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男遭班對女同學奪貞操10年後讀法律系提告求償| 情慾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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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法律系學生2009年就讀國中時,5度和同班女同學發生性關係,他當時還因此遭警察、地方法院調查,接受訓誡和感化教育,但直到2017年修讀民法債編後,才知自己的身體、名譽、貞操權遭侵犯,對方也侵害父母的監護權。
男學生和家長向女學生、家人提告,求償113萬元,台灣高等法院判女方家長共應賠償男方家長3萬元。
這名男學生和女學生目前都還在念大學,國中時是班對。
男學生表示,2009年6月30日結業式後,兩人想找的地方嘗禁果,原本到學校司令台後方,但又覺得不夠隱密,便走到女廁,不過當時「沒有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