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有關變更使用執照之停車空間檢討疑義疑義乙案 - 建管法規
文章推薦指數: 80 %
如辦理建築物變更使用申請人選擇檢討停車空間,仍得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 ... 附表二說明(十一)免予檢討情形者,即免予檢討停車空間,維持原設停車空間數量。
函 有關變更使用執照之停車空間檢討疑義疑義乙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70804143號
法規內文
主旨:關於本署92年2月11日營署建字第0922901786號函疑義乙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苗栗縣政府97年3月6日府商使字第0970033371號函辦理。
二、本部營建署92年2月11日營署建管字第0922901786號函釋:「按『第6點第11款之停車空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予檢討』為建築法第73條執行要點第9點所明文,又『……但建築物變更用途後應附設之標準與原用途相同或較寬者,依本編中華民國82年3月1日修正發布施行前之停車空間規定。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並有明文。
如辦理建築物變更使用申請人選擇檢討停車空間,仍得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規定檢討之。
……」查上開函引據之建築法第73條執行要點業經本部93年10月8日台內營字第0930086838號令廢止,該函即應停止適用。
另按現行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3條規定「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時,……並應依建築物變更使用原則表如附表二辦理。
」查該附表二說明三之(十一)規定:「停車空間。
但停車空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予檢討:1.依都市計畫法令規定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分類,屬同一設置標準者。
2.依都市計畫法令規定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設置標準,由設置標準高者變更為設置標準低者。
」是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如符合上開辦法第3條附表二說明(十一)免予檢討情形者,即免予檢討停車空間,維持原設停車空間數量。
附件
延伸文章資訊
- 1第八章變更使用類
案例有關自行增設停車位欲變更為自設發電機房疑義。 處理. 原則. ㄧ、應依申請當時法令檢討停車數量。 二、應先依每1 車位40 ㎡免計樓地板面積部分檢討原停車空間樓.
- 2::相關法令::停車空間 - 回首頁
法定停車位: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第59條、第59-1條、第59-2條規定,建築物之新建、改建、變更用途之增建部份,依都市計劃法之規定,按建物所區分的用途、樓地板總面積達到 ...
- 3擬增設停車位應否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乙案,復請查照。 - 營建署
二、按建築法第73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9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 ...
- 4處理建築投資業者於不動產銷售廣告中,擅自變更停車位大小
類此廣告所示停車位與核准施工圖(數量、位置、設施)不符情事似屬建商之普遍現象,爰有加以研析其原因及法規適用之必要。 二、所謂廣告上之停車位與核准 ...
- 5函有關變更使用執照之停車空間檢討疑義疑義乙案 - 建管法規
如辦理建築物變更使用申請人選擇檢討停車空間,仍得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 ... 附表二說明(十一)免予檢討情形者,即免予檢討停車空間,維持原設停車空間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