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訊息查證管道-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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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第63 條: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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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傳染病防治法」第9條:利用傳播媒體發表傳染病流行疫情或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防治措施之相關訊息,有錯誤、不實,致嚴重影響整體防疫利益或有影響之虞,經主管機關通知其更正者,應立即更正。

「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最後更新日期2021/5/25 ::: 網站導覽 隱私權保護 資訊安全 著作權聲明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雙語詞彙 電子報 署長信箱 1005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 MAP電話:02-2395-9825 防疫專線: 1922或 0800-001922(全年無休免付費) 聽語障服務免付費傳真: 0800-655955 國外可撥打 +886-800-001922(自國外撥打回國須自付國際電話費用) Copyright©2019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Allrightsreserved. 本網站建議使用IE10以上版本瀏覽器及以1920x1080解析度,以獲得最佳瀏覽體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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