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如何分辨「僱傭合約」以及「獨立承包商(或自僱人士)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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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自備生產工具及材料之員工比較可能是根據獨立承包商之服務合約受聘;而由 ... 最終上訴至英國樞密院(即1997年7月1日前香港的最終上訴法院)。

移至主內容 3.如何分辨「僱傭合約」以及「獨立承包商(或自僱人士)之服務合約」? 導航連結 首頁 » 主題 » 勞資糾紛 » 與僱傭條例有關之事項 » A.「僱傭合約」之闡釋 » 3.如何分辨「僱傭合約」以及「獨立承包商(或自僱人士)之服務合約」? 3.如何分辨「僱傭合約」以及「獨立承包商(或自僱人士)之服務合約」? 《僱傭條例》適用於僱主以及受僱於僱傭合約之僱員(除個別例外情況),而只有該等僱員才享有《僱傭條例》所賦予的權利和利益。

為避免不必要的爭拗,當雙方訂立服務合約時,需要分清「僱員」及「承包商(或自僱人士)」之不同地位。

  就分辨僱傭關係及承包關係而言,並沒有一個單一而概括的測試。

在認定一份僱傭合約時需要考慮的其中一些因素為:   (a)控制   誰決定有關員工招聘以及辭退之事項? 誰支付員工的工資,以及用何種方式發放? 誰決定生產過程、時間以及生產方式? (b)生產要素之擁有權與提供   誰提供生產工具及設備? 誰提供工作地方及材料? (c)經濟考慮   員工是否為自己進行業務,還是為其僱主進行業務? 員工是否能分享盈利,或需承擔虧蝕的風險? 員工的薪酬是怎樣計算?利潤是怎樣賺取? 需要考慮的因素取決於每件個案的情況而言。

例如,自備生產工具及材料之員工比較可能是根據獨立承包商之服務合約受聘;而由僱主提供所有生產工具及材料之僱員,他們較可能是根據僱傭合約受聘。

  在分辨獨立個案時,我們應該衡量所有有關的因素,並分析有關工作在實際情況中的工作模式。

閣下亦可以瀏覽勞工處的網頁以獲取更多資料。

  有關此問題的進一步參考資料,稅務局亦有一套參考準則去釐定一份服務合約是否僱傭合約,其主要之準則為下列各項:   就已執行的服務而言,服務提供者並無收受僱傭性質之利益(例如金錢、年假、病假或退休金等); 有關的服務工作並無指定要某人親自進行(例如可聘用助理/分包商); 有關服務的履行並不受到如一般僱傭關係中常見的控制或監管; 與一般僱傭合約不同,有關報酬並非定期(例如每星期或每個月)支付或存入服務提供者之帳戶內; 有關的服務提供者及服務享用者均無權在合約屆滿前,或在工作完成之前,對合約的另一方提早發出通知(或以代通知金形式)解除有關服務合約; 服務合約中的任何一方均沒有意圖致令公眾相信僱傭關係的存在。

假若上述所有準則均已符合,僱傭合約很可能並不存在。

就有關上述準則的詳情,請參閱稅務局的網頁。

  如出現就有關合約是否僱傭合約的爭拗時,法庭有權作出最後裁決。

於1997年,本港有一宗案件,最終上訴至英國樞密院(即1997年7月1日前香港的最終上訴法院)。

有關上訴人是一名高爾夫球球僮,他與其受僱的高爾夫球會並沒有簽署任何書面上的僱傭合約,而該高爾夫球會亦沒有向他保證他會在球會會員中得到任何工作。

可是,他與球會之間協定了每一回合的酬金。

此外,該球僮亦需穿著由球會提供的制服。

樞密院裁定該名球僮是一名獨立承包商/自僱人士,而非一名僱員,理由是球會與上訴人之間並沒有雙互的僱傭關係。

  可是樞密院重申,要決定僱傭合約是否存在,必須調查及評估履行有關工作時的所有事實狀況。

換句話說,在作出有關決定之考慮過程中,並沒有一列包攬無遺的因素或嚴格規條,以監管每一個因素的相對比重。

修訂日期: 2020年,02月,28日 Booktraversallinksfor3.Howcana"contractofemployment"anda"contractforservicebyindependentcontractor(orself-employedperson)"bedistinguished? ‹上一頁 返回首頁 下一頁› 選擇副題 與僱傭條例有關之事項 A.「僱傭合約」之闡釋 1.僱傭合約的持續期是多久? 2.甚麼是「連續性」僱傭合約? 3.如何分辨「僱傭合約」以及「獨立承包商(或自僱人士)之服務合約」? 4.我接受了一份新聘約,並知道將於某日上班;而另一方面,我亦已給予現職僱主一個月通知以辭去現有工作。

在新工上任的一個星期前,我收到新公司的電郵,表示暫時不能聘用我,其理由是需要引入新投資者。

因我經已辭去現有工作(而新職員亦已上班),我在離職時便成為失業人士。

我可否向給予新聘約的公司採取法律行動或尋求補救方法? B.繳付工資 1.我的秘書弄壞了我辦公室的電腦,而我打算從她本月的薪金中扣除$3,000以作賠償,我可否作此扣除?僱主在甚麼情況下才可扣減僱員薪金? 2.我上個月的薪金已被拖欠了十天,我的老闆有否觸犯法律? 3.我已被拖欠了一個月薪金,而老闆告訴我他已無能力支付薪金,他有否違反僱傭合約?我可否即時終止僱傭合約以及提出索償? 4.我的工作地方突然被關閉,而自上個月起我便沒有再收到薪金,我認為公司的財政已陷入困境,而公司亦很可能面臨清盤。

我能否取回全部(或部分)薪金? 5.假如僱主面臨破產/清盤,我可以從哪處獲得協助? C.終止僱傭關係及所需之補償 1.我懷疑公司內某銷售員不斷將客戶資料給予本公司的競爭對手,所以我想解僱此職員。

我可否不給予他預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立刻解僱他? 2.我是一名辦公室文員,但老闆經常指令我在貨倉內搬運重物,我認為此工作與我的職責不符,而老闆亦沒有在我面試時說明此項職責。

我可否不給予他預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辭職? 3.怎樣構成「不合理解僱」? 4.我將會以其中一個「有效的解僱理由」 解僱我的職員。

我是否需要給予他預先通知或代通知金? 5.怎樣構成「不合理地更改僱傭合約內之條款」? 6.假如我(作為一名僱員)現正面對「不合理解僱」或「不合理地更改僱傭合約內之條款」的問題,我怎樣保障自己的權利? 7.怎樣構成「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 8.假如我被老闆不合理及不合法地解僱,我怎樣保障自己的權利? 9.僱主於何時需要向其僱員支付遣散費? 10.僱主於何時需要向其僱員支付長期服務金? 11.我將會終止其中一名僱員之僱傭合約。

我可否利用過往對該僱員之強積金供款以抵銷部分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12.我的僱員辭職及其最後僱傭日期為九月三十日。

他有十天未用的年假。

假如他由九月二十一日至三十日連續放十天年假作為他離職前休假,我應何時向他發放終止合約款項? D.假日/年假/病假/產假以及有關的工資繳付 1.僱員於休息日期間應否享有薪酬? 2.老闆指令我在星期日(慣常之休息日)工作。

我可否拒絕他的指令? 3.僱員於法定假期期間應否受薪? 4.我可否以支付補貼工資之形式指令我的員工在法定假期期間工作? 5.如何計算疾病津貼?我在哪些情況下會獲得疾病津貼? 6.老闆在我領取病假時開除了我,而我有一張有效的醫生證明書。

他有否觸犯法律? 7.我的預產期即將來臨,而我早前已給予老闆懷孕通知。

我可於何時開始放產假? 8.我在放產假期間應否享有薪金? 9.在我作出懷孕通知的一個星期後,僱主解僱了我。

他有否觸犯法律? 10.我已經向老闆發出懷孕通知,但他有時仍安排粗重工作給我。

我認為他希望我自動辭職以逃避支付賠償或逃避發放產假。

他可否這樣做? 11.男性僱員應該做甚麼來放取侍產假? 12.我在放侍產假期間應否享有薪金? 13.如果我的僱主沒有給予法定侍產假或沒有付給侍產假薪酬,僱主有甚麼法律後果? E.年終酬金 1.僱主是否必須發放年終雙糧或花紅給僱員? 2.如何計算年終酬金?我可於何時收取有關的款項? F.強制性公積金(MPF) 1.自從我入職以來,僱主一直沒有替我就強積金或其他退休金計劃進行供款。

我的僱主有沒有觸犯法律? 2.僱主可否減少其僱員之福利或改變僱傭合約中的條款以逃避強積金計劃下的責任? 3.就強積金計劃之實施,僱主可否以一份新合約重聘其僱員為「自僱人士」,從而減少在《僱傭條例》及其他勞工法例下的僱員福利? G.《2010年僱傭(修訂)條例》 與僱員補償條例有關之事項 A.因工受傷以及有關補償 1.賠償責任 1.怎樣才算是因工及在僱用期間遭遇意外(簡稱工傷意外)? 2.在甚麼情況下,僱主不需要為其僱員的工傷負上賠償責任? 3.在甚麼情況下,僱主亦需要為其僱員在工作地方以外(或香港境外)之受傷負上賠償責任? 4.甚麼是「可獲補償的職業病」? 2.賠償項目 5.我的丈夫在工作時因意外而死亡,我或我的家人可獲哪些賠償? 6.我在工作時因遇到意外而受傷及導致傷殘,我或我的家人可獲哪些賠償? 7.除上述的賠償外,我可否就工傷而獲得其他賠償(例如醫藥費)? 3.工傷或有關意外之報告 8.僱主向勞工處報告與工作有關的意外之時限是多久? 9.僱員可否向勞工處報告與工作有關的意外? 4.其他有關工傷的事項 10.如何安排支付工傷賠償? 11.若然我不能與僱主和平地解決工傷賠償問題,將案件呈交法院的時限是多久? 12.僱主是否必須為所有僱員購買工傷補償保險? 13.若然我對條例所給予的補償感到不滿,或者我認為僱主忽略了應有的安全措施,我可否進一步提出申索? 其他主要之僱傭及勞工法例 A.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 B.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 C.法定最低工資 1.引言 2.法例的適用範圍 3.如何計算工作時數 1. 如何計算「工作時數」? 2.用膳時間和休息日有薪嗎? 3. 候召或候命時間會計算入工作時數嗎? 4.如何處理佣金? 4.須就工資期支付予僱員的工資 5.僱主須記錄僱員的總工作時數 1.如僱員的工資期並非公曆月,備存總工作時數紀錄的金額上限是多少? 2.總工作時數需以什麼格式記錄? 勞資審裁處及勞工處 A.勞資審裁處的簡介 1.勞資審裁處執行甚麼工作? 2.勞資審裁處會處理哪些申索? 聆訊之前 3.在決定申請索償時,我應怎辦? 4.提交申索書需要繳付甚麼費用? 5.提交申索書後會怎樣? 6.如申索書未能送達被告人會怎樣? 7.如果被告人同意繳付全部申索款額會怎樣? 8.如果被告人承認該申索,但未能即時付款,會怎樣? 9.如果被告人對部分或全部申索提出異議會怎樣? 10.如果被告人不理會有關的索償,會發生甚麼事? 聆訊時 11.首次聆訊的情況是怎樣? 12.其後的聆訊會怎樣? 13.如因缺席聆訊而被剔除申索應怎辦? 14.被告人可否反對審裁處在他/她缺席聆訊的情況下作出的裁斷? 如何準備出庭應訊 15.若果雙方不能在首次聆訊時達成和解,我如何能夠為隨後的審訊作好準備? 聆訊之後 16.勞資審裁處的判決可否被覆核? 17.申索人或被告人可否上訴至上級法院? 18.可否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決定提出上訴? 19.如何就勞資審裁處或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判決提出上訴? 20.如何取回我所獲授予的款項? 21.作為一名判定債權人(有權根據法庭的判決而獲得補償),如果判定債務人申請作出上訴,我可否執行有關判決? 22.如果被告人拖欠勞資審裁處的裁斷款項,會怎樣? B.香港特區政府勞工處之簡介 查看所有主題 打印 電郵 首頁主題詞彙社區法網組員意見銘謝免責聲明 香港大學社區法網版權所有©2004-2021 WebDesignByVisible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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