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汽(機)車燃料費繳納期限,由原110年7月1日至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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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用汽(機)車於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開徵,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嚴峻,本(110)年燃料費繳納期限,由原110年7月1日至7月31日,展延至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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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花蓮縣花蓮市戶政事務所 一、自用汽(機)車於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開徵,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嚴峻,本(110)年燃料費繳納期限,由原110年7月1日至7月31日,展延至8月31日。

二、因疫期期間,為避免群聚風險,交通部公路總局推動汽(機)車燃料使用費線上繳費服務,方便民眾利用線上繳納。

相關圖片 上版日期:110-07-06 回上一頁 回最上面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延長全國疫情警戒第三級至7月26日止,並自7月13日起適度鬆綁部分措施。

房東不得以房客因染疫而拒絕其居住,亦不得因其有居家檢疫等情形而歧視其合法租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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