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證及入境須知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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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越南簽證相關規定,請向越南駐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查詢。

該處地址:台北市松江路65號3樓,電話:(02)2516-6626,傳真:(02)2504-1761 ...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TogglenavigationTogglenavigation ::: 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雙語辭彙 局長信箱 領務電子報 Search查詢進階查詢 熱門關鍵字: 申辦護照出國登錄簽證 關鍵字提示: 護照簽證文件證明旅外安全 ::: 護照 國內申辦護照相關資訊 國外申辦護照相關資訊 申辦護照(須現場辦理):等待人數/網路預約/網路填表 外文姓名中譯英系統 首次申請護照親辦 僑居及各項加簽或護照加頁 調閱護照申請書須知 各項表格下載 護照Q&A 新版護照專區 簽證 中華民國簽證介紹 簽證線上填表(中國大陸、香港、澳門人民不適用中華民國簽證申請) 電子簽證 中華民國停留簽證 中華民國居留簽證 免簽證暨落地簽證規定 特定國家人士來臺申請停留簽證手續 國人申請外國簽證 創業家簽證 尋職簽證 新南向 度假打工(青年交流) 新住民(外籍配偶) 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 下載簽證申請書 簽證Q&A 文件證明 國內文件驗證說明 國外文件驗證說明 文件證明申辦地點 文件驗證申請進度及驗證資料查詢 免除重複驗證協定專區 表格下載 文件證明Q&A 旅外安全 旅外國人急難救助 旅外安全資訊 出國登錄 旅遊警示 外交部緊急聯絡中心 國內外申辦地點 國內申辦地點 國外申辦地點 關於本局 本局簡介 本局組織與職掌 局長簡介 為民服務白皮書 新版護照專區 ::: 現在位置:首頁 簽證 國人申請外國簽證 簽證及入境須知 回上一頁 簽證及入境須知 地區:亞太地區 國家:越南(Vietnam) 國家名稱簽證及入境須知駐館位置及聯絡資訊國家/地方政府基本資料生活資訊消費者保護機構 旅外國人急難救助服務專線:0800-085-095 因應武漢肺炎注意事項「因應武漢肺炎注意事項」一、有關越南最新入境規定:(一)、越南政府辦公室在2022年3月15日第1606/VPCP-QHQT號正式通知,自2022年3月15日起,外國人和居住在國外的越南人進出越南應遵守外國人入境、出境、過境和居留法的規定,入境者應遵守衛生部2022年3月15日第1265/BYT-DP號文件有關防疫措施新規定。

(二)、有關申辦越南簽證事宜,敬請向駐臺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總辦公室)(VietNamEconomicandCulturalofficeinTaipei)查詢,電話:(02)2516-6626,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65號2樓、3樓,網址:http://www.vecolabor.org.tw/vecotw/page.php?22。

二、有關越南最新入境防疫措施:(一)、越南衛生部於2022年3月15日發布第1265/BYT-DP公文,對入境越南者之防疫要求更新如下:1.對於搭飛機入境的人:須於登機前72小時內取得透過RT-PCR/RT-LAMP方法檢測的陰性結果證明,或24小時內抗原快篩陰性證明(2歲以下兒童除外)。

SARS-CoV-2病毒抗原檢測方法經檢測國家主管部門認證。

2.對於其他途徑(公路、水路、鐵路)入境的人:應進行與上述搭機入境者要求相同的測試。

如果無法取得上述規定的陰性證明,則必須在前24小時內進行SARS-CoV-2檢測(通過RT方法)。

檢測結果為陰性者,始允許其離開住所,並按規定做好防疫措施。

如果檢測結果為陽性,必須立即報告當地衛生部門,按規定及時處理。

3.允許2歲以下孩童無需進行SARS-CoV-2檢測、未接種過COVID-19疫苗或從未感染過SARS-CoV-2的兒童,允許入境及參加活動,並與父母、親戚同住。

4.入境者必須在入境前進行醫療申報,並根據規定在越南逗留期間使用醫療申報應用程序(PC-COVID)。

5.如果入境時有感染SARS-CoV-2的症狀(發燒、咳嗽、喉嚨痛、流鼻涕、鼻塞、身體疼痛、疲勞、發冷;味覺減退或喪失;嗅覺減退或喪失)、疼痛、頭痛、腹瀉、呼吸困難、呼吸道感染……)應立即向衛生機構報告,按規定採取醫療措施。

6.自入境之日起10天內自主健康監測:如果有SARS-CoV-2感染症狀,須立即通知就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治療,須隨時做好防疫措施,如戴口罩、用消毒液洗手,限制與周遭人的密切接觸。

(二)、上述新規定要求入境人員須出示出發前72小時內PCR或24小時內抗原快篩陰性結果證明,不要求出具疫苗接種證明。

原則上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入境後免隔離,但入境時身體出現異狀則須依越南衛生部相關規定辦理。

倘國人在旅行越南遇到困難或問題需協助時,可與駐越南代表處(順化以北)或駐胡志明市辦事處(峴港以南)聯繫。

駐越南代表處急難救助電話:【境外】(+84)913-219-986,【境內】0913-219-986;駐胡志明市辦事處急難救助電話:【境外】(+84)903-927-019,【境內】0903-927-019,或與「外交部緊急聯絡中心」聯繫,以獲得必要協助。

呼籲國人倘在病毒流行期間旅越,務請遵守越南政府各項防疫規定及措施。

如果因越南施行上述各項措施而有不便,敬請國人理解,並耐心配合或適度調整行程,或隨時參考駐越南代表處網站(https://www.taiwanembassy.org/vn/index.html)及臉書「TaiwaninVietnam」(https://m.facebook.com/Taiwan.Vietnam.Hanoi/)最新消息。

國人在越南旅遊時,如因被錯認為中國旅客,而遭拒絕進入旅館、餐廳、觀光景點等設施時,請參用駐越南代表處建議說明及處置方式(https://reurl.cc/6g1lmV)交通:越南交通運輸部及民航局已與我國、日本、新加坡、柬埔寨和美國開會研商並達成協議,於2022年1月1日起恢復定期國際航班。

(新聞連結:https://bit.ly/3FIYMlz)入境需知入境需知:入境越南時,所攜帶物品應注意事項如下:一、 凡攜帶酒精濃度20度以上飲料1.5公升、酒精濃度20度以下飲料2公升或3公升以上之含酒精飲料、香煙200根,雪茄20根,煙草250公克(未滿18歲者不得攜帶),均應辦理申報。

二、 其他允許攜帶物品享免稅額度:除外匯、寶石另有規定外於越盾500萬元(約值250美元)以內,贈品、禮品於越南盾100萬元(約50美元)以內,得享免稅。

三、 入境旅客攜帶超過上述價值之物品入境,應依據越南政府第HQ/2002-PMD號表格填報,依據各項物品相關稅則繳納稅金。

四、 依據越南中央銀行2011年8月12日發布第15/2011/TT-NHNN號公告稱,持護照出入境越南時所攜帶之外幣現金超過5千美元或等值之其他外幣、或越盾現金超過1,500萬越盾者,須向越南海關申報。

另依據越南中央銀行2015年12月22日第29/2015/TT-NHNN號公告,越籍及外籍人士持護照出入境者,不得攜帶黃金塊及原料黃金,倘外籍人士攜帶黃金塊、原料黃金入境越南,得在海關辦理存關手續,俟出境時攜回或辦理轉出國外之手續,並負擔相關費用。

持護照出入境之越籍及外籍人士攜帶黃金飾品達300公克以上,須向海關申報。

五、 另越南政府於2020年10月19日發布第128/2020/ND-CP號議定書補充修正2013年10月15日第127/2013/ND-CP號議定書關於旅客出入境越南攜帶超額外幣、越盾現金或黃金未申報或未如實申報之罰款規定,該修正規定相關內容如下,並自2020年12月10日起生效。

持護照或越南/外國權責機關核發之取代護照之其他證件、通行證之旅客出境越南時未申報或未如實申報(低報)超額攜帶部分:1.超額攜帶等值金額自500萬至3,000萬越盾以下,將處以100萬至300萬越盾罰金;2.超額攜帶等值金額自3,000萬至7,000萬越盾以下,將處以500萬至1,500萬越盾罰金;3.超額攜帶金額等值自7,000萬至1億越盾以下,將處以1,500萬至2,500萬越盾罰金;4.超額攜帶金額等值1億越盾以上,將處以3,000萬至5,000萬越盾罰金而不遭追究刑事責任。

持護照或越南/外國權責機關核發之取代護照之其他證件、通行證之旅客入境越南時未申報或未如實申報(低報)超額攜帶部分:1.超額攜帶等值金額自500萬至5,000萬越盾以下,將處以100萬至200萬越盾罰金;2.超額攜帶等值金額自5,000萬至1億越盾以下,將處以500萬至1,000萬越盾罰金;3.超額攜帶金額等值自1億越盾以上,將處以1,000萬至2,000萬越盾罰金;旅客入境越南時未如實申報(高報)超額攜帶部分:1.所申報之金額超過實際攜帶之金額自500萬至2,000萬越盾以下,將處以200萬至500萬越盾之罰金。

2.所申報之金額超過實際攜帶之金額自2,000萬至1億越盾以下,將處以500萬至1,500萬越盾之罰金。

3.所申報之金額超過實際攜帶之金額自1億越盾以上,將處以1,500萬至2,500萬越盾之罰金。

提醒國人注意在越南境內住宿規定:1. 外國人在越南境內出、入境、居住及來往,除法令禁止閒人進出區域(如邊界等地)外,原則上可在越南境內自由移動,惟須符合事先所登記入境目的。

2. 越南國內居民可邀請外國人前往探望,惟邀請人須致函通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擔保外國人入境目的。

3. 倘無越南人邀請,外國人須於越南簽證申請單填妥入境目的、時間及居住地址。

對於免簽證國家國民並擬於住宿民宅者,須透過房東向當地公安局申報。

4. 倘外國人與房東並非夫妻關係,外國人必須下榻飯店、旅館或旅社;倘違反將被處以125萬越盾(約65美金)罰金。

簽證資訊1、申請越南簽證相關規定,請向越南駐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查詢。

該處地址:台北市松江路65號3樓,電話:(02)2516-6626,傳真:(02)2504-1761。

2、越南政府新規定自2015年11月15日起,針對旅外越僑、越南公民或越僑之外籍配偶暨子女,得5年免簽入境。

(1)適用對象:住在國外之越南人或為越南人之配偶與子女。

(2)免簽條件:護照效期一年以上;未遭越南限制入出境者。

(3)免簽證件之期限與核發方式:a、免簽證件效期最多五年,並較申請人護照效期少於六個月。

b、免簽證件之使用目的是用於赴越探親或處理個人事務。

c、免簽證件黏貼在護照上,惟護照內頁業已用罄、或與越南無邦交國者等將另紙核發。

d、免簽證件依個人核發,倘父母與子女使用同一本護照,免簽證件將共同核發。

(4)申請人須向越南駐臺辦事處申請「免簽證件」,附上護照、表格(併2張照片)、免簽對象證明文件並繳納費用。

3、2019年11月25日越南頒發新簽證代號規定,國人在申請簽證時應確實填寫簽證目的,以獲發正確之簽證種類:(1)NG1:應越南共產黨中央執委會總書記、國家主席、國會主席、政府總理邀請之訪團成員之簽證。

(2)NG2:應越南共產黨中央書記委員會常務委員、國家副主席、國會副主席、政府副總理、越南祖國陣線中央委員會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院長、國家審計長、部長及部長級、各省市書記、人民議會議長、省市人委會主席等邀請之訪團成員之簽證。

(3)NG3: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聯合國所屬國際組織、政府間國際組織之成員及任期內隨行之配偶、18歲以下之子女及幫傭之簽證。

(4)NG4:來越與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聯合國所屬國際組織、政府間國際組織工作之人士及隨行之配偶、未滿18歲之子女;來越探訪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聯合國所屬國際組織、政府間國際組織成員之簽證。

(5)LV1:來越與越南共產黨所屬機關、國會、政府、越南祖國陣線中央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審計總局、各部會及部級、政府機關、各省市書記、人委會、人民議會工作之簽證。

(6)LV2:來越與各政治社會組織、社會組織、越南商工總會工作之簽證。

(7)LS:在越南從事律師工作之外籍律師之簽證。

7a.ĐT1:在越南投資金額達1,000億越盾以上或在越南投資政府規定優惠投資領域、投資地區之外籍投資者或外國投資機構代表人之簽證。

7b.ĐT2:在越南投資金額達自500至1,000億越盾以上或在越南投資政府規定優惠投資領域、投資地區之外籍投資者或外國投資機構代表人之簽證。

7c.ĐT3:在越南投資金額達自30至500億越盾之外籍投資者或外國投資機構代表人之簽證。

7d.ĐT4:在越南投資金額達30億越盾以下之外籍投資者或外國投資機構代表人之簽證。

(8)DN1:來越南與依越南法律規定具有法定代理權責的其他企業、廠商、機構工作之外籍人士之簽證。

8a.DN2:來越南從事行銷服務業務、成立商業據點、從事越南為締約國的國際條約之相關活動之外籍人士之簽證。

(9)NN1:外國非政府組織駐越南代表處代表、國際組織計畫負責人之簽證。

(10)NN2:外商代表處及分公司負責人、外國經濟文化代表處及其他專業組織負責人之簽證。

(11)NN3:來越與外國非政府組織、外商代表處及分公司、外國經濟文化代表處及其他專業組織工作之簽證。

(12)DH:來越實習、學習之簽證。

(13)HN:來越參加會議、研討會之簽證。

(14)PV1:外國駐越南媒體記者之簽證。

(15)PV2:外國媒體記者短期來越工作之簽證。

(16)LĐ1:在越南工作並持有免工作許可的證明文件的外國人之簽證;除越南為締約國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者。

16a.LĐ2:在越南工作並持有工作許可之外國人之簽證。

(17)DL:外國人來越南旅遊之簽證。

(18)TT:獲發LV1、LV2、LS、ĐT1、ĐT2、ĐT3、NN1、NN2、DH、PV1、LĐ1、LĐ2簽證之配偶及未滿18歲子女之簽證;或越南公民之外籍配偶、父母及子女之簽證。

(19)VR:來越探親或其他目的之簽證。

(20)SQ:本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對象之簽證。

(21)EV:電子簽證。

4、越南簽證效期:(1)SQ、EV簽證效期不得超過30天。

(2)HN、DL簽證效期不得超過3個月。

(3)VR簽證效期不得超過6個月。

(4)NG1、NG2、NG3、NG4、LV1、LV2、ĐT4、DN1、DN2、NN1、NN2、NN3、DH、PV1、PV2及TT等簽證效期不得超過12個月。

(5)LĐ1、LĐ2簽證效期不得超過2年。

(5a)ĐT3簽證效期不得超過3年。

(6)LS、ĐT1、ĐT2簽證效期不得超過5年。

(7)簽證到期可審核簽發新簽證。

(8)簽證效期應短於護照或國際旅行文件效期至少30天。

(9)越南為締約國之國際條約另有規定者,簽證效期則依國際條約規定核發。

5、赴越南結婚之國人應獲核發VR簽證。

越南當地公安常會至旅館或當地民眾家中臨檢外國人簽證類別是否與實際從事之行為相符,提醒國人特別注意應確實填寫申請簽證目的,以免國人簽證被沒收並受罰款。

6、依據越南外國人出入境、過境暨居留法,包括我國在內之各外國人倘擬申請在越南當地企業工作之「工作簽證」,須由邀請該外國人之當地企業直接函請越南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核發簽證。

7、越南簽證分別載有「核發日期」與「生效日期」,須於簽證生效後始得持憑入境越南。

為避免發生持用尚未生效之越南簽證登機受阻之情事,國人申請越南簽證於申請表填報擬入境日期時,應先做好入境越南日期規劃,於領取簽證時務必再檢視簽證生效日期是否符合行程規劃,以確保自身權益。

8、國人入境越南後倘擬經由陸路進出越南鄰國柬埔寨、寮國及中國大陸等地區並再入境時,應注意所持越南簽證是否為「多次」簽證,倘係持有「單次」簽證,則應於離開越南後,重新申請入境簽證始得進入越南。

9、經由陸路進出越南,應留意越南陸路關口證照查驗人員是否已於護照上蓋有入出境章戳,如入境時未於簽證紙蓋有入境章,屆時在出境時恐將被視同非法入境越南,遭受不必要之調查及罰款。

10、倘所持有之入境越南簽證係載明經由陸路關口入境(例如經由寮國、柬埔寨或中國大陸陸路入境),通常須被要求於同一陸路關口出境越南,倘入境後非經由同一關口出境,應於申請簽證時事先聲明,以免出境時遭受不必要調查及罰款。

11、部分旅行社提供旅客透過網路事先申請「落地簽證許可函(VietnamVisaApprovalLetter)」,惟此非越南官方服務,僅係旅行社代辦服務。

旅客須「事先上網送件審核」→「持憑許可證登機」→「抵達越南機場後再申領落地簽證入境」。

因此,當事人入境越南機場時需排隊候件,取得簽證後始能通關入境。

其他過境轉機依據越南政府2014年12月頒布之入出境規定,外國人以航空過境越南可免簽證。

惟因部分廉價航空在越南境內機場未提供轉機服務,旅客須先入境再出境。

建議國人在購買於越南轉機之機票時,應詢問航空公司需否事先申辦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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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不上班)聯絡我們:台北局本部   中部辦事處   雲嘉南辦事處   南部辦事處   東部辦事處   旅外求助管道   桃園機場辦事處更新日期:109-5-11訪客人次:0123456    回頁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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