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專利權期限延長為15 年專利法三讀修正(2019-04-16)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立法院於今(十六)日三讀通過「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設計專利權限從現行的十二年延長至十五年,有助我國設計產業發展,同時鬆綁發明及新型專利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法律新聞-《專利》 本篇網址: 分享 設計專利權期限延長為15年專利法三讀修正 法源編輯室/ 2019-04-16 [評論數0篇] 立法院於今(十六)日三讀通過「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設計專利權限從現行的十二年延長至十五年,有助我國設計產業發展,同時鬆綁發明及新型專利核准審定的分割限制,提升專利救濟案件的審查效能,建立更完善的專利保護制度。

為擴大核准審定後分割適用範圍及期限,過去限於發明專利核准審定後三十日始可分割,新修專利法第34條放寬發明專利申請案於初審核准審定書或再審查核准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得申請分割,且新型專利也得適用。

為避免舉發程序中,雙方當事人不斷補提理由、證據或提出更正,因而延宕審查,新修專利法第73條修正舉發人補提理由或證據期間,未來舉發人應於三個月內補提理由,逾期不予審酌;由於新型專利未經實質審查,為避免新型專利權利範圍可事後透過更正任意更動,從而影響第三人權益,同法第118條修正專利得申請更正的時間點,且由目前形式審查改採實質審查。

基於強化對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此次修正參考設計專利保護期限的國際立法例,新修專利法第135條將設計專利權期間由十二年延長為十五年,有助我國設計產業的發展。

此外,同法第143條規定專利檔案須永久保存,未來經專利專責機關認定具保存價值者始永久保存,其餘為定期保存,並依類型明定其保存年限,以解決不斷擴增檔案儲存空間的嚴重問題。

相關資料 專利法第34,73,118,135,143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3,14,16,18,40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行專訴字第7號判決(90)智專字第0902100081-0號論我國專利舉發制度之國際調和 法源法律網 網站導覽 |關於法源 |使用規範 |策略聯盟 |聯絡我們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LexDataInformationInc. 建議將畫面解析度設定為1024*768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50號6樓 6F.,No.150,Sec.2,NanjingE.RD.,TaipeiCityTaiwan104,R.O.C. E-mail:[email protected]  TEL:+886-2-2509-3536  FAX:+886-2-2503-1122 著作權所有未經正式書面授權禁止重製轉載節錄敬請詳閱使用規範. 返回功能列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