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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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84年1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經甲等特考及格者,評分標準以6分計。

二、簡任升官等考試及格或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或91年1月29日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施行前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內 公發布日: 民國104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 發人字第1041601790號函 法規體系: 行政管理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選項區分 (配比分數) 評比項目 評分標準 說明  共同選項︵40%︶ 學歷 國中(初中、初職)以下畢業 1 本項目之評分,以最高學歷計算,最高以7分為限。

一、學歷之認定,以教育部或國防部(軍事學校)學制為準。

專科以上學校之學歷凡經教育部立案或認可者,不分國內外,計分相同。

二、本會人員於初任公職後取得之更高學歷,均予以採計評分。

高中(職)畢業 2 專科學校畢業 3 大學(獨立學院)畢業 4 具碩士學位 5.5 具博士學位 7 考試 初等考試或5等特考及其相當之考試及格 1 本項目之評分,最高以7分為限。

一、84年1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經甲等特考及格者,評分標準以6分計。

二、簡任升官等考試及格或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或91年1月29日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施行前,以考績取得簡任任用資格者,評分標準以4.5分計;薦任升官等考試及格或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評分標準以2.5分計;雇員升委任升等考試及格,評分標準0.5分計。

三、各類考試等級比照如次: (一)85年1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舉辦之丁等特考及格,相當於5等特考及格。

(二)85年1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舉辦之丙等特考及格,相當於4等特考及格。

(三)85年1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舉辦之乙等特考及格,相當於3等特考及格。

(四)未分級之高考及85年1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舉辦之高等考試2級考試及格,相當於高等考試3級考試及格。

(五)85年1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舉辦之高等考試1級考試及格,相當於高等考試2級考試及格。

(六)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普考試及格,且取得轉任相當職務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比照公務人員高普考試等級計分。

(七)檢覈及銓定資格考試及格,比照公務人員高普考試各等級調降1分。

(八)國軍上校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及格,評分標準均以4分計。

四、原分類職位公務人員各職等考試及格,比照計分標準如下: (一)第1、2職等:1分 (二)第3職等:2分 (三)第5職等:3分 (四)第6職等:3.5分 (五)第7、8職等:4分 (六)第9職等:5分 (七)第10職等:5分 五、具有與擬陞任職務等級相當、工作性質相同之職業證照者,得視職缺之職責程度及業務性質,經甄審委員會審查後,照上列評分標準再加1分。

六、辦理下列出缺職務之陞任評分時,本項考試不予評分: (一)派用機關之各項職務。

(二)一般行政機關內設置之派用職務。

(三)各機關(構)、學校採行證照用人制度或以學歷用人之職務。

普考或4等特考及其相當之考試及格 2 高等考試3級考試或3等特考及其相當之考試及格 3.5 高等考試2級考試或2等特考及其相當之考試及格 4 高等考試1級考試或1等特考及其相當之考試及格 5 年資 非主管職務年資每滿1年 1.2 本項目之評分,最高以10分為限。

一、服務年資之計分: 以現職及「同職務列等」之職務期間為限。

所稱「現職」及「同職務列等」之職務指「本職」,不包含代理之職務;「同職務列等」包括本機關同一陞遷序列之職務,並得併計曾任他機關較高列等或列等相同之職務年資。

又所稱「現職」,不包括權理期間在內,惟銓敘審定之職等已達同一陞遷序列職務最低職等之權理年資,不在此限。

二、主管職務,指擔任主管職務或兼任本職相當之主管職務,並依待遇支給規定,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之年資。

三、副主管職務,指擔任副主管職務或兼任本職相當之副主管職務,並依待遇支給規定,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之年資。

四、尾數未滿半年者,非主管職務核給0.6分,副主管職務核給0.8分,主管職務1分;在半年以上,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同一年內擔任非主管、副主管及主管職務者,以其當年擔任主管、副主管及非主管職務時間較長者計分。

五、曾任基層服務之「同職務列等」職務年資,得視職缺之職責程度及業務性質,經甄審委員會審查後另酌予加分。

但加分後之分數,仍不得超過本項最高10分之限制。

六、同一陞遷序列列有不同列等職務(最高職務列等相同,而最低職務列等不同),以其相同職等且銓敘合格實授之部分始予採計。

副主管職務年資每滿1年 1.6 主管職務年資每滿1年 2 考績(成︶ 甲等 2 本項目之評分,最高以10分為限。

一、年終考績(成),以與現職及「同職務列等」職務之最近5年為限。

二、考列丙等者,不予計分。

三、另予考績(成)者,照上列標準減半計分。

四、前一年度之考績(成)在機關長官覆核後,如未經銓敘部審定,准先依機關長官覆核之考績結果,據以核計給分。

乙等 1.6 獎懲 嘉獎(申誡)1次 0.2 本項目之評分,最高以6分為限。

一、平時獎懲,以現職及「同職務列等」職務期間最近5年內(以辦理陞任甄審當月上溯計算)已核定發布者為限。

二、最近5年內曾受懲戒處分者,除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規定期間不得陞任外,「申誡」比照記過減分,「記過」比照記大過減分,「減俸」減總分2分,「降級」減總分2.2分,「休職」減總分2.4分。

三、按上列標準獎加懲減,其結果如產生負分時,應倒扣總分。

四、依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2年3月12日局力字第0920051007號函示:基於衡平考量,最近5年內曾當選模範公務人員者,參加陞任甄審評分時,於「獎懲」項內核給3.6分,惟該項評分最高仍以6分為限。

記功(記過)1次 0.6 記大功(記大過)1次 1.8 個別選項︵40%︶ 1.職務歷練與發展潛能 職務歷練 奉主任委員批示擔任本會專案小組成員之經歷。

2 本項目之評分,最高以2分為限。

一、本項以現職或同一陞遷序列之職務,擔任每一專案小組主辦者,滿3個月以上各給0.5分,滿6個月以上各給1分,協辦者則依上列分數折半給分。

二、本項分數由受考人服務單位主管核列,並將相關證明文件送人事室查考。

三、可計入本會陞任評分之跨單位專案小組名單如附表1,並由人事室定期檢討,簽奉核准後實施。

  任職本會不同單位(含各處、室、中心)職務經歷 3 本項目之評分,最高以3分為限。

一、本項「職務」,以同一陞遷序列之職務為限。

二、任原單位職務滿2年後調任不同單位之職務或借調他機關滿2年,每單位(機關)經歷滿2年以上者各給1分,達滿分為止。

但如調回原單位者,不予重複計分。

三、如因不適任原職而予以調整工作者。

不予加計分數。

四、受考人原行政院經建會、研考會及工程會規定之職務歷練採計計分者,仍予計列,採計年限自國家發展委員會成立之日起,往前追溯3年現職或同一陞遷序列職務歷練(自100年1月22日至103年1月21日止),惟仍不逾本項評分上限。

五、本項分數由人事室核列。

工作績效及發展潛能 就受考人工作態度、學習能力、應變力、處理業務效能等方面予以考評。

12 本項目之評分,最高以12分為限。

本項由受考人之服務單位主管與職缺單位主管分別考評。

受考人之服務單位主管分數占50%,職缺單位主管分數占50%,兩項合計給分。

2.訓練及進修 終身學習時數40小時以上未滿80小時 0.5 本項目之評分,最高以5分為限。

一、於同一陞遷序列職務期間之最近5年內,參加之訓練進修活動(不包括休閒娛樂、體適能等與本會業務無相關之課程),並登載於「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站」之終身學習時數者,始予採計。

二、同一陞遷序列職務之終身學習時數中,符合下列條件者予以加分,最高加1分:參加本會、國內外機關學校及相關訓練機關(構)辦理與業務相關,且對職務能力之增進有助益之訓練進修(詳附表2「可計入本會陞任評分『訓練及進修』加分項目之班別彙整表」),並取得結業證書或結業成績合格之相關證明,訓練期間達2週或累積60小時以上者,加0.5分、訓練期間達4週或120小時以上者,加1分。

三、前項訓練進修屬「語文班」者,須為「由本會薦送」,始得據以加分。

四、「可計入本會陞任評分『訓練及進修』加分項目之班別彙整表」,由人事室定期檢討,並簽奉核准後實施。

五、本項分數由人事室核列。

如加分項目於認定上有疑義,由人事室提甄審委員會審查後給分。

終身學習時數80小時以上未滿120小時 1 終身學習時數120小時以上未滿160小時 1.5 終身學習時數160小時以上未滿200小時 2 終身學習時數200小時以上未滿240小時 2.5 終身學習時數240小時以上未滿280小時 3 終身學習時數280小時以上未滿320小時 3.5   終身學習時數320小時以上 4 3.語言能力 初級英檢及格或其他相當外語能力,並領有合格證書者 1 本項目之評分,最高以5分為限。

一、通過全民英檢各等級測驗,領有合格證書者,依左列所定標準核給分數,通過其他英語能力測驗者,按其相當全民英檢之等級計分。

二、領有其他外語檢定之合格證書者按其等級比照前項計分。

中級英檢及格或其他相當外語能力,並領有合格證書者 2 中高級英檢及格或其他相當外語能力,並領有合格證書者 3 高級英檢及格或其他相當外語能力,並領有合格證書者 4 優級英檢及格或其他相當外語能力,並領有合格證書者 5 4 . 專 業 與 創 新 協 調 能 力 就受考人專業能力、工作經驗、創新力、協調溝通能力等方面予以考評。

13 本項目之評分,最高以13分為限。

一、本項為辦理非主管職務甄審時適用。

二、本項由受考人之服務單位主管與出缺單位主管分別考評。

受考人之服務單位主管分數占50%,職缺單位主管分數占50%,兩項合計給分。

5 . 領 導 與 創 新 協 調 能 力 就受考人統籌及貫徹執行能力、協調溝通能力、規劃能力、判斷力、說服力、領導潛能、團隊合作等方面予以考評。

13 本項目之評分,最高以13分為限。

一、本項為辦理副處長及科長職務甄審時適用。

二、副處長職務由業務督導之副主任委員、主任秘書及職缺單位主管共同考評。

三、科長職務由受考人之服務單位主管與職缺單位主管分別考評。

受考人之服務單位主管分數占50%,職缺單位主管分數占50%,兩項合計給分。

綜合考評︵ 20% ︶ 由機關首長就出缺職務需要、受考人服務情形、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等檢討作綜合考評 10至20分 機關首長作綜合考評後,應併同「共同選項」、「個別選項」提甄審委員會就各受考人之積分高低,排定名次,送由人事單位列冊陳請機關首長圈定升補。

面試或業務測驗 視出缺職務實際需要,由甄審委員會決定之 百分比計分 一、如有舉行面試或業務測驗,本項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其餘「共同選項」、「個別選項」、「綜合考評」三大項合計分數占總分百分之八十(即乘以80%)。

二、如無面試或業務測驗,本項即不予計分。

附註: 一、本表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第7條及其施細則第5條、第9條,及行政院101年3月5日院授人法字第1010027206號函修正發布,並溯自101年2月6日生效之「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之規定訂定。

二、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人員於復職後,其陞遷評分採計評分,由當事人自行就下列兩種方式擇優採計: (一)甲式:考績、獎懲評分均溯前採計。

1.是類人員考績、獎懲之評分得溯前採計,惟仍應以採計現職及「同職務列等」職務期間之考績、獎懲為限,且最多合計5年。

2.至年資採計評分部分,則依現行規定辦理,以現職及「同職務列等」之職務期間為限(包含留職停薪前與復職後之年資)。

(二)乙式: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折半採計評分。

三、通過其他英語能力測驗者,按其相當全民英檢之等級計分。

其相當之等級依「本會公務人員語言檢測陞任評分計分標準對照表」規定計分。

四、對於自他機關調進本會具參加陞任資格人員,自到會服務後,採計其曾任他機關服務之年資、考績、獎懲事實列入資績評分。

五、本陞任評分標準表,有關原行政院經建會相當專員層級受考人,近三年(106年1月21日前)具備簡任任用資格,並經造冊列管有案者,由機關首長於「綜合考評」選項,視受考人資績情形酌予加分,最高為4分。

六、另配合本會陞遷序列表實施(103年3月21日)三年後,應檢討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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