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含有附件者 - 法條內容- 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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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另有說明,本表之填報以帳面金額為準(含折溢價及評價調整) 。

(四)本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所稱「以上」及「以下」,均包含本數,如:「1 年以上」係包含1 ... 跳至主要內容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網站導覽 系統首頁 銀行局首頁 意見信箱 RSS ::: 最新訊息 整合查詢 分月法規 法規體系 英文法規查詢 相關網站 使用手冊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友善列印 法規名稱: 淨穩定資金比率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105.12.26金管銀法字第10510005801號令訂定)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3    三、相關定義及表格填報說明: (一)「淨穩定資金比率計算表」(以下稱本表)係填報總行及國內外分 支機構(不含子行)之新臺幣與外幣金額,外幣金額之換算採基準 日之結帳匯率折算為新臺幣填列。

(二)除另有說明,本計算方法說明與表格所稱「金融機構」、「信託業 」、「關聯企業」、「衍生性商品」等,同「流動性覆蓋比率之計 算方法說明及表格」之規定。

所稱「風險權數」、「非營利國營事 業機構」、「逾期放款」及「住宅擔保放款」,同「銀行自有資本 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信用風險標準法之規定,且 「風險權數」不考慮信用風險抵減效果。

(三)除另有說明,本表之填報以帳面金額為準(含折溢價及評價調整) 。

(四)本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所稱「以上」及「以下」,均包含本數,如 :「1年以上」係包含1年;「風險權數45%以上」係包含風 險權數45%。

所稱「小於」、「大於」及「未達」,則不含本數 ,如:「小於1年」、「大於1年」及「未達1年」均不包 含1年。

(五)「剩餘期間」係指自填報基準日距離到期日或受限制到期日之期間 ,並區分為「小於6個月」、「6個月以上未達1年」及「1 年以上」等三個區間。

1.金融工具含有選擇權時,其到期日之判斷,資產面原則上以最長 期間認定,負債及權益面原則上以最短期間認定,規則如下: (1)銀行持有之資產含有選擇權者: A.若銀行(或債務人)有權行使展延到期日之選擇權,則假設 銀行(或債務人)將會執行選擇權展延其到期日,爰以展延 後之到期日為到期日。

B.若銀行(或債務人)有權行使提前賣回(或贖回)之選擇權 者,則假設銀行(或債務人)不會執行選擇權提前賣回(或 贖回),爰以其原始到期日為到期日。

(2)銀行之負債或權益含有選擇權者: A.若銀行(或投資人)有權行使展延到期日之選擇權,則假設 銀行(或投資人)不會執行選擇權展延其到期日,爰以原到 期日為到期日。

B.若銀行(或投資人)有權行使提前贖回(或賣回)之選擇權 者,則以最早可執行提前贖回(或賣回)之日期為到期日。

但資本工具之提前贖回須事先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仍以原到 期日為到期日。

2.現金流量具分期攤還性質之區間規則:契約規範具分期攤還性質 且剩餘期間為1年以上之放款、有價證券或負債工具及其衍生 現金流量,其未來1年內將償還之金額,應依分期攤還日距基 準日之剩餘期間分別計入「小於6個月」及「6個月以上未達 1年」之區間。

相關圖表: ____銀行淨穩定資金比率計算表.PDF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全選 行政函釋(0) 歷史法條(0)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期  間:  民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檢索字詞: 輔助說明 隱私權政策宣言 資訊安全政策宣言 瀏覽人次:66471418 資料庫更新週期:二週,最新資料時間:111.08.19 建議使用解析度1024*768,IE8以上版本觀看本網站 22023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7樓 電話:02-8968-9999 歡迎連結使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網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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