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臺幣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新臺幣 ... 1949年6月15日臺灣施行幣制改革,由臺灣銀行發行的貨幣。

取代1946年5月20日發行的臺幣(又稱舊臺幣)。

1949年臺灣惡性通貨膨脹越來越劇烈,臺灣省政府獲得中央 ... 新臺幣1949年6月15日臺灣施行幣制改革,由臺灣銀行發行的貨幣。

取代1946年5月20日發行的臺幣(又稱舊臺幣)。

1949年臺灣惡性通貨膨脹越來越劇烈,臺灣省政府獲得中央政府大力支援,開始籌畫臺幣改革措施。

中央政府決定:(一)劃撥軍費來源,抵付臺灣銀行墊借給中央政府在臺軍政費;(二)進出口貿易與外匯管理由臺灣省政府統籌;(三)撥黃金80萬兩作為改革幣制基金;(四)撥借1000萬美元作為臺灣的進出口貿易運用基金。

在此基礎下,臺灣省政府於6月15日公布「臺灣省幣制改革方案」,實施幣制改革,發行新臺幣;同時公布新臺幣改革的相關法規,包括「新臺幣發行辦法」、「新臺幣發行準備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臺灣省進出口貿易及匯兌金銀管理辦法」、「修正臺灣銀行黃金儲蓄辦法」。

根據上述法規,新臺幣發行的要點包括:(一)指定由臺灣銀行發行;(二)採最高限額發行制,發行總額定為2億元;(三)新臺幣與美元匯兌比率為,新臺幣1元兌換美元2角;(四)舊臺幣折換新臺幣的比率為,舊臺幣4萬元折合新臺幣1元,1949年12月31日前可無限制兌換新臺幣;(五)新臺幣以黃金、白銀、外匯以及可換取外匯之物資的100%發行準備,並設「新臺幣發行準備監理委員會」,負責監理。

新臺幣發行後,物價暫趨穩定,但通貨膨脹壓力仍在,新臺幣發行的額度很快就逼近2億元上限。

1950年7月臺灣省政府公布「臺灣省政府輔助生產限外臨時發行新臺幣辦法」,於2億元的額度外增加發行。

另公布「新臺幣輔幣發行辦法」、各種省外發行辦法(規定金門、馬祖、大陳地區使用新臺幣之辦法)。

這些發行準備,皆受「新臺幣發行準備監理委員會」查核。

新臺幣原本是地方性貨幣,1949年國民政府遷臺後,未發行國幣,新臺幣的法定地位引發爭議。

1956年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3號」解釋認為,新臺幣為地方性貨幣。

1961年7月1日中央銀行復業,收回貨幣發行權,但依據「中央銀行在臺灣地區委託臺灣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將新臺幣委託臺灣銀行代理發行,新臺幣地位爭議又起。

1962年大法官會議「釋字第99號」解釋文指出:「臺灣銀行發行之新臺幣,自中央銀行委託代理發行之日起,如有偽造變造等行為者,亦應依妨害國幣懲治條例論科」。

認為新臺幣等同國幣。

不過,解釋文另附有「不同意見書」,顯示在未修法之下,新臺幣的法律地位仍不明確。

2000年,中央銀行報請行政院訂定「中央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自7月1日起,新臺幣改由中央銀行發行。

至此,新臺幣正式提升至國幣的地位。

撰稿者:李為楨最後修訂日期:99年10月15日參考資料:1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

1953。

《臺灣金融史料》。

臺北:臺灣銀行。

2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

1969。

《臺灣金融之研究》。

臺北:臺灣銀行。

3臺灣銀行。

1996。

《臺灣銀行五十年》。

臺北:臺灣銀行。

4中央銀行。

2003。

《中華民國中央銀行之制度與功能》。

臺北:中央銀行。

5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1956。

「大法官解釋釋字第63號」。

收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彙編》。

臺北:司法院。

6(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2D63++&N1=釋&N2=63)。

7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1962。

「大法官解釋釋字第99號」,收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彙編》。

臺北:司法院。

8(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2D99++&N1=釋&N2=99)。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