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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推算與評估民眾可能接受之輻射劑量。

(二) 確實瞭解環境中放射性物質的累積狀況。

(三) 評估輻射工作場所排放的放射性核種對周圍環境之影響。

  首頁 設為首頁 網站導覽 下載專區 常見問題 English 關於公報 公報瀏覽 公報查詢 網路資源 會員專區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會輻字第0980018736號 修正「環境輻射偵測規範」,名稱並修正為「環境輻射監測規範」,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環境輻射監測規範」 主任委員 蔡春鴻   環境輻射監測規範修正規定 壹、總則 一、 本規範依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二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二、 環境輻射監測的目的,為確保輻射工作場所周圍民眾的健康與安全,並確認環境中的輻射造成民眾有效劑量在法規限度以下,具體的目標有下列五項: (一) 推算與評估民眾可能接受之輻射劑量。

(二) 確實瞭解環境中放射性物質的累積狀況。

(三) 評估輻射工作場所排放的放射性核種對周圍環境之影響。

(四) 驗證輻射工作場所之安全運轉及管制放射性排放。

(五) 提供輻射工作場所附近正確環境輻射資訊。

三、 設施經營者對本準則第十七條之輻射工作場所外實施環境輻射監測之範圍,應參酌本準則第十八條規定之下列因子評估: (一) 氣象資料。

(二) 釋放核種類別、強度與氣、液體擴散模式。

(三) 人口分布與居住狀況。

(四) 土地利用。

(五) 排放口位置。

(六) 海流狀況。

(七)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因子。

四、 設施經營者實施環境輻射監測應依下列規定,先檢具環境輻射監測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一) 運轉前三年,設施經營者應提報環境輻射監測計畫,並進行至少二年以上環境輻射背景調查。

(二) 運轉期間,應於每年十一月一日前提報下年度之環境輻射監測計畫。

         前項環境輻射監測計畫應載明事項如下: (一) 監測項目,包括連續性環境直接輻射監測(以下簡稱連續直接監測)、累積劑量之環境直接輻射監測(以下簡稱累積劑量直接監測)及運轉時放射性物質可能擴散途徑之環境試樣,且敘明試樣種類、取樣頻次、取樣地點(應以地圖標示)、取樣方法試樣保存、分析方法、偵檢靈敏度及相關參考文件。

(二) 監測結果評估方法,包括飲水,食物攝食量等劑量評估參數與劑量評估方法。

(三) 品質保證及品質管制執行方法說明。

(四) 環境試樣放射性分析之預警措施。

(五)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五、 前點第一項第一款運轉前之環境輻射背景調查,依下列規定: (一) 監測地點應作為運轉後的預定監測地點選定參考。

(二) 選擇具代表氣象特性之地點,設置連續性氣象監測裝置。

(三) 至少每月取樣分析一次空浮微粒。

(四) 至少每半年取樣分析一次沉積物及當地所生產的主要農產品、水樣及生物。

(五) 不同時間及地點之各種試樣的對照值。

           前項背景調查取樣地點之選擇,需考慮輻射工作場所特性、村落、人口的分布、氣象、水文、地形的影響、特殊產物的存在、取樣的難易等。

貳、環境直接輻射監測作業 六、 環境直接輻射監測作業,包括連續性環境直接輻射監測、累積劑量之環境直接輻射監測等。

其監測站應設置於輻射工作場所附近及關鍵群體地區。

七、 連續直接監測偵檢器之使用,應採用高靈敏度偵檢器,如閃爍偵檢器或充氣式偵檢器。

並能於短時間針對輻射劑量率變動執行連續性監測。

           偵檢器需與遙測系統整合,自動將連續監測結果和氣象觀測的數據傳送至監控中心,供監視、數據之貯存及處理,監測結果可與氣象觀測數據相對照。

           前項氣象觀測須為連續性氣象觀測裝置,其設置應於輻射工作場所附近選擇可作為代表監測地區及局部地區的風向、風速、氣溫、大氣穩定度、降雨量等氣象資料之地點。

八、 前點第二項所稱遙測系統,指數據處理系統和中央控制裝置,能將各監測點的直接輻射劑量率傳送至監測中心集中監視,並做數據收集、記錄、整理、分析等處理工作。

            遙測系統須具備有下列性能: (一) 最少五分鐘收集數據一次。

(二) 最少每小時記錄數據一次。

劑量率超過每小時零點五微西弗者,則記錄時間應予縮短。

九、 累積劑量直接監測,宜採用靈敏度高和操作簡便之熱發光劑量計(Thermoluminescent dosimeter,TLD)。

並於不受場所輻射影響的地區,設置對照站。

參、環境試樣取樣及放射性活度分析作業 十、 環境試樣分析內容需包括: (一) 試樣種類。

(二) 取樣頻次。

(三) 取樣地點(應以地圖標示)。

(四) 取樣方法。

(五) 試樣保存。

(六) 分析方法。

(七) 偵檢靈敏度。

(八) 相關參考文件。

十一、試樣種類應考慮輻射曝露途徑與環境生態,陸地上應對輻射工作場所周圍土地利用的情形加以評估;海洋方面考慮場所附近海域之海產物,與漁獲量及消費情況。

          試樣種類應依輻射工作場所之特性,選擇下列試樣: (一) 以產量高的農、漁、牧產品為優先(如:稻米、蔬菜、奶樣等)。

(二) 指標生物試樣。

(三) 混合試樣(混合試樣必須在固定時間、地點採取相同的試樣,均勻混合後再分析或計測)。

(四) 沉積物(土壤、岸砂及底泥)試樣。

十二、取樣頻次如下: (一) 陸地沉積物的累積狀況,試樣最少每半年取樣分析一次。

(二) 民眾體內劑量評估之試樣,最少每季取樣分析一次;季節性的食品及生物試樣可於收穫期或漁獲期取樣分析。

(三) 評估放射性落塵之影響,最少每月收集一次。

十三、取樣地點及方法,應選擇具代表性且在固定地區採取同種類試樣。

並應於不受輻射工作場所影響之地點設置對照站。

十四、連續直接監測、累積劑量直接監測及環境試樣分析之種類、頻次、監測數及監測方法參考附件一實施。

十五、環境試樣分析之試樣保存期間及型態依附件二實施。

十六、放射性核種及活度之分析方法,採用儀器直接分析或放射化學分析兩種,設施經營者應依不同分析方法訂定分析作業程序。

十七、偵檢靈敏度應依環境試樣分析目的分別訂定: (一) 放射性物質的累積狀況,應依環境、試樣及核種之特性訂定偵檢靈敏度。

(二) 環境試樣之放射性分析及能譜分析,其最小可測量值(Minimum DetectableAmount,MDA)評估方法依附件三規定實施。

肆、監測結果評估、品質保證及預警措施 十八、監測所測得之數據在輻射工作場所運轉正常條件下,取其近五年平均值與其三倍標準差(正負三倍標準差)為其正常變動範圍。

十九、監測結果評估,應包括飲水,食物攝食量等劑量評估參數及劑量評估方法。

          監測結果評估應依下列項目進行: (一) 累積劑量直接監測監測結果的評估。

(二) 環境試樣放射性分析結果的評估。

(三) 放射性落塵的影響評估。

(四) 累積狀況的評估。

(五) 有效劑量的推算及評估。

二十、監測結果應考量下列事項: (一) 監測值的信賴度。

(二) 依監測結果推算有效劑量的適當性及關係。

二十一、 民眾劑量之評估應依下列方式分別進行: (一) 體外劑量。

(二) 體內劑量。

           環境直接輻射監測為監測輻射工作場所放射性氣體排放或輻射場變動等非常態性劑量率之變動,不用於評估體外劑量。

二十二、 體外劑量評估、體內劑量評估方法及劑量評估參數依附件四規定計算。

二十三、 環境輻射監測之品質保證及品質管制依主管機關之環境輻射監測品質保證規範辦理。

           環境輻射監測作業單位,應通過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游離輻射領域中之環境試樣放射性核種分析實驗室認證。

二十四、 環境輻射監測作業單位之試樣分析能力應符合環境試樣放射性分析之行動基準可接受最小可測量(Acceptable MinimumDetectableAmount,AMDA)要求,如附件五。

環境試樣監測結果大於可接受最小可測量,結果應予記錄。

二十五、 設施經營者應依本準則第二十條規定敘明環境試樣紀錄基準、環境試樣調查基準。

           前項調查基準由設施經營者依其輻射工作場所狀況訂定,並送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二十六、 環境試樣監測結果超過調查基準時,應依本準則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實施。

          環境試樣放射性分析之預警措施基準參考附件六規定實施。

二十七、 環境試樣分析結果與計測誤差的三倍值比較,分析結果大於三倍計測誤差且大於紀錄基準時,應記錄於環境監測報告。

            試樣監測結果若超過調查基準時,設施經營者應依本準則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立即進行內部查證,並於確認數據後二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書面報告應於三十日內送主管機關備查。

二十八、有效劑量評估結果,應說明造成最大個人劑量地點、曝露途徑,並於環境輻射監測季報及年報註明。

評估民眾有效劑量的重要參數依本準則第二十六條辦理。

           前項環境輻射監測季報及年報應載明事項,依本準則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設施經營者並應於每季結束後二個月內及每年結束後三個月內提報。

           數據紀錄格式應包括試樣名稱、取樣地點、取樣日期、分析類別、分析方法、分析結果(含核種名稱)、最低可測活度、分析日期、分析人員、分析單位。

二十九、連續直接監測測得劑量率大於每小時零點三微西弗時,設施經營者應於季報或年報中,說明劑量率異常值發生前後二日內之劑量率變化曲線及異動原因之評估。

三 十、放射性落塵警戒值及因應措施如附件七。

三十一、輻射工作場所外劑量評估報表如附件八。

  附件一        環境直接輻射監測及環境試樣分析之種類、頻次、監測數及監測方法 項目 種類 頻次 監測地 點數 監測方法 備註 環境直接輻射 劑量率 連續 4 閃爍偵檢器 充氣式偵檢器   累積劑量 每季 20 熱發光劑量計   陸 地 樣 品 空浮微粒 每週 5 放射性分析   水樣 每季 5 核種分析 飲用水、河川水、地下水等 奶樣 視需要 而定 1 碘-131分析   草樣 每半年 4 核種分析   沉積物 每半年 7 核種分析 岸砂至少3點 農 產 品 葉菜類 根菜類 米 收穫期 3 核種分析   指標生物 每季 1 核種分析   落塵、雨水 每月 1 核種分析 水盤法等 海域樣品 海水 每季 3 核種分析 排水口附近 海產生物 每季 1 核種分析 魚、貝類 指標生物 每年 1 核種分析 海藻類 註1、空浮微粒每週執行放射性分析以總貝他分析為主,每季則應執行核種分析。

 2、核種分析以儀器分析為主,以化學分析為輔。

 3、各設施環境輻射監測計畫應依年度核准之計畫執行。

  附件二                  試樣保存的期間及型態 試樣種類 試樣量 保存1型態 最短保存期間 運 轉 前 試 樣 瞭解累積狀況 的試樣 運轉前二年 全部試樣 乾燥物或 灰化物 運轉期間 其他試樣 運轉前二年 代表性試樣2 乾燥物或 灰化物 運轉後五年 運 轉 後 試 樣 瞭解累積狀況 的試樣 代表性試樣 乾燥物或 灰化物 五年 其他試樣 全部試樣 (水試樣除外) 乾燥物或 灰化物 至測定結果 評估完後(一年) 註1:保存的試樣原則上係指保存計測完的試樣,且限於不需要特別處理且容易保存的試樣。

 2:代表性試樣,由一般採取的試樣中依附件一監測地點數酌量抽出保存。

  附件三 環境試樣放射性分析及能譜分析最小可測量值評估方法   單位:活度/體積或活度/質量(Bq/L、mBq/m3或Bq/kg) T: 適當之空白試樣計數時間(分)。

B: 適當之空白試樣的計數值,適宜空白試樣含合適物質與雜質(或干擾物質);化學處理程序、計測方法、計測時間及幾何形狀均與待分析之試樣相同。

E: 待測核種的計數效率。

R: 化學回收率。

V: 試樣量,以體積或質量為單位表示。

  附件四 體外及體內劑量評估方法 一、體外劑量評估 1、 民眾體外劑量評估由累積劑量監測,或沉積在土壤、岸砂中加馬核種活度方法推算,由環境劑量推算至民眾劑量應考慮其占用因數。

2、 由累積劑量監測評估淨劑量選擇下列方法計算(每一監測站都應計算): (1) 累積劑量監測淨劑量=(本季劑量)-(過去5年20季劑量平均值+3倍標準差),每季季劑量評估以92天為基準。

若所得淨值小於每年0.05 mSv或每季0.025mSv,則註記小於MDA。

(2) 累積劑量監測站設站期間未達五年者,則以扣除該站運轉前背景正常變動範圍或鄰近地區之天然背景正常變動範圍為其淨劑量計算原則。

3、地表土壤或岸砂沉積之人造放射核種所造成體外劑量之計算如下:       D=8760× S× K×H D: 體外曝露之有效劑量(mSv/a) S:  指土壤或岸砂所造成之居住屏蔽或砂灘曝露因數。

居住屏蔽因數(土壤)建議採用0.36,居住屏蔽因數係室內占用因數0.8乘以屏蔽因數0.2再加上室外占用因數0.2。

砂灘曝露因數(岸砂)則依各設施調查數據或國內相關機關公布資料。

K: 單位面積放射性活度(Bq/m2)     對土壤表面密度採80kg/m2,取0.05m深,密度為1600kg/m3。

對岸砂表面密度採40kg/m2,取0.025m深。

H: 核種的劑量轉換因數(mSv-m2/Bq-h)。

    各核種造成劑量分別計算後再相加。

    土壤及岸砂如僅測得銫(Cs)-137或鍶(Sr)-90核種,計算體外劑量時,扣除該站過去五年之正常變動範圍,但如測得錳(Mn)-54、鈷(Co)-58、鈷(Co)-60、銫(Cs)-134等人工核種,則應以實測值計算體外劑量。

二、體內劑量評估方法 1、 體內劑量以放射性核種之攝入評估,攝入包括嚥入和吸入兩大途徑。

2、 以放射性核種在一年內攝入評估約定有效劑量。

約定有效劑量(毫西弗)=[約定有效劑量轉換係數(毫西弗/貝克)]×[一年間的核種攝入量(貝克)]×(年齡修正)×(市場稀釋修正)×(由調理等減少的修正)     一年間的核種攝入量,可採下列方法之一: (1) 核種年攝入量=(環境試樣中的核種年平均活度)×(年飲食攝入量) (2) 核種年攝入量=Σ(環境試樣中每日平均的放射性核種活度)×(其飲食物等的平均每日攝食量)。

本方法為日攝入的飲食中放射性活度有變化,而需分別求每日的放射性活度的方法。

  原則上在正常監測時,不必要計算甲狀腺等組織的約定等價劑量。

當輻射工作場所異常排放放射性物質時,放射性碘有顯著增加的可能性時,必須推算甲狀腺的約定等價劑量,使用有效劑量換算係數依上述同樣方法計算之。

3、飲食等攝食量可參考國內相關單位公布資料,或設施經營者之最新調查資料。

三、劑量評估參數 1、 環測計畫應將使用量因子及占用因數等參數,送主管機關審查。

2、 銫(Cs)-137及鍶(Sr)-90可能來自核爆落塵,先扣除當站歷年正常變動範圍值後再計算淨劑量,歷年平均值採取最近五年數據為統計對象,不足五年者取所有數據或運轉前背景數據。

3、 錳(Mn)-54、鈷(Co)-58、鈷(Co)-60及銫(Cs)-134等人造核種均歸輻射工作場所貢獻,天然核種如鉀(K)-40、鈾系、釷系均不計算淨劑量。

4、 同一試樣同時採用加馬能譜分析及化學方法定量時,取較大值做劑量評估。

5、 同一時間,同一種試樣,採用取樣地點中活度平均值最高的地點做劑量評估。

6、 個人最大年劑量計算係取年活度平均值最大者作計算,若某季劑量未達評估標準,則以”-”表示。

          地表面污染放射性核種距地一公尺高度體外有效劑量轉換因數*                               單位:(毫西弗-平方公尺/貝克-小時) 核種 有效劑量係數 鉻(Cr)-51 1.07×10-10 錳(Mn)-54 2.85×10-9 鈷(Co)-58 3.33×10-9 鐵(Fe)-59 3.96×10-9 鈷(Co)-60 8.28×10-9 鋅(Zn)-65 1.95×10-9 鋯(Zr)-95 2.53×10-9 鈮(Nb)-95 2.62×10-9 碘(I)-131 1.31×10-9 銫(Cs)-134 5.33×10-9 銫(Cs)-137** 2.08×10-9 銻(Sb)-125 1.47×10-9 鋇(Ba)-140 6.84×10-10 鑭(La)-140 7.78×10-9 鈰(Ce)-141 2.49×10-10 鈰(Ce)-144 6.62×10-11 註:*  本表資料取自美國聯邦輻射防護指引報告(Federal GuidanceReport13.CancerRiskCoefficientfor EnvironmentalExposuretoRadionuclides,2002)。

 ** 銫(Cs)-137之體外有效劑量係數以美國聯邦輻射防護指引報告中銫(Cs)-137與鋇(Ba)-137m相加而得。

  放射性核種嚥入或吸入對一般人之約定有效劑量的轉換因數*1(毫西弗/貝克)*2 *1:本表資料取自94年12月30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輻字第0940041080號令修正之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吸入之劑量轉換係數取該核種之最大值,並標示該數值之核種肺吸收類別。

若該某一年齡層吸收類別數值與其他年齡層不同,則另標示於該數值之後。

*2:為與劑量評估結果毫西弗單位一致,本表採用單位為毫西弗/貝克,係以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數值乘以1000。

  附件五              環境試樣放射性分析之行動基準可接受最小可測量 核種 水 (貝克/升) 空氣 (毫貝克/立方公尺) 農魚產品(貝克/仟克.濕重) 蔬菜、草樣(貝克/仟克.濕重) 奶樣 (貝克/升) 沉積物 (貝克/仟克.乾重) 總貝他 0.1 1 5 5 5 100 氚(H)-3 10 — — — — — 錳(Mn)-54 0.4 0.6 0.3 0.5 0.4 3 鐵(Fe)-59 0.7 1.2 0.5 0.9 0.7 6 鈷(Co)-58 0.4 0.6 0.3 0.5 0.4 3 鈷(Co)-60 0.4 0.6 0.3 0.5 0.4 3 鋅(Zn)-65 0.9 1.5 0.5 1.0 0.9 7 鍶(Sr)-89 0.1 1.0 1.0 1.0 — — 鍶(Sr)-90 0.1 1.0 1.0 1.0 10 10 鋯(Zr)-95/鈮(Nb)-95 0.7 1.0 0.5 0.9 0.7 6 碘(I)-131 0.1 0.5 — 0.4 0.1 3 銫(Cs)-134 0.4 0.6 0.3 0.5 0.4 3 銫(Cs)-137 0.4 0.6 0.3 0.5 0.4 3 鋇(Ba)-140/鑭(La)-140 0.4 2.0 1.0 1.0 1.0 10 直接輻射 (μSv/h) — 0.01 — — — — 註:1、 主管機關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會輻字第0920025255號公告 沉積物包括土壤、底泥與岸砂。

  2、水樣碘(I)-131可接受最小測量值適用於飲水。

  附件六            環境試樣放射性分析之預警措施基準 說明:1、 紀:紀錄基準;調:調查基準。

2、水樣不含雨水,雨水分析結果比照落塵規定。

3、沉積物包括土壤、底泥與岸砂。

岸砂銫(Cs)-134與銫(Cs)-137的調查基準均為20貝克/仟克.乾重。

4、監測值與調查基準之比對,以計畫核定頻度內之平均測值為基準。

5、水的碘(I)-131預警基準適用於飲用水。

6、調查基準由各核設施自行評估後,依核備之年度計畫執行。

  附件七                 放射性落塵警戒值及因應措施 階段 地表落塵量(總貝他活度) 空浮活度 因應措施 第一階段 3×103 貝克/平方公尺/天 (相當於9×1010 貝克/平方公里/月) 9貝克/ 立方公尺 加強放射性落應之偵測 第二階段 3×104 貝克/平方公尺/天 (相當於9×1011貝克/平方公里/月) 90貝克/ 立方公尺 (1) 加強放射性落應之偵測。

(2) 葉菜類須洗淨,雨水需經處理後才可供食用。

(3) 加強管理食品之生產及變動。

  附件八                (輻射工作場所名稱)劑量評估報表 體外曝露(毫西弗/年或季) 體內曝露(毫西弗/年或季) 曝露 途徑 熱發光劑 量計 地表 岸砂 空浮 微粒 飲水 農畜 產物 海產物 核能 [ ]廠               核爆 影響               註1、熱發光劑量計評估0.05毫西弗/年或0.025毫西弗/季,則註記小於MDA。

2、"-"表未測得數據。

3、各曝露途徑的有效劑量低於0.001毫西弗(<0.001毫西弗)者,僅註記「-」,並加註「未達評估標準」。

4、體內劑量評估係考慮50年的劑量積存。

5、凡經評估所得最大個人劑量之設站地點,在計畫書中未規劃執行該項試樣(表示無此曝露途徑)者,即於表格中直接標示「*」,並註明「最大個人劑量的地點無此曝露途徑」。

6、核爆影響乙欄,如不需評估者可以「/」表示,並註明「本項不需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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