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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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營利事業之金融商品,依第34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編者註:現行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第39號「金融工具:認列及衡量」及企業會計準則公報 ... ::: 首頁 >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 >函釋 本法第48條所稱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之適用規定 回前ㄧ畫面 友善列印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六年版 法規章節 第3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法條 第48條(短期投資有價證券之估價)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本法第48條所稱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之適用規定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一、營利事業之金融商品,依第34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編者註:現行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第39號「金融工具:認列及衡量」及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15號「金融工具」)規定,按公平價值評價產生之未實現評價損益,除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44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得列為當期損失外,不予認定。

二、上開所稱「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指營利事業之有價證券,依第34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及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7條(編者註:現行第9條)等規定作會計科目重分類後,經歸類為流動資產項下「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流動」(編者註:現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科目之有價證券。

(財政部95/01/10台財稅字第09504500480號令) 款(類)次 0 則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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