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續訂租約疑義 - 陽光法令主題網 - 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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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按88年12月28日國有財產法修正第42條,增訂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得以標租方式出租,俾主動提供需用土地人有效利用;另同法第43條規定,以標租方式出租者,其租金率得不受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mobilebotton search 搜尋 陽光法案 進階搜尋 分享 Facebook Plurk Twitter line Email 認識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 緣起 組織架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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