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登記法第9999條之99-函釋 - 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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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夥而生負責人解任之辦理事項 · △法院囑託商業破產登記事宜 · △商業登記「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業務,經營「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 ... 跳到主要內容 ::: 首頁 法規目錄 網站導覽 全國法規 ENGLISH 簡易版 全文檢索 請輸入檢索條件 法規名稱 關鍵字 檢索項目 全選 法規檢索 行政函釋檢索 司法裁判檢索    搜尋    進階檢索 ::: 法規名稱:商業登記法 法規文號: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華總一義字第10500037381號 發布日期:105年5月4日 函釋內容: △退夥而生負責人解任之辦理事項 1.按民法第685條規定,合夥人之債權人,就該合夥人之股份,得聲請扣押;前項扣押實施後2個月內,如該合夥人未對於債權人清償或提供相當之擔保者,自扣押時起,對該合夥人發生退夥之效力。

準此,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應依執行法院之通知,於該商業登記事項註記:「合夥人○○○出資額經法院裁定扣押,依民法第685條第2項規定該合夥人發生退夥之效力」,並將上開註記函知該商業,且因退夥而生之負責人解任等情事,應函告該商業儘速辦理商業負責人變更登記,屬合夥組織者,並應附具合夥人之同意書或合夥契約書。

2.另商業登記法之立法本旨,係督促商業辦理商業登記,以作為法律文件收送依據,至合夥人權益事宜尚非本法規定之範疇,倘合夥人權益受有損害,應另循司法途徑解決,併為敘明。

(經濟部98年4月16日經商字第09802038480號函) △法院囑託商業破產登記事宜 1.查法院依破產法第66條之規定,囑託為商業破產之登記,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應於商業登記資訊管理系統為「破產」之註記,並函復法院已為破產登記及副知商業。

商業登記資訊管理系統將配合增加「破產」之登錄選項。

2.至破產管理人之姓名、住址及處理破產事務之地址,為法院為破產宣告時之公告事項(破產法第65條第1項第2款參照),尚非商業登記之公示資料,併為敘明。

(經濟部99年7月29日經商字第09902092600號函) △商業登記「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業務,經營「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之非許可業務,並無違商業登記法令之規定 為便利企業彈性靈活經營業務,放寬不必要的行政管制,公司法(91年11月12日總統令公布)及商業登記法(97年1月16日總統令公布)修正為公司及商業經營業務,除許可業務應予登記外,其餘法規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均得以經營。

現行公司及商業之所營事業應依本部公告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定細類之代碼及業務別填寫,並得加列「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之概括代碼及業務,但不得僅載明該概括代碼及業務。

是以,倘公司及商業已為上揭概括代碼及業務之登記,經營飲料零食之銷售,因屬「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之非許可業務,並無違反公司法令及商業登記法令之規定。

(經濟部99年12月6日經商字第09902165270號函) △依本部101年10月4日經商字第10102435030號函規定商業負責人及合夥人改名應繳納登記規費,本部98年5月13日經商字第09800575470號函、98年9月16日經商字第09802359260號函及99年6月9日經商字第09900596320號函釋,不再援用,請查照。

(經濟部105年7月1日經商字第10502419330號函)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http://zh-tw.libreoffice.org/download/libreoffice-still/)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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