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法務部調查局財產管理辦法2009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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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辦法所稱之財產,指本局使用之土地及土地改良物、器具、儀器、圖書、機器交通工具等,其耐用年限在兩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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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調查局財產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85年06月24日
廢止日期:民國98年08月17日
法規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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