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地山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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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地山胞與山地山胞的區別,是基於行政管理上的需要所產生。

民國四十三年,公佈由內政部核定的原住民名稱(共分為九族)以及其分佈區域,作為日後官方所採用的原住民族 ... 平地山胞  平地山胞與山地山胞的區別,是基於行政管理上的需要所產生。

民國四十三年,公佈由內政部核定的原住民名稱(共分為九族)以及其分佈區域,作為日後官方所採用的原住民族識別標準,此外,也將原住民區劃為「山地山胞」與「平地山胞」,並釐定三十個「山地鄉」以及二十五個「平地鄉」。

山地山胞與平地山胞之識別依據,係光復前日據時代原籍在這三十個山地行政區或二十五個平地行政區內,其本人或直系尊親屬戶籍簿種族欄登載為高山族(或各族名稱)者。

而原住民各級民意代表和地方首長(山地鄉鄉長),即按此一行政區劃做為政治參與之規劃基礎。

並且自民國八十年第一次修憲之後,以山地山胞與平地山胞取代了原本保障蒙古、西藏及其他各民族的國大與立委名額。

  二十六個原住民平地鄉鎮市分別如下表:新竹縣關西鎮苗栗縣南庄鄉、獅潭鄉南投縣魚池鄉屏東縣滿州鄉台東縣台東市、關山鎮、成功鎮、卑南鄉、池上鄉、鹿野鄉、太麻里、大武鄉、長濱鄉、東河鄉花蓮縣花蓮市、鳯林鎮、玉里鎮、新城鄉、吉安鄉、壽豐鄉、光復鄉、吉安鄉、豐濱鄉、瑞穗鄉、富里鄉相較於民國四十三年二月即已公佈的山地同胞認定標準,平地山胞的認定標準遲至民國四十五年十月才公佈。

這是因為政府對於平地山胞的輔導工作起步較晚。

而「台灣省平地山胞認定標準」共有五條,其全文如下:(一)凡日據時代居住平地行政區內,其原戶口調查簿記載為「高山族」者為平地山胞。

(二)確係平地山胞,而原戶口調查簿漏失,無可考察者,得檢具足資證明文件及平地山胞二人之保證書,向鄉鎮市公所登記為平地山胞。

(三)平地山胞之身份,不因與山地山胞或平地人結婚(包括入贅)而變更。

(四)平地山胞與山地山胞或平地人結婚所生子女之身份,從父系,其係入贅所生子女身份,則從母系。

(五)凡符合第一點規定條件之平地山胞,應於命令到達公告後,向當地鄉鎮市公所申請為平地山胞之登記,鄉鎮市公所於接受登記審核無誤並應於戶籍登記簿當事人「本籍及所屬鄉鎮市區村鄰里」欄內下橫線邊沿空白處橫蓋「平地山胞」紅色戳記。

撰稿者:王培欣最後修訂日期:98年09月09日參考資料:1馬賴‧古麥、桂宏誠,〈建立原住民族文官體制的理念:我們自己會治理的更好〉http://www.npf.org.tw/monthly/0301/theme-168.htm 2潘春義,〈原住民的身分與選區劃分之研究〉,國立中山大學政治學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90年。

http://etd.lib.nsysu.edu.tw/ETD-db/ETD-search-c/view_etd?URN=etd-0220102-15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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