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親屬編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司法院88.07.01第九十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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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編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司法院88.07.01第九十次會議)新舊條文對照表暨說明(法務部提供).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
司法最新動態
公告日:
88.07.01
發布單位:
司法院民事廳
標 題: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司法院88.07.01第九十次會議)新舊條文對照表暨說明(法務部提供)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司法院88.07.01第九十次會議)新舊條文對照表暨說明(法務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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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編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六條之二中華民國八十○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前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其特有財產或結婚時之原有財產,於修正施行後視為夫或妻之婚前財產;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原有財產,於修正施行後視為夫或妻之婚後財產。
一、本條新增。
二、按現行法定財產制將夫或妻之財產區分為「特有財產」及「原有財產」。
而其中特有財產及結婚時之原有財產,依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係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者。
惟修正後法定財產制係將夫或妻之財產區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其中婚前財產亦為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之財產。
為保障人民之既得權益,並使現存之法律關係得順利過渡至法律修正施行之後,爰增訂本條規定,俾修正前結婚而婚姻關係尚存續夫妻之特有財產及結婚時之原有財產,仍得排除於剩餘財產分配之列;至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之原有財產,則仍列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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