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經營管理公設民營托嬰中心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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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條。

四、收托資格:. (一)設籍本市且滿二足月至未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經營管理公設民營托嬰中心及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招生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111年01月06日 發文字號: 南市社兒字第1101414224號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社會類 全文檔案: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經營管理公設民營托嬰中心及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招生計畫.odt 圖表附件: 優先收托者應檢具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對照表.pdf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經營管理公設民營托嬰中心及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收退費標準.pdf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一、辦理目的:為辦理委託經營管理公設民營托嬰中心及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收托事宜,爰訂定本計畫。

二、辦理單位:臺南市各公設民營托嬰中心(以下簡稱公托)及社區公共托育家園(以下簡稱家園)。

三、辦理依據: (一)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少子化友善育兒空間建設-建構零至二歲兒童社區托育公共計畫」。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條、第七十五條。

(三)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條。

四、收托資格: (一)設籍本市且滿二足月至未滿二歲嬰幼兒(以下簡稱嬰幼兒),但已收托者滿二歲,尚未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進入幼兒園者,得繼續收托,其期間不得逾滿二足歲之當學年度九月一日。

(二)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以下簡稱家長)資格條件: 1.嬰幼兒家長至少一方應為本國籍並於報名登記日向前推算連續設籍本市滿六個月以上。

2.實際照顧者,指父母之一方為身心障礙、或服常備兵役(以徵兵者為限,不含後備役)、或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執行中,而由不具負擔或行使對嬰幼兒權利或義務之他人照顧,並與嬰幼兒共同居住者。

3.家長其中一方非本國籍,且無法符合設籍之規定,仍需居留台南市滿六個月以上(須出示護照或居留證正本)。

  4.提供辦理公托及家園員工及設置學校或機關場地之教職員工,得不受本點第二款第一目設籍之限制。

5.優先收托序位及說明詳附件一。

五、申請應備文件及注意事項: (一)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正本(註記設籍時間),或最近三個月之戶籍謄本正本(詳細記事)。

(三)家長私章。

(四)若委託他人需檢附委託書。

(五)優先收托者應檢具相關資格證明文件(附件一) (六)注意事項: 1.家長親送公托及家園辦理。

2.文件不完備者,由公托及家園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3.每位嬰幼兒限登記一家公托及家園,違反規定者,取消錄取及就托資格。

4.已送托公托及家園之嬰幼兒,不得重複申請本市零至未滿二歲育兒津貼。

5.家長一方以申請收托兒童之名義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應於公托及家園通知兒童可入托之日之次日起二十內(含例假日、國定假日)提供在職證明,逾期未提供,公托及家園應書面通知家長並自通知日起三十(含例假日、國定假日)內完成退托。

六、招生公告期間申請收托之嬰幼兒,因超過收托名額而未能入托者,公托及家園應於招生時決定備取順序;遇缺額時,視出缺年齡及身分別於備取名單內依序通知入托。

七、各年度重新候補登記期程,由本局另以簡章公告。

該場地公托及家園候補名冊自當年度七月起至次年度六月有效。

八、嬰幼兒之家長應於該場地公托及家園通知報到日起五日內(不含例假日)辦理報到,其須繳交費用者,應於報到時繳交第一個月月費,逾期未報到或未繳交月費者,以棄權論。

九、臺南市公托及家園採日間收托,其收托時間原則如下: (一)日間托育:週一至週五上午七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二)延後托育:週一至週五下午五時三十分至下午六時三十分。

十、家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托及家園得予退托: (一)拒不繳費或遲延繳費達十日經催告仍未繳納。

(二)行為嚴重影響收托業務或其他嬰幼兒安全,經輔導或通知改善仍未改善。

(三)送托之嬰幼兒罹患傳染性疾病,經衛生主管機關基於傳染病防治需要依法予以限制。

(四)未配合本市公托及家園腸病毒通報及停托作業規定,隱瞞嬰幼兒疾病或未告知公托及家園,致影響收托業務或其他嬰幼兒健康,經輔導或通知改善仍未改善。

(五)送托之嬰幼兒連續請假超過三十天。

(六)收托期間內,家長不得以已入托兒童之名義申辦育嬰留職停薪,違反規定者,應書面通知並自通知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完成退托。

十一、申請就托之嬰幼兒如有特殊照顧需求,經本市公托及家園評估有其他專業照顧之必要,需轉介其他資源或協助辦理轉托事宜。

十二、有關收退費依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經營管理公設民營托嬰中心及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收退費標準辦理詳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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