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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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某項事項所定之法規,於性質不相牴觸之範圍內,變通、間接適用所援引之法規。

白話來說,立法者關於A事項,已在法律上有明文規定,因此在規範與A事項有相類似之處的B ... 公法 憲法 大法官解釋 立法程序與技術 刑法 刑事訴訟法 行政法 行政訴訟法 國際公法 私法 民法 民事訴訟法 國際私法 特考 警察法規 消防法規 鐵路法規 郵政法規 SearchTerm SearchTerm 刑法刑訴 民法民訴 行政行訴 憲法立法 國際國私 郵政消防 警察鐵路 釋字 準用 關於某種事項法律本無規定,但卻明定適用相類似之其他事項之規定。

就某項事項所定之法規,於性質不相牴觸之範圍內,變通、間接適用所援引之法規。

白話來說,立法者關於A事項,已在法律上有明文規定,因此在規範與A事項有相類似之處的B事項時,為避免法條文字重覆或太過繁複,就用「準用」的規定形式,做與A事項相同方式的處理。

法律用語 舉例 民法第347條 本節規定,於買賣契約以外之有償契約準用之。

但其契約性質所不許者,不在此限。

相關條目 適用-準用-比照 詢問 準用 行政契約 責任能力 一般拘提 More... 立法程序與技術, 法制原理, 法條種類 PoweredbylawsWI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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