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正—鼓勵新創,加速投資 - 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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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自民國二十年開始施行後,歷經26次的修正,除於90年曾大幅度修正過,其餘修正幅度皆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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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正—鼓勵新創,加速投資
日期:107-07-27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一、前言
《公司法》自民國二十年開始施行後,歷經26次的修正,除於90年曾大幅度修正過,其餘修正幅度皆不大。
為因應新型態經濟發展模式之興起,以及創新事業蓬勃發展及經濟轉型之挑戰需求,行政院於106年12月21日通過經濟部擬具之《公司法》修正案,業經立法院於107年7月6日三讀通過,總計449條共修正148條,變動幅度創10年之最,主要聚焦彈性化、電子與國際化、強化公司治理等3大主軸,期打造我國優質經商環境及建構友善創新創業環境。
二、6大修法重點
(一)打造友善創新創業環境
■ 納入企業社會責任:明定公司經營業務除以營利為
目的外,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以善盡其社會責任,係企業社會責任首度入法,突顯我國對企業社會責任的重視。
■ 可發行無面額股:新增非公開發行公司(簡稱非公發公司)可以彈性決定採面額股或無面額股(股票上不載明金額,價格可於每次發行股份時自由決定,較可真實反應公司價值),協助新創事業先用低價發行股票,吸引投資人趁早進場。
■ 新增非公發公司特別股類型:新增一股可以抵多股的複數表決權、對特定事項行使否決權的黃金股、只投資不參與董監事選舉的特別股,以及保障當選董事席次參與經營的特別股等,讓公司可以有更靈活的股權設計,以符合國際潮流,並利吸引投資。
■ 盈餘分派有彈性:公司可以每季或每半年盈餘分派,有利投資人及早收回投資,提高投資意願。
(二)增加企業經營彈性
■ 放寬董事席次:除公開發行公司(簡稱公發公司)因《證券交易法》規定要設5席以上外,非公發公司可設3席董事,或可只設1席或2席,降低經營成本。
■ 擴大員工獎酬工具:母(子)公司賺錢時,如庫藏股、員工酬勞及新股認購權等獎酬可分派給及於母(子)公司,提升企業攬才、留才彈性。
■ 可無實體發行股票:非公發公司可發行並登錄無實體股票,以降低股票發行成本,並符合無紙化潮流。
■ 非公發公司股東會議電子化:新增股東會可以視訊或其他方式進行,因應數位化潮流。
■ 刪除發起人持股1年的限制:以貫徹股份轉讓自由原則,有利新創吸引投資。
(三)保障股東權益
■ 放寬股東臨時會召集權:繼續持有3個月以上之過半股份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不須經主管機關許可。
■ 增列股東會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之事由,防止股東會突襲。
■ 保障股東提案權,公司不得任意刪除股東提案。
■ 董事會不得任意剔除股東提名之董監事候選人,保障股東提名權。
(四)強化公司治理
■ 放寬董事會召集程序:董事長不召開董事會時,過半董事得自行召開,解決僵局。
■ 落實股東會召集權人之權益:明定召集權人有權向公司或股務機構請求提供股東名簿,對拒絕提供者,並有處罰規定。
■ 簡化董事提名程序:提名股東只要敘明候選人學經歷資格即可,董事會不再審查,避免候選人被任意剔除。
■ 董事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或有母子關係之公司,與公司交易時,董事要揭露說明。
■ 降低少數股東提起訴訟之門檻,並明定裁判費超過60萬元部分暫免徵收。
(五)因應洗錢評鑑
■ 新增董監事及股東等資料的申報義務:除一定條件公司可豁免申報外,均應申報實受益人資料(指董監事、經理人及持股超過10%之股東),有異動要隨時申報;若沒變動,公司每年只須申報1次實質受益人資料即可。
■ 廢除無記名股票制度:避免無記名股票成為洗錢工具,有助我國洗錢防制及因應2018年亞太洗錢防制組織對我國評鑑。
(六)與國際接軌
■ 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亦即直接承認外國公司具有法人的資格,外國公司來我國營業只須辦理分公司登記即可,可簡化行政程序。
■ 新增公司外文名稱登記:放寬公司除應取中文名稱外,也可再登記外文名稱,以利企業進行跨國業務。
三、結語
此次《公司法》修法,是希望在不大幅增加企業法令遵循成本下,建立更健全的公司體制,持續提供友善創新、創業環境,及適合全球投資之環境,以促使我國商業環境能更有利於各種產業發展,吸引更多國內外創業者在我國設立公司;同時將引領企業除追求本身利益外,亦能善盡社會責任,共創台灣美好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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