之支出用途、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 入列入結案之全案經費收支明細表。

3.支用單據之保管,獲補助者應按收支明細表費用項目分類, 黏貼於憑證用紙,依序編號裝訂成冊。

支用單據經機關審核 後退還或核定自行保留者,應依有關規定(如財團法人法、 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稅捐機關法規等)及會計制度妥善 保存,以供事後審核。

4.獲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 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修正] 九、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獲補助者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或以不正當手段影響審 查委員之公正性、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助金撥款。

(二)獲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或企畫書全部或一部轉讓予第三 人。

(三)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執行。

企畫書有變更必要者, 獲補助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經本局同意後 ,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執行。

變更事項涉及期限之展延者, 「錄製升級類」及「影視原創音樂歌曲類」展延期限不得逾本 局公告核定補助名單之日起二年內;「創作樂團類-專輯」展 延期限不得逾本局公告核定補助名單之日起十六個月內;「創 作樂團類-EP」展延期限不得逾本局公告核定補助名單之日當 年十月三十日前之期限。

另因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等不可抗力 因素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附相 關證明文件向本局提出期限展延申請,並經本局同意者,展延 期限得再延長六個月。

(四)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完成音樂作品之錄製;企畫書 有變更者,亦同。

(五)獲補助者使用補助經費辦理採購時,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 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 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採購。

但屬藝文採購者,應依「法人或 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必要時並應接受本局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且 應配合本局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獲各類補助者辦 理藝文採購時,並應無前開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

(六)獲補助者應擔保補助錄製之音樂作品專輯或影視作品及依企畫 書辦理之各項工作,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

(七)「創作樂團類-專輯」、「錄製升級類」及「影視原創音樂歌 曲類」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 訂。

(八)「創作樂團類-專輯」、「錄製升級類」及「影視原創音樂歌 曲類」獲補助者應依補助契約規定期限繳交完整之文件、資料 ,向本局申請各期補助金及請款;「創作樂團類-EP」獲補助 者應依補助通知函規定期限繳交完整之文件、資料,向本局申 請補助金及請款。

文件不全者,應依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

(九)獲補助之音樂作品,以實體發行者,其封面或封底應加註「本 作品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年補助」或類似文 意;於數位平臺發行者,應於其作品介紹網頁之頁面中加註「 本作品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年補助」或類似 文意。

但獲補助者接獲本局附負擔補助處分函時,前開媒體宣 傳、文宣已執行完畢或製作完成者,不在此限。

(十)獲補助者應不限時間、次數、方式及地域無償提供本局獲補助 作品相關之各項成效資料報告,供本局非營利使用,內容應包 含但不限於獲補助作品發行情形、銷售成果(含實體及數位) 、入圍及獲得之獎項紀錄及其他本局指定事項。

(十一)全案收入(含衍生性收入)扣除支出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 應按本局核定補助比率繳回,其繳回之金額以受領之補助金 金額為上限。

(十二)獲補助者對於自行保存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有關規定妥善 保存。

本局或外部機關辦理定期或專案實地查核獲補助者支 用單據時,得委託會計師、專業團體辦理;獲補助者對本局 或外部機關進行查核時,要求查閱或提供本局補助事項之支 用單據或相關文件,不得隱匿或拒絕。

[修正] 十、獲補助者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違反前點第一款規定者,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獲補助金資格; 被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或廢止資格之日起 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流行音樂製作發行補助,並不得以相 同企畫書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二)違反前點第二款,或放棄執行獲補助案獲補助金受領資格者, 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

(三)違反第八點、前點第三款至第六款、第八款至第九款規定之一 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廢止一部分或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 或不予核銷相關經費。

但第五款或補助契約或法人或團體接受 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另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 辦理。

(四)違反前點第七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 領資格,且不支付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五)經本局撤銷、廢止一部分或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或禁止核銷 相關經費者,本局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補助金已獲核撥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且溢 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六)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一款規定將結餘款繳回本局前,本局應 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七)「創作樂團類-專輯」、「錄製升級類」及「影視原創音樂歌 曲類」因故無法於本局公告核定補助名單之日起十六個月內或 展延期限內履行本局核定補助之企畫書內容,致獲補助者有已 與本局簽訂補助金契約後放棄製作(含已開始進行但未製作完 成)情形發生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解除補助契 約,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獲補助者並 應將已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 局前,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創作樂團類-EP」獲補助者因故無法於本局公告核定補助名單 之日當年十月三十日前期限內履行本局核定補助之企畫書內容 ,申請放棄錄製情形發生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 不支付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八)「創作樂團類」獲補助者違反本要點或補助契約規定,負繳回 溢領之補助金義務時,其所屬樂團之團長及團員應就上開應繳 回之金額,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九)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二款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 毀損、滅失等情事,應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酌減嗣後補助 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獲補助者如有隱匿、拒絕本局或外 部機關查核作業,本局得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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